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本 指 引 載 述 了 為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加 上 標 籤 的 基 本 原 則 , 以 便 業 界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真 確 有 用 的 資 料 。

引 言

2. 國 際 間 正 致 力 訂 立 一 套 公 認 的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標 籤 制 度 , 但 現 時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為 此 仍 未 達 致 共 識 , 相 信 一 套 國 際 認 可 的 標 準 亦 不 能 在 短 期 內 制 定 。 雖 然 如 此 , 有 些 國 家 已 各 自 就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標 籤 訂 立 要 求 。 為 了 加 強 消 費 者 對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的 認 識 及 作 出 知 情 選 擇 的 能 力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支 持 本 地 食 物 業 界 主 動 為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設 立 自 願 標 籤 制 度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其 後 由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負 責 ) 為 此 成 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食 物 業 界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及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代 表 , 負 責 制 定 有 關 指 引 。

3. 本 指 引 純 屬 建 議 性 質 , 而 業 內 人 士 應 積 極 採 納 這 個 由 業 界 、 消 費 者 團 體 和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共 同 制 定 的 指 引 。 業 界 人 士 亦 必 須 注 意 不 可 對 食 物 作 出 虛 假 的 說 明 , 所 有 食 物 標 籤 均 要 符 合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 的 規 定 。 [ 第 61 條 的 條 文 載 於 附 錄 。 ] 本 指 引 將 因 應 科 技 的 發 展 及 國 際 間 有 關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標 籤 制 度 的 進 展 而 作 出 修 改 。

基 本 原 則

4. 本 指 引 包 括 以 下 之 基 本 原 則 :

5. 原 則 一 :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就 本 港 的 食 物 安 全 管 制 訂 定 條 文 。 該 條 例 第 61 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對 其 出 售 的 食 物 給 予 , 或 在 其 為 出 售 而 展 出 的 食 物 上 展 示 對 食 物 作 出 虛 假 說 明 的 標 籤 。 此 外 , 《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 亦 訂 明 , 凡 屬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均 須 依 照 規 定 的 方 式 加 上 標 記 及 標 籤 。

6. 原 則 二 : 考 慮 到 在 收 割 、 運 送 、 加 工 和 貯 存 的 過 程 中 , 基 因 改 造 和 非 基 因 改 造 的 農 作 物 可 能 會 不 經 意 地 混 在 一 起 , 因 此 本 指 引 把 標 籤 個 別 食 物 配 料 的 閾 限 值 定 於 百 分 之 五 。 此 閾 限 值 反 映 現 階 段 業 界 實 際 能 達 至 的 水 平 。

7. 原 則 三 : 在 以 下 的 情 況 下 , 若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與 原 來 品 種 有 顯 著 分 別 時 , 則 建 議 在 食 物 標 籤 上 另 加 說 明 :

  1. 成 分 組 合 或 營 養 價 值 方 面 與 原 來 品 種 有 顯 著 的 分 別 ;
  2. 妨 礙 人 體 吸 收 營 養 的 因 子 或 毒 性 物 質 的 含 量 與 原 來 品 種 有 顯 著 的 分 別 ;
  3. 含 有 原 來 品 種 所 沒 有 的 致 敏 原 ;
  4. 食 物 的 擬 定 用 途 與 原 來 品 種 有 顯 著 的 分 別 ; 或
  5. 在 源 自 植 物 的 食 物 內 加 入 動 物 基 因 。

8. 原 則 四 : 為 免 誤 導 消 費 者 , 若 食 物 沒 有 對 應 的 基 因 改 造 品 種 存 在 , 則 不 建 議 使 用 " 反 面 標 籤 " ( 即 表 明 食 物 或 配 料 來 自 非 基 因 改 造 來 源 的 標 籤 ) 。

適 用 範 疇

9. 這 指 引 適 用 於 含 有 已 知 有 基 因 改 造 品 種 的 食 物 或 食 物 配 料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1

詳 細 指 引

釋 義

10. 下 列 定 義 適 用 於 本 指 引 。

"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 (genetically modified (GM) food) 指 任 何 食 物 或 食 物 配 料 , 本 身 是 或 衍 生 自 利 用 現 代 生 物 科 技 改 造 了 遺 傳 物 質 的 生 物 ;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GM free) 指 任 何 完 全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物 質 ( 即 含 量 為 零 ) 的 食 物 配 料 ;

"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指 任 何 利 用 現 代 生 物 科 技 改 造 了 遺 傳 物 質 的 生 物 ;

" 配 料 " (ingredient) 指 用 於 製 造 或 配 製 食 物 並 繼 續 存 在 於 製 成 品 中 的 任 何 物 質 ( 即 使 形 態 已 有 所 更 改 ) , 包 括 任 何 添 加 劑 或 合 成 配 料 的 任 何 成 分 ;

" 標 籤 " 、 " 加 上 標 籤 " (labelling) 就 食 物 而 言 , 包 括 與 食 物 有 關 並 出 現 於 食 物 包 裝 上 或 出 現 於 附 連 食 物 的 文 件 、 告 示 、 標 籤 、 圓 環 或 圈 扣 上 的 文 字 、 詳 細 資 料 、 商 標 、 牌 子 名 稱 、 圖 畫 或 符 號 ;

