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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管制/出口驗證 友善列印
 

內 地 冰 鮮 雞 輸 入 香 港 指 引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擬 輸 入 內 地 冰 鮮 雞 * 的 本 港 進 口 商 提 供 指 引 。

 

食 物 安 全 法 例 規 定

在 香 港 ,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第 V 部 及 該 條 例 的 附 屬 法 例 訂 明 了 有 關 規 管 食 物 安 全 的 法 律 準 則 。 該 條 例 第 54 條 更 列 明 , 售 賣 不 宜 供 人 食 用 的 食 物 即 屬 違 法 。 又 在 該 條 例 下 的 《 進 口 野 味 、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 》 亦 明 確 書 明 對 進 口 野 味 、 肉 類 及 家 禽 的 入 口 要 求 , 如 內 地 的 冰 鮮 雞 。

 

進 口 准 許

擬 把 內 地 冰 鮮 雞 輸 入 香 港 的 進 口 商 , 須 事 先 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發 出 進 口 准 許 。 進 口 商 須 以 附 錄 I 的 表 格 遞 交 申 請 , 並 提 供 表 格 內 要 求 的 詳 細 資 料 。 食 環 署 簽 發 的 進 口 准 許 有 效 期 一 般 為 6 個 月 。

 

認 可 加 工 廠

進 口 的 冰 鮮 雞 必 須 來 自 食 環 署 認 可 的 內 地 加 工 廠 。 附 錄 II 載 有 認 可 加 工 廠 的 名 單 。

 

進 口 條 件

《 進 口 野 味 、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 》 第 4(3)(b) 條 賦 予 食 環 署 權 力 , 可 就 進 口 野 味 、 肉 類 及 家 禽 施 加 條 件 , 以 保 障 公 共 衞 生 。 就 輸 入 內 地 冰 鮮 雞 , 本 港 進 口 商 須 遵 守 附 錄 III 所 載 的 條 件 。 食 環 署 會 不 時 檢 討 上 述 的 進 口 條 件 , 從 而 將 新 的 要 求 歸 入 進 口 條 件 內 , 以 保 障 公 共 衞 生 。 凡 沒 有 遵 守 有 關 條 件 的 進 口 商 , 可 遭 食 環 署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 此 外 , 已 獲 發 的 進 口 准 許 亦 可 能 無 效 及 ∕ 或 有 關 的 冰 鮮 雞 不 准 入 口 。

進 口 內 地 冰 鮮 雞 其 中 一 項 須 遵 守 的 條 件 是 , 每 批 付 運 的 雞 隻 必 須 由 食 環 署 署 長 批 准 的 車 輛 運 送 。 車 輛 須 符 合 附 錄 IV 所 載 的 條 件 , 才 會 獲 准 運 送 進 口 冰 鮮 雞 。 為 此 , 進 口 商 須 遞 交 附 錄 V 的 表 格 , 申 請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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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口 許 可 證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 進 口 冷 藏 (frozen) 或 冰 鮮 ( 冷 凍 /chilled) 牛 肉 、 羊 肉 、 豬 肉 和 家 禽 , 須 受 簽 證 條 件 管 制 。 食 環 署 亦 同 時 負 責 簽 發 這 類 食 物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 因 此 , 進 口 商 輸 入 每 一 批 冰 鮮 雞 前 , 再 須 向 食 環 署 申 請 該 證 。 進 口 商 欲 知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 詳 情 , 可 查 閱 由 食 環 署 發 出 的 《 冷 藏 肉 類 、 冰 鮮 肉 類 、 冷 藏 家 禽 和 冰 鮮 家 禽 進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指 引 》 。 進 口 商 可 瀏 覽 網 頁 查 閱 有 關 指 引 。

 

抵 港 貨 物

食 環 署 根 據 《 進 口 野 味 、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 》 第 4(3)(b) 條 賦 予 的 權 力 , 規 定 從 陸 路 進 口 的 冰 鮮 雞 , 必 須 經 文 錦 渡 輸 入 ; 空 運 進 口 的 冰 鮮 雞 , 必 須 經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輸 入 ; 從 海 路 進 口 的 冰 鮮 雞 , 必 須 經 長 沙 灣 副 食 品 批 發 市 場 或 西 區 副 食 品 批 發 市 場 輸 入 。 有 關 食 物 運 抵 這 些 進 口 檢 查 站 時 , 都 須 要 接 受 食 環 署 的 檢 查 。

 

抽 取 樣 本 化 驗

食 環 署 根 據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62(1) 條 賦 予 的 權 力 , 從 各 進 口 檢 查 站 的 進 口 食 物 中 , 抽 取 樣 本 作 細 菌 、 化 學 危 害 因 素 等 涉 及 食 物 安 全 測 試 分 析 。

食 環 署 在 抽 取 食 物 樣 本 後 , 會 按 市 價 計 算 樣 本 的 價 值 , 付 款 給 進 口 商 。 由 於 食 物 的 市 值 難 以 在 進 口 時 評 定 , 食 環 署 人 員 抽 取 樣 本 時 , 會 發 給 進 口 商 一 份 通 知 , 列 明 所 抽 取 樣 本 的 品 目 和 數 量 , 而 進 口 商 事 後 可 憑 這 份 通 知 和 有 關 樣 本 的 發 票 , 向 食 環 署 申 請 發 還 被 抽 去 樣 本 的 價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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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承 諾

食 環 署 一 向 致 力 為 市 民 及 進 口 商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 若 冰 鮮 雞 進 口 申 請 能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 , 食 環 署 承 諾 在 5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

 

申 請 及 查 詢

進 口 商 若 擬 輸 入 冰 鮮 雞 , 可 向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樓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亦 可 把 申 請 傳 真 給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2521 4784) 。 如 有 有 關 查 詢 , 請 與 衞 生 總 督 察 ( 進 ∕ 出 口 )2( 電 話 : 2867 5531) 或 入 口 登 記 小 組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 電 話 : 2156 3040 , 2156 3041 , 2156 3042) 聯 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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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指 引 中 的 “ 冰 鮮 雞 ” ( 亦 稱 冷 凍 (chilled) 雞 ) 是 指 屠 宰 後 立 即 經 預 冷 工 序 處 理 並 保 持 於 攝 氏 0 度 至 4 度 的 雞 隻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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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 07-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