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物安全焦點(二零二六年八月第二百四十一期)- 文章二
本港的「1+7」營養資料標籤制度:食品法典委員會準則解讀
食物安全中心風險評估組科學主任林伏波博士報告
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營養標籤制度)乃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強制實施,是減輕高血壓等本地非傳染病的重要公共衞生工具。由於香港十分倚賴進口食物,營養標籤制度與國際慣例(特別是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營養標籤和聲稱的指引)緊密接軌。本文闡述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預先包裝食物強制營養標籤制度如何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最新修訂保持一致。營養標籤制度在保障本地公共衞生與促進國際貿易之間取得平衡,避免為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而造成不必要的技術壁壘。
實施營養標籤制度有三個主要目的:(i)幫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ii)鼓勵食品製造商提供符合營養準則的食品;以及(iii)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標籤和聲稱(見圖)。為達到這些目標,營養標籤制度遵循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準則,在第132W章訂明精確的營養素定義、清晰的營養素表和嚴格的聲稱標準。這些規定透過工作坊、指引、常見問題等方式傳達給業界和公眾,而所有經整理的資料亦載於指定的營養標籤制度網站。
能量和營養素的規例定義
在營養標籤制度下,「營養素」的定義為存在於食物中並屬特定類別或其成分的任何物質,即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膳食纖維、維他命和礦物質。此外,該物質必須符合以下最少一項條件:(i)提供能量;(ii)是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常功能所需的;或(iii)缺少該物質將導致生化或生理的特性變化。這項定義嚴格遵循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定義,因而排除非營養素物質,例如「抗氧化劑」、「酵素」和「益生菌」。因此,在營養標籤上標示這些非營養素物質或就這些物質作出任何營養聲稱,均屬誤導。
營養標籤制度亦根據第132W章界定能量和若干核心營養素,例如蛋白質、糖、膳食纖維和反式脂肪酸。這些定義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基準完全一致。為協助業界製備可靠的營養標籤,政府在檢測方法技術指引和有關營養標籤制度常見問題的網頁上提供了明確的化學和結構定義。
「1+7」營養素框架
營養標籤制度允許業界進行直接化學分析或通過計算方法進行間接營養素分析,以確定營養標籤數值。此舉緊貼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準則,即營養素的標示應採用加權平均值,而有關數值須根據針對所標籤產品的具代表性產品進行分析所得的數據得出。許多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加拿大、中國內地和新西蘭)均允許使用營養素資料庫作為營養標籤開發工具。然而,為執法和合規目的,最終的營養標籤數值始終須經化驗分析進行驗證。
根據營養標籤制度,營養標籤必須標示能量及七種核心營養素——即蛋白質、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總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鈉和糖(「1+7」框架)——以及任何涉及聲稱的營養素。這是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最初的「1+3」框架(能量加蛋白質、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和總脂肪)制定的。其後,食品法典委員會把「1+3」框架擴展為「1+6」,加入飽和脂肪酸、鈉和糖。香港於2010年特別加入反式脂肪酸,以滿足本地健康需求,而營養標籤制度一直行之有效地向消費者提供資訊,並推動業界改良食品配方。這項政策完全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準則,並直接配合世界衞生組織旨在消除工業生產反式脂肪酸的全球行動。
營養素聲稱和合規準則
營養標籤制度嚴格遵循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規管營養素含量、比較和功能聲稱。「低」或「不含」的聲稱準則(能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和鈉)以及「來源」和「高」的聲稱準則(蛋白質、膳食纖維、維他命和礦物質(鈉除外))在兩個框架下完全相同,豁免原則亦一樣。舉例來說,配料表上諸如「低脂奶」和「低鈉鹽」等字眼不會被視為營養素聲稱。這項準則適用於整體包裝沒有暗示含有特別營養特質,且所提供資料合乎事實和不具誤導性的情況。
自2010年起生效的營養標籤制度一直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最新準則保持一致,讓消費者認識本身的權益並鼓勵業界採用更健康的食物配方。政府會繼續監察國際間的最新規範(包括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促進貿易。為確保符合規定,業界人士可瀏覽指定的營養標籤制度網站所載的指引和常見問題,了解有關規定。

圖2: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實施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一致,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促進貿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