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管制 / 出口驗證 - 進口食物管制

進口食物管制

基於公共衞生理由,當局對進口食物施加規定。某些高危進口食物,例如牛奶、奶類飲品、冰凍甜點、野味、肉類、家禽和蛋類等均受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的附屬法例所監管。進口野味或蛋類須事先獲得本署的批准,而進口肉類、家禽或蛋類則僅限於本署所認可的來源地。為放行進口的食物,進口商須提供出口國家/地方的發證實體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

負責人員與內地有關當局磋商後,所有進口蔬菜均附有識別標籤及供港澳蔬菜出貨清單。蔬菜樣本從運載的貨車收集後,會在文錦渡食品管制辦事處進行檢驗殘留殺蟲劑。活的食用牲口也須在文錦渡、批發市場及屠房接受檢查和檢驗。

服務承諾

入境旅客須知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AK章《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凡任何人攜帶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入境而沒有原產地發證實體簽發的衞生證明書及/或沒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的事先書面批准,均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旅客應注意,在一般情況下,各地發證實體只會向食物業人士簽發衞生證明書作商業用途。任何人如有意申領衞生證明書以攜帶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入境,應向來源地有關發證實體查詢;如有關發證實體訂有簽發衞生證明書予個別人士的安排,則應向其提出申請。

如有查詢,請與衞生督察(進/出口)進口簽證(電話號碼:(852)2156 3041或(852)2156 3042)聯絡。此外,亦可透過電郵(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852)2521 4784)提出查詢。

食物入口管制及安全指引

*"冰鮮"(chilled)(亦稱冷凍)一詞是指食物經預冷工序處理後再保存於攝氏0度至4度。

有關入口商及業界的消息

服務承諾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