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為有意從歐洲聯盟(歐盟)成員國輸入牛肉、豬肉及羊肉的進口商提供一般指引。

背景

自二零一五年三月,歐盟一直與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探討有關“單一市場”認可和 “在同一國家出生、飼養及屠宰”規定的事宜。由於歐盟成員國的畜牧方法、牲口屠宰及肉類生產標準均受相同的歐盟規例所規限,故歐盟要求在該等肉類的出口事宜上,所有成員國應視作單一國家處理。

歐盟的雙重用途文件,即出口申報(EXPORT DECLARATION)或衞生證明書(HEALTH CERTIFICATE)

食安中心早前與歐盟達成協議,同意採用歐盟的雙重用途文件,即出口申報 (EXPORT DECLARATION) 或衞生證明書 (HEALTH CERTIFICATE),取代與個別歐盟成員國原先認可的現有衞生證明書,以便從合資格的歐盟成員國輸入牛肉、豬肉及羊肉。

法例規定

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第4(1)條,任何人不得在沒有由監督認可的來源地發證實體發出的衞生證明書下輸入肉類。此外,根據第132AK章第4(2)條,如獲得衞生主任書面准許,肉類可在其所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輸入而無須衞生證明書。換言之,衞生證明書只可由負責屠宰動物的合資格歐盟成員國發出。假如負責屠宰動物的歐盟成員國不是合資格的出口成員國,便不能發出衞生證明書。合資格的歐盟出口成員國必須發出出口申報,而香港進口商在輸入貨品前則要獲得食環署食安中心的書面准許

合資格的歐盟成員國是指與食環署已商定肉類輸港協議的歐盟國家。這些成員國必須從與香港就該類商品已達成進口協議的成員國採購食用牲口及其肉類。

申請書面准許及申請程序

書面准許由發出日期起計有效12個月,可適用於超過一次付運。申請費用全免。食環署承諾在5個工作天內處理有關申請。

進口許可證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輸入冷藏或冷凍牛肉、羊肉、豬肉及家禽受進口許可證管制。食環署負責簽發這類食物的進口許可證。因此,進口商按有關安排從合資格的歐盟成員國輸入牛肉、豬肉及羊肉時,每次付運均須向食環署申請進口許可證。

付運進口肉類

每批運抵香港的進口肉類均須附有由出口相關肉類的合資格歐盟成員國發出的出口申報 (EXPORT DECLARATION) 或衞生證明書 (HEALTH CERTIFICATE),以證明有關肉類適宜供人食用。

新安排的實施時間表

新安排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推出,並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全面實施。

在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香港進口商可採用歐盟的雙重用途文件,即出口申報 (EXPORT DECLARATION) 或衞生證明書 (HEALTH CERTIFICATE),或食安中心與個別歐盟成員國原先按進口協議雙方認可的衞生證明書,以便在同一合資格歐盟成員國屠宰、包裝及出口牛肉、豬肉及羊肉。

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食安中心與個別歐盟成員國原先認可的衞生證明書將會停止使用,並由新的歐盟雙重用途文件,即出口申報 (EXPORT DECLARATION) 或衞生證明書 (HEALTH CERTIFICATE) 所取代。

申請及查詢途徑

有關按上述安排從合資格的歐盟成員國輸入牛肉、豬肉及羊肉的申請須寄交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3樓食物安全中心。如有查詢,請致電食物進/出口組(電話:2867 5577) 或1823政府熱線。此外,亦可透過電郵 (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2521 4784)提出查詢。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