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日本進口食品的新安排
政府的首要考慮是確保食物安全。就2011年福島核電站事故(福島事故),政府在2011年3月發出《命令》,限制日本福島及其他四個縣(即千葉、群馬、茨城及栃木)的若干食品進口香港。因應事態的發展,政府持續檢視對日本進口食品的風險管理措施。考慮到最近的監察結果及國際組織的專業意見,政府對規管日本進口食品作出新安排。新安排的生效日期為2018年7月24日。
總的來說,香港對來自福島的食品的進口限制維持不變。來自四個縣(不包括福島)的蔬菜、水果、奶、奶類飲品及奶粉,如附有由日本當局發出的輻射證明書及出口商證明書,可有條件地准予進口。輻射證明書註明進口本港的每批日本食品是來自該四個縣中的哪一個縣份,並證明有關食品的輻射水平沒有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限值。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若食品的輻射水平不超出其指引限值,便可供人安全食用。作為進一步的保障,有關出口商必須持有及提供出口商證明書,證明有關出口商向本港出口的食品就輻射防護而言適宜供人食用,並在日本可供銷售(即該等食品的輻射水平不超出較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引限值更嚴格的日本限值)。
雙重把關保障食物安全
現時的安排涉及雙重把關。在出口層面,作為簽發輻射證明書及出口商證明書的日本當局,必須確保進口本港的每批日本食品不是來自福島,並證明有關食品的輻射水平不但沒有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引限值,亦沒有超出更嚴格的日本限值。在進口層面,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會繼續就進口本港的日本食品進行輻射檢查,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風險評估將有關檢測納入中心每年的恆常監測計劃內。
對日本進口食品進行輻射水平的檢測概況
由2011年3月16日開始,食物安全中心在每個工作天於網頁上更新該項食物監察的最新數字。
常見的問題
更多資料
- 日本政府農林水產省簽發出口至香港的食物輻射水平證書及出口商證書樣本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78C(3)條)第78B絛命令公告 (於2011年3月24日刊憲)
-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 (第30條)--更改食物安全命令 (於2018年7月20日刊憲)
- 食物監察計劃
-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 有關日本食品進口管制的最新資料 (2018年6月12日)
- 新聞稿 -- 食物安全中心七月二十四日起調整對日本食品進口本港的管制措施 (2018年7月20日)
刋物--食物安全焦點
- 日本進口食品管制的最新資料(二零一八年六月第一百四十三期)
- 福島核事故──食物安全中心的應變措施(二零一三年十月第八十七期)
- 日本乾菇含微量輻射(二零一三年九月第八十六期)
- 日本進口綠茶葉驗出含輻射(二零一二年五月第七十期)
- 核事故與海產安全(二零一一年六月第五十九期)
- 輻射污染與食物鏈(二零一一年五月第五十八期)
- 因應日本核電廠事故而採取有關食物安全的應變措施(二零一一年四月第五十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