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中心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搜尋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image 搜尋
進口管制/出口驗證 >> 進口食物管制 友善列印
 

進 口 食 物 管 制

基 於 公 共 衞 生 理 由 , 當 局 對 進 口 食 物 施 加 規 定 。 某 些 高 危 進 口 食 物 , 例 如 牛 奶 、 奶 類 製 品 、 冰 凍 甜 食 、 野 味 、 肉 類 和 家 禽 等 均 受 到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 的 附 屬 法 例 所 監 管 。 進 口 野 味 須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的 批 准 , 而 進 口 肉 類 和 家 禽 則 僅 限 於 本 署 所 認 可 的 來 源 地 。 為 方 便 付 運 食 物 的 發 放 , 入 口 商 最 好 能 夠 提 供 出 口 國 家 的 衞 生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官 方 衞 生 證 明 書 。


負 責 人 員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磋 商 後 , 所 有 進 口 蔬 菜 均 附 有 識 別 標 籤 及 使 用 殺 蟲 劑 報 告 單 。 蔬 菜 樣 本 從 運 載 的 貨 車 收 集 後 , 會 在 文 錦 渡 食 品 管 制 辦 事 處 進 行 檢 驗 殘 留 殺 蟲 劑 。 活 的 食 用 牲 口 也 須 在 文 錦 渡 、 批 發 市 場 及 屠 房 接 受 檢 查 和 檢 驗 。

服 務 承 諾

 

入 境 旅 客 須 知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AK章《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凡任何人攜帶野味、肉類或家禽入境而沒有原產地食物當局簽發的官方證明書及/或沒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的事先書面批准,均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旅客應注意,在一般情況下,各地食物當局只會向食物業人士簽發官方證明書作商業用途。任何人如有意申領證明書以攜帶野味、肉類或家禽入境,應向原產地有關當局查詢;如有關當局訂有簽發官方證明書予個別人士的安排,則應向其提出申請。

如有查詢,請與衞生督察(進∕出口)入口登記(電話號碼:(852)2156 3041或(852)2156 3042)聯絡。此外,亦可透過電郵(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852)2521 4784)提出查詢。

 

食 物 入 口 管 制 及 安 全 指 引

*“ 冰 鮮 ”(chilled) ( 亦 稱 冷 凍 ) 一 詞 是 指 食 物 經 預 冷 工 序 處 理 後 再 保 存 於 攝 氏 0 度 至 4 度 。

服 務 承 諾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圖
上 一 頁   返 回 頁 首
圖
 
最近修訂日期 : 30-1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