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擬輸入內地冰鮮雞*的本港進口商提供指引。

食物安全法例規定

在香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及該條例的附屬法例訂明了有關規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準則。該條例第54條更列明,售賣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又在該條例下的《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亦明確書明對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的入口要求,如內地的冰鮮雞。

認可加工廠

進口的冰鮮雞必須來自食環署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海關總署)認可的內地加工廠。

可瀏覽連結網頁《在香港註册的内地冰鮮禽肉企業名單》查閱認可加工廠的名單。

進口條件

進 口 條 件

《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4(3)(b)條賦予食環署權力,可就進口野味、肉類、家禽、蛋類或違禁肉類施加條件,以保障公共衞生。就輸入內地冰鮮雞,本港進口商須遵守進口許可證所載的條件(附錄I)。食環署會不時檢討上述的進口條件,從而將新的要求歸入進口條件內,以保障公共衞生。凡沒有遵守有關條件的進口商,可遭食環署採取法律行動。此外,有關的冰鮮雞可能不准入口。

進口內地冰鮮雞其中一項須遵守的條件是,每批付運的雞隻必須由食環署署長批准的車輛運送。車輛須符合附錄II所載的條件,才會獲准運送進口冰鮮雞。為此,進口商須遞交附錄III的表格,申請批准。

進口許可證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進口冷藏(frozen)或冰鮮(冷凍/chilled)牛肉、羊肉、豬肉和家禽,須受簽證條件管制。食環署亦同時負責簽發這類食物的進口許可證,因此,進口商輸入每一批冰鮮雞前,再須向食環署申請該證。進口商欲知申請進口許可證詳情,可查閱由食環署發出的《冷藏肉類、冰鮮肉類、冷藏家禽和冰鮮家禽進口許可證申請指引》。進口商可瀏覽網頁查閱有關指引。

抵港貨物

食環署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4(3)(b)條賦予的權力,規定從陸路進口的冰鮮雞,必須經文錦渡輸入;空運進口的冰鮮雞,必須經香港國際機場輸入。有關食物運抵這些進口檢查站時,都須要接受食環署的檢查。

抽取樣本化驗

抽 取 樣 本 化 驗

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62(1)條賦予的權力,從各進口檢查站的進口食物中,抽取樣本作細菌、化學危害因素等涉及食物安全測試分析。

食環署在抽取食物樣本後,會按市價計算樣本的價值,付款給進口商。由於食物的市值難以在進口時評定,食環署人員抽取樣本時,會發給進口商一份通知,列明所抽取樣本的品目和數量,而進口商事後可憑這份通知和有關樣本的發票,向食環署申請發還被抽去樣本的價值。

查詢

如有查詢,請致電食物進/出口組(電話:2867 5577) 或1823政府熱線。此外,亦可透過電郵 (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2521 4784)提出查詢。

*本指引中的“冰鮮雞”(亦稱冷凍(chilled)雞)是指屠宰後立即經預冷工序處理並保持於攝氏0度至4度的雞隻。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