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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 回收有問題的食品,對食物業和政府,尤其是對消費者,都有益處。食品回收是指從市場、分銷地點以及消費者手中撤回對消費者可能構成危害的食品的行動。
- 在大多數情況下,食品回收行動是由食品商自願進行。這份冊子旨在向自願回收食品的食品商提供指引,解釋如因公眾生及安全理由而須將某一食品從供應地點或消費者手中撤回時,應採取的步驟。
法 例
-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出售的食品必須是衞生、無雜質、無污染、適合人類食用,並且附有妥善標籤的食品,而觸犯這條法例的食品製造商、入口商或分銷商,則可被檢控。該條例第59條訂明,獲授權人員可將他認為不適宜食用的食品查驗或沒收。
- 此外,《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第VA部賦予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下稱“主管當局”)權力,可為保障公眾衞生而根據第78B條作出關於食物的命令(第78B條命令)。有關命令可:
| (a) |
禁止輸入任何食物; |
| (b) |
禁止供應任何食物; |
| (c) |
指示將任何已供應的食物收回; |
| (d) |
指示將任何食物查封、隔離、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 |
| (e) |
禁止進行關於任何食物的活動,或准許按照指明的條件,進行該等活動。 |
政 府 擔 當 的 角 色
- 政府在自願回收食品過程中擔當的主要角色,是監察有關食品商所採取的回收行動的進度,以及評估這些行動是否足夠。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食環署”)在回收行動完成之後,須確保已收回的食品被悉數銷毀或加以改良。
- 當食環署認為須提醒市民某一食品會危及健康,或認為須將事件澄清,以消除市民的憂慮時,便會就有關食品的回收行動作出公布。
- 在涉及公眾健康的緊急情況下,食環署會視乎所得的證據,在決定是否應該採取回收行動之前,先向市民發出警告。
- 如有需要,主管當局可根據上述第132章第VA部發出第78B條命令。
食 物 業 擔 當 的 角 色
- 回收行動的責任,主要由供應有關食品給香港市場的公司承擔。該公司須負責進行實際的回收工作,亦須負責確保每個階段的工作均遵循回收指引所列程序,包括跟進核對,以確保回收行動成功,以及確保其後供應的食品可供安全食用。食品公司進行回收時,須徵詢本署的意見,雙方最好能事先就回收策略達成協議。該公司在回收過程中,須不時知會各方面有關事態的最新發展。
- 如果收回的產品部分已經輸往外地,則食品供應公司須盡早通知已接收該批產品的海外人士。
發 起 回 收 行 動
- 食品商可根據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醫生、政府機構或消費者接到有關食品有問題的報告/投訴而獲取的資料,考慮發起回收行動。食品商如果從海外衞生當局發出的公布或同類發布或直接提供的資料獲悉食品欠妥,亦可考慮對海外製造的食品發起回收行動。
- 為了盡量減輕問題食品可能導致的風險,回收工作通常須在最短時間內進行。當局鼓勵食品商自行制訂回收程序,以便針對問題,迅速作出應變。有關程序應能夠達到下列目的:停止分銷或出售有關食品;將有關問題通知市民和食環署;以及有效和有效率地從市面收回可能不安全的食品。
知 會 食 環 署
為保持透明度和保障公眾健康,食品商應立即通知食環署回收食品的原因,並解釋食品會如何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以及說明擬採取的行動。有關食品商可填妥附件A的“自願食品回收通知書”,然後透過傳真(傳真號碼:2521 4784 )或電郵( Food_Recall_Notification@fehd.gov.hk )方式向食環署提供上述資料。如欲查詢有關回收程序或實際回收個案的資料,請直接致電2867 5567 與食環署總監(食物監察)1聯絡。
通 知 消 費 者
視乎實際情況,食品商應盡快將回收行動通知消費者。有關食品商可透過發出新聞稿、致函有關各方、自費在傳媒刊登∕播放廣告、作出公告、在店鋪張貼關於向顧客收回有關食品的告示等方式,公布回收消息。此外,亦應設有足夠的熱線電話服務,以解答查詢。
評 估 回 收 行 動
食環署會評估食品商所採取的行動是否足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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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迅速透過傳媒公布回收∕禁止供應或進口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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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設立顧客查詢服務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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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入口商、分銷商與零售商是否已就回收∕禁止供應或進口安排達成協議,例如回收有關食物的地點是否足夠,而且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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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零售點的有關食物是否迅速下架及適當存放在顧客不可進入的地方,以待退回入口商或分銷商倉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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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下架的食物是否已迅速退回入口商或分銷商的貨倉,以及處置方法是否恰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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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有關的食品商有否妥為記錄已收回的食物;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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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調查出現問題的原因,並採取補救行動(食品商向食環署提交調查報告,並建議改善措施)。 |
把 食 品 下 架
- 零售商應立即把有關食品下架,並把這些食品存放在顧客不可進入的地方,以待退回有關進口商或分銷商。製造商應把這些食品分開存放,並不得容許這些食品作食物製造用途。
- 零售商應妥為記錄已收回食品的數量,以便退回分銷商。已收回的食品應妥為識別,與其他食品分開存放,並加上適當標籤或標記,以免意外運送。
收 回 產 品
食品商採取回收行動時,可通知消費者將食品交回超級市場,或透過分銷連鎖店交回,或自行直接交回供應商。有待回收的產品,應集中在一處中央地點收回,如果分銷範圍廣闊,則應分布在幾處主要地點收回。收回的產品應存放在與其他食品分隔開的地方;收回產品的數量和生產批次編號亦須加以準確記錄。收回的產品如果仍然適宜食用,則可加以改良或加工,然後重新推出市場,如果不適宜食用,則須加以毀滅。
跟 進 工 作
- 回收行動結束後提交報告
有關食品商應向食環署定期(按食環署要求)提交進展報告,並在回收行動結束當日起計一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有關報告應載列下列必要資料:
| (a) |
引致回收的各種情況; |
| (b) |
有關食品商已採取的行動,包括公布回收行動的詳情; |
| (c) |
該批食品在香港及海外的分銷範圍和數量; |
| (d) |
回收結果(已退回和未退回的食品數量等); |
| (e) |
已退回食品的處置方法或銷毀記錄;以及 |
| (f) |
就食品有問題的原因進行調查的報告,以及建議日後採取的措施,以防再出現同類問題。 |
| 上述報告有助食環署評估回收行動的成效。除非食環署對接獲的報告感到滿意,否則可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例如加強巡查、擴大回收行動或作出第78B條命令。 |
總 結
根據世界各地多年以來的經驗,如要最快速地和最有效地從市場上撤回可能危害健康的食品,食品商與規管當局之間必須通力合作。這份指引所載的程序可提高食品回收行動的效率和透明度。希望實施這些程序能令有關食品商及公眾所蒙受的損失和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進行自願食品回收時所應採取的程序,請見附錄B的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