食 物 規 例 / 指 引
香港的基本食物法例載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及第VA部,其主要條文涵蓋對食物購買人的一般保障、與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攙雜食物有關的罪行、食物成分組合及標籤、食物衞生,檢取及銷毀不宜食用的食物,以及當局在某些情況下可作出命令,禁止輸入和供應食物,和命令收回食物的權力。該條例的下述附屬法例則規定各特定範圍的管制事宜:
食 物 法 例 摘 要
奶粉規例
指 引
注 意 : 如 要 參 閱 詳 細 的 食 物 法 例 , 請 瀏 覽 網 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chome.htm 內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