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心:食物業處所東主及食物處理人員須遵從食物法例。詳情可參閱食物環境衞生署和食物安全中心所提供的有關資訊。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香港的基本食物法例載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其主要條文涵蓋對食物購買人的一般保障、與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攙雜食物有關的罪行、食物成分組合及標籤、食物衞生,檢取及銷毀不宜食用的食物。該條例的下述附屬法例則規定各特定範圍的管制事宜。

《食物安全條例》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於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任何從事食物業人士(包括農民、漁民、售賣食物的小販及街市檔主)請留意有關措施。《食物安全條例》的措施包括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確保政府在處理食物事故時,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迅速採取行動。這個機制包括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及備存食物進出紀錄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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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衞生守則》

食物環境衞生署出版了一本《食物衞生守則》,列出一套食物衞生及安全標準,藉以幫助食物業經營人士明白本署人員巡查持牌食物業處所時採用的各項標準,並向他們建議符合該等標準的最有效方法。

中英文本詳細說明食物業處所須遵守的各項食物衞生及安全標準,包括載於香港法例及本署的發牌和持牌條件中與經營食物業有關的條文的所需標準。中英文本也就如何符合標準提供建議和指引,並說明訂立有關標準的理據。中英文摘要版則簡述中英文本的內容,方便業界人士迅速查閱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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