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 害 劑

凡用以殺死或控制有害的昆蟲、植物、真菌、老鼠或其他有害的生物一般統稱為除害劑。普遍使用的除害劑有殺蟲劑、除草劑、滅鼠劑及殺真菌劑。除害劑包括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乾燥劑、疏果劑或發芽抑制劑的物質,以及在作物收割前後用來防止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產品腐敗的物質。

除 害 劑 的 使 用

除害劑對於人類的福利貢獻良多。適當使用除害劑可以提高食物的質量和減低帶病的有害生物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總括來說,人類的健康和生活質素因而得以改善。但另一方面,使用除害劑亦引起不少問題。某些除害劑會在天然環境下歷久不變,經由食物鏈-即透過由浮游生物或昆蟲,轉傳到飛鳥、魚類、動物以至人類的體內。當過量吸入某些除害劑,長遠而言會有礙健康,而不適當地使用除害劑往往會引發急性食物中毒。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時發生的毒菜事件就是明顯的例子。

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負責執行的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劑條例》,規定了有關除害劑的登記和管制事宜。根據條例,當局每年均會在憲報刊登已批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的登記除害劑名單,漁農自然護理署亦可以提供該名單以供參考。

食物中的殘餘除害劑

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的食物安全中心("中心")負責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售食物(包括進口或本地生產食物)的安全。在二零一二年四月,政府訂立了《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規例》")。立法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完成審議《規例》,《規例》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規例》旨在加強規管食物內的除害劑殘餘,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促使本地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規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劑-食物"組合的最高殘餘限量和最高再殘餘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許的指明除害劑殘餘的最高濃度)。《規例》的附表2列明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獲豁免除害劑名單。這些除害劑是天然,及其殘餘物是與天然食物成分一樣或兩者難以區別的。

《規例》的原則是,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劑殘餘但附表 1並沒有訂明相關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只有在食用有關食物不會危害或損害健康的情況下,才可進口或售賣有關食物。中心會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

中心透過食物監察計劃,會在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食物作微生物測試及化學分析,包括《規例》所涵蓋的範圍,以確保在市面出售的食品適宜供人食用。

有關《規例》的詳細資料可於《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的綱頁瀏覽 。

查 詢

倘欲查詢其他資料,請致電2381 6096與本署傳達資源小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