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例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後,任何人除非能出示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認可的來源地發證實體所發出的衞生證明書,證明有關蛋類適宜供人食用,以及提供食環署衞生主任認為必需的資料,以便追蹤蛋類的實際進口情況,以取得衞生主任的書面准許,否則不可把蛋類輸入香港。完全煮熟或為合成食物的其中一種配料的蛋則不包括在是次規管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