" 現 代 生 物 科 技 " (modern biotechnology) 是 指 應 用 下 列 非 傳 統 育 種 和 選 種 中 所 使 用 的 技 術 , 以 克 服 自 然 生 理 繁 殖 或 重 新 組 合 的 障 礙 ─

  1. 試 管 核 酸 技 術 ,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重 新 組 合 脫 氧 核 糖 核 酸 (DNA) 和 把 核 酸 直 接 注 入 細 胞 或 細 胞 器 , 或
  2. 超 出 生 物 分 類 學 科 的 細 胞 融 合 ;

"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prepackaged food) 指 任 何 經 全 部 或 部 分 包 裝 食 物 以 致 ─

  1. 如 不 打 開 或 不 改 變 包 裝 , 則 不 能 將 包 裝 內 的 食 物 變 更 ; 及
  2. 該 食 物 可 隨 時 作 為 單 份 食 品 , 交 給 最 後 消 費 者 或 飲 食 供 應 機 構 。

正 面 標 籤 ( 即 表 明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的 標 籤 )

11. 任 何 食 物 2 如 其 個 別 配 料 含 有 百 分 之 五 或 以 上 的 基 因 改 造 物 質 , 須 在 配 料 表 中 以 括 號 在 該 種 食 物 或 食 物 配 料 的 名 稱 後 註 明 「 基 因 改 造 」 。 「 基 因 改 造 」 的 字 眼 亦 可 在 配 料 表 的 註 腳 中 出 現 , 並 置 於 當 眼 位 置 , 而 有 關 配 料 的 名 稱 旁 則 加 上 「 * 」 號 。 不 過 , 註 腳 的 字 體 大 小 至 少 須 與 配 料 表 的 字 體 大 小 相 同 。 例 如 :

未 經 加 工 食 物 或 只 含 單 一 種 配 料 的 食 物 3

配 料 表 : 大 豆 ( 基 因 改 造 )
List of Ingredients: soya beans (genetically modified)

加 工 食 物 :

配 料 表 : 麵 粉 、 大 豆 粉 ( 基 因 改 造 ) 、 水 、 糖 、 牛 油 、 合 桃
List of Ingredients: flour, soy flour (genetically modified), water, sugar, butter, and walnut

配 料 表 : 麵 粉 、 大 豆 粉 * 、 水 、 糖 、 牛 油 、 合 桃
* 基 因 改 造
List of Ingredients: flour, soy flour*, water, sugar, butter, and walnut
*genetically modified

評 注 : 如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所 加 上 的 標 籤 中 英 文 兼 用 , 則 食 物 名 稱 及 配 料 表 均 須 以 中 英 文 列 出 。

12.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在 以 下 的 情 況 下 , 若 與 原 來 品 種 有 顯 著 分 別 :

  1. 成 分 組 合 或 營 養 價 值 方 面 與 原 來 品 種 有 顯 著 分 別 ;
  2. 妨 礙 人 體 吸 收 營 養 的 因 子 或 毒 性 物 質 方 面 與 原 來 品 種 有 顯 著 分 別 ;
  3. 含 有 原 來 品 種 所 沒 有 的 致 敏 原 ;
  4. 食 物 的 擬 定 用 途 與 原 來 品 種 有 顯 著 分 別 ; 或
  5. 在 源 自 植 物 的 食 物 內 加 入 動 物 基 因 。

則 建 議 在 該 種 食 物 或 食 物 配 料 的 名 稱 旁 , 提 供 附 加 資 料 以 向 消 費 者 說 明 與 原 來 品 種 的 分 別 。 例 如 某 產 品 含 有 高 油 酸 的 基 因 改 造 大 豆 , 該 成 分 應 標 籤 為 " 大 豆 ( 基 因 改 造 以 含 高 油 酸 ) " 。

13. 任 何 源 自 植 物 但 含 有 動 物 基 因 的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及 其 製 品 , 建 議 在 食 物 配 料 名 稱 後 , 加 上 資 料 說 明 該 種 動 物 基 因 4 的 來 源 。 例 如 某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 xx " 含 有 來 自 動 物 " A " 的 基 因 , 可 加 上 如 下 標 籤 :

配 料 表 : 水 、 糖 、 xx( 基 因 改 造 , 含 有 來 自 A 的 基 因 )
List of Ingredients: water, sugar, xx (genetically modified, contains gene(s) from A)

反 面 標 籤

14.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和 類 似 的 標 籤 ( 例 如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 無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等 ) , 會 令 消 費 者 以 為 如 此 標 籤 的 食 品 完 全 沒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由 於 非 基 因 改 造 農 產 品 可 能 無 意 中 與 基 因 改 造 農 產 品 混 雜 , 要 真 正 達 到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 是 極 難 做 到 的 。 因 此 , 並 不 建 議 使 用 這 些 可 能 會 誤 導 消 費 者 的 標 籤 。

