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這份文件的目的是為香港的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進口商提供概括性的指引。

法例規定

  1. 香港用以監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條文,載於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V部及其附屬法例。有關的附屬法例,現列於本文的附錄A。法例的基本規定,就是如《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 54 條所載,禁止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有關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的特別準則和規定,則載於上述條例的《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
  2. 進口商可前往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6樓626室刊物銷售小組購買上述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的文本,以作查閱。進口商亦可瀏覽網頁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下載有關法例。

食物環境衞生署

  1. 食物環境衞生署是負責實施食物安全監管政策和執行有關法例的政府部門。其工作包括行使《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62(1)條所賦予的權力,從各進口檢查站的進口食物中抽取樣本作微生物檢驗和化學分析等,確保食物安全。
  2. 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抽取食物樣本後,會按巿價計算樣本的價值發還給進口商。由於食物的巿價難以在進口時評定,本署人員抽取樣本時,會發給進口商一份通知,列明所抽取樣本的品目和數量,而進口商事後可憑這份通知和有關樣本的發票,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請索還被抽去樣本的市價。

進口許可證

  1.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進口冷藏或冷凍(冰鮮)牛肉、羊肉、豬肉和家禽,須受簽證條件管制,而負責簽發這類進口許可證的,則是食物環境衞生署。進口商欲知詳情,可索取和查閱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發出的《冷藏肉類、冰鮮肉類、冷藏家禽和冰鮮家禽進口許可證申請指引》。

進口商

  1. 食物進口商有責任與出口當地保持緊密聯繫,確保所輸入的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進口商尤須注意下文第8至第12段所載有關確保輸入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符合衞生標準的指定程序。《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於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該條例第4和第5條規定,任何經營食物進口/分銷業務的人須向食環署署長登記為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

    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

進口肉類、家禽或蛋類

  1. 《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4(1)(a)條規定:進口的肉類、家禽或蛋類必須附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認可的發證實體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經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認可的發證實體名單載於附錄B。進口商若擬從某處地方輸入肉類、家禽或蛋類,而該地方負責發出衞生證明書的發證實體尚未成為經認可的發證實體,則須請該發證實體或政府以書面向食物環境衞生署提出申請,並須提供下列有關該地的資料:
    1. 動物疾病情況;
    2. 用以規管肉類、家禽或蛋類衞生標準的法例;
    3. 加工處理廠的地點,以及接觸、加工處理、生產、貯藏和運送肉類、家禽或蛋類的設施;
    4. 肉類或家禽在屠宰前及屠宰後的檢驗程序細節,以及負責檢驗工作人員的資歷;
    5. 官方發出的獸醫證明書及衞生證明書式樣;及
    6. 負責發出獸醫證明書及衞生證明書的發證實體的正式名稱。

認可發證實體名單

進口違禁肉類或野味

  1. 《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4(1)(b)條規定,進口每一批違禁的肉類或野味之前,均須取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的批准。進口商可以書面向食物環境衞生署提出申請,並提供由違禁肉類或野味來源地政府取得有關第8(a)至(f)段所列的資料。

抵港貨物

  1. 食物環境衞生署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4(3)(b)條賦予的權力,規定所有從陸路進口的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必須經文錦渡檢查站輸入,而空運進口的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則必須經香港國際機場輸入。有關食物運抵這些檢查站時,可能須要接受食物環境衞生署的檢查或抽取樣本化驗。至於由海路進口的貨物,食物環境衞生署可視乎情況所需,要求進口商將野味、肉類或家禽送往本署位於葵涌海關大樓地下的食物檢查站或貯存在持牌凍房/已登記的冷藏庫,以等候檢查或抽樣化驗;如結果滿意,本署會給進口商簽發「貨物放行書」,將貨物放行。持牌凍房的名單可參閱《冷藏肉類、冰鮮肉類、冷藏家禽和冰鮮家禽進口許可證申請指引》的附錄 I

    服務承諾
  2. 食物環境衞生署一向致力為巿民提供優質的服務,包括進口商,更承諾在5個工作天內辦妥批准進口野味、違禁肉類或蛋類的申請。

申請及查詢

  1. 進口商若擬輸入野味、違禁肉類或蛋類或索還被抽去樣本的巿價,可向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43樓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提出申請。如有查詢,請致電食物進/出口組(電話:2867 5577) 或1823政府熱線。此外,亦可透過電郵 (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2521 4784)提出查詢。

*本指引中"冰鮮"(chilled)(亦稱冷凍)一詞是指食物經預冷工序處理後再保存於攝氏0度至4度。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