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 口 食 物 管 制
基 於 公 共 衞 生 理 由 , 當 局 對 進 口 食 物 施 加 規 定 。 某 些 高 危 進 口 食 物 , 例 如 牛 奶 、 奶 類 製 品 、 冰 凍 甜 食 、 野 味 、 肉 類 和 家 禽 等 均 受 到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 的 附 屬 法 例 所 監 管 。 進 口 野 味 須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的 批 准 , 而 進 口 肉 類 和 家 禽 則 僅 限 於 本 署 所 認 可 的 來 源 地 。 為 方 便 付 運 食 物 的 發 放 , 入 口 商 最 好 能 夠 提 供 出 口 國 家 的 衞 生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官 方 衞 生 證 明 書 。
負 責 人 員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磋 商 後 , 所 有 進 口 蔬 菜 均 附 有 識 別 標 籤 及 使 用 殺 蟲 劑 報 告 單 。 蔬 菜 樣 本 從 運 載 的 貨 車 收 集 後 , 會 在 文 錦 渡 食 品 管 制 辦 事 處 進 行 檢 驗 殘 留 殺 蟲 劑 。 活 的 食 用 牲 口 也 須 在 文 錦 渡 、 批 發 市 場 及 屠 房 接 受 檢 查 和 檢 驗 。
服 務 承 諾
入 境 旅 客 須 知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的《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沒有官方證明書或食物環境衞生署的書面准許的情況下攜帶任何新鮮、冷藏或冷凍肉類、家禽或野味入境。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如有查詢,請致電衞生督察(進/出口)入口登記(電話號碼:2156 3041 或 2156 3042 )。你亦可透過電郵(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2521 4784)方式提出查詢。
食 物 入 口 管 制 及 安 全 指 引
*“ 冰 鮮 ”(chilled) ( 亦 稱 冷 凍 ) 一 詞 是 指 食 物 經 預 冷 工 序 處 理 後 再 保 存 於 攝 氏 0 度 至 4 度 。
服 務 承 諾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