15. 除 了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和 類 似 陳 述 的 標 籤 外 , 業 界 若 想 用 標 籤 來 表 明 任 何 食 物 配 料 來 自 非 基 因 改 造 來 源 ( 含 有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的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 則 須 具 備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支 持 有 關 的 聲 明 。 所 有 食 物 標 籤 亦 必 須 符 合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 的 規 定 。

16. 此 外 , 除 非 該 食 物 的 所 有 有 關 配 料 均 來 自 非 基 因 改 造 來 源 及 符 合 第 15 段 內 的 要 求 , 否 則 不 建 議 以 任 何 反 面 標 籤 來 表 示 或 意 味 該 食 物 整 體 而 言 來 自 非 基 因 改 造 來 源 。

生 效 日 期

17. 本 指 引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生 效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1 為 免 誤 導 消 費 者 , 若 食 物 沒 有 對 應 的 基 因 改 造 品 種 存 在 , 則 不 建 議 使 用 " 反 面 標 籤 " 。
2 第 11 段 不 適 用 於 不 含 可 檢 測 得 到 的 脫 氧 核 糖 核 酸 或 蛋 白 質 之 食 品 , 包 括 精 煉 食 品 ( 如 糖 和 油 ) 及 高 度 加 工 食 品 , 除 非 該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與 原 來 的 品 種 在 第 12 段 所 列 載 的 情 況 下 有 顯 著 的 分 別 。
3 《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 附 表 4 豁 免 任 何 含 有 單 一 種 配 料 的 食 物 有 關 該 規 例 附 表 3 第 2 段 的 標 籤 要 求 。 但 該 規 例 附 表 3 第 3 段 訂 明 , 若 任 何 獲 豁 免 附 表 3 第 2 段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自 發 地 以 配 料 表 標 記 或 標 籤 ( 無 論 配 料 是 否 包 括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 , 則 該 配 料 表 須 符 合 該 規 例 附 表 3 的 標 籤 要 求 。
4 現 時 國 際 市 場 上 並 無 含 有 動 物 基 因 的 基 因 改 造 農 作 物 。

附 錄

第 132 章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61 條 — 食 物 或 藥 物 的 虛 假 標 籤 及 宣 傳 品

  1. 任 何 人 如 與 其 出 售 的 食 物 或 藥 物 一 併 給 予 下 列 標 籤 , 或 在 其 為 出 售 而 展 出 的 食 物 或 藥 物 上 一 併 展 示 下 列 標 籤 —

    1. 對 食 物 或 藥 物 作 出 虛 假 說 明 的 標 籤 ; 或
    2. 預 計 會 在 食 物 或 藥 物 的 性 質 、 物 質 或 品 質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的 標 籤 ,
    則 不 論 該 標 籤 是 否 附 於 或 印 於 包 裹 物 或 容 器 上 , 該 人 即 屬 犯 罪 , 除 非 該 人 能 證 明 其 本 人 不 知 且 即 使 已 盡 合 理 的 努 力 仍 不 能 確 定 該 標 籤 具 上 述 的 性 質 。
  2. 除 第 (3) 款 條 文 另 有 規 定 外 , 任 何 人 如 發 布 或 參 與 發 布 並 非 第 (1) 款 條 文 適 用 的 標 籤 的 宣 傳 品 , 而 該 宣 傳 品 —

    1. 對 食 物 或 藥 物 作 出 虛 假 的 說 明 ; 或
    2. 相 當 可 能 在 食 物 或 藥 物 的 性 質 、 物 質 或 品 質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
    該 人 即 屬 犯 罪 , 而 在 對 該 等 食 物 或 藥 物 的 製 造 商 、 生 產 商 或 進 口 商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被 告 人 須 負 責 證 明 其 本 人 並 無 發 布 並 且 沒 有 參 與 發 布 有 關 宣 傳 品 。
  3. 在 就 第 (2) 款 所 訂 罪 行 而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被 告 人 如 證 明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 即 為 免 責 辯 護 —

    1. 其 本 人 不 知 且 即 使 已 盡 合 理 的 努 力 仍 不 能 確 定 該 宣 傳 品 具 該 款 所 述 的 性 質 ; 或
    2. 其 本 人 的 業 務 是 發 布 或 安 排 發 布 宣 傳 品 , 而 該 宣 傳 品 是 其 本 人 在 通 常 業 務 運 作 中 收 受 的 。
  4. 就 本 條 而 言 , 預 計 會 在 食 物 的 營 養 或 飲 食 價 值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的 標 籤 或 宣 傳 品 , 均 屬 預 計 會 在 食 物 的 品 質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
  5. 在 根 據 本 條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即 使 任 何 指 稱 為 犯 罪 所 關 乎 的 標 籤 或 宣 傳 品 載 有 有 關 食 物 或 藥 物 成 分 組 合 的 準 確 陳 述 , 亦 不 阻 止 法 庭 作 出 犯 了 該 罪 行 的 裁 定 。
  6. 在 本 條 中 , 除 與 藥 物 有 關 外 , 凡 提 述 出 售 之 處 , 均 須 解 釋 為 出 售 供 人 食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