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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焦點(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第一百零一期)-食物安全平台

過了期的食物還能吃嗎?

食物安全中心
風險評估組
科學主任馬嘉明女士報告

你曾否把一件剛過了食用日期的食物放到鼻子上聞一聞,心裏疑惑着還能吃嗎?在這種情況下,鼻子的用處不大,從標籤上"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倒是能略知端倪。

"此日期前最佳"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有何不同?

為使消費者清楚知道食物的保質期,香港像澳洲、新西蘭和歐盟等地,規定預先包裝食物必須以"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字眼標示食用日期。"此日期前最佳"屬食物質素(例如味道、質感、香味和外觀等)的標記。該日期表示食物若加以適當貯存,可合理地預期在該日及該日之前食物能保存其特質。一般而言,該日期適用於一些不含及/或不利於引致食物中毒的細菌滋生的食物(例如罐頭食物和冷藏食物),以及食用前須烹煮或處理以減少或消滅引致食物中毒的細菌的食物(例如新鮮的肉類)。此外,"此日期前最佳"日期亦適用於一些在尚未構成食物安全威脅前已經會出現明顯變壞迹象(如發霉、發臭或變質)的食物(例如方包)。

相反,"此日期或之前食用"屬食物安全標記,適用於從微生物學觀點看,極容易腐壞,因而在一段短時間後可能對人類健康構成即時危險的食物。例如一些在出現變壞迹象前可能含有並有利於引致食物中毒的細菌生長至危險水平的冷藏即食食物必須標示"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目前,對於哪種食物必須標示哪種食用日期並沒有明確規定。業界特別是生產商最清楚其產品所用的配料和特性,故有責任適當地選擇標示"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以及清晰說明保持其特定品質達至所示保質期的貯存方式(例如"需要冷藏")。

還能吃嗎?

還能吃嗎?

不過,只要當食物開封後,上述的建議及食用日期便不能作準。舉例來說,以超高溫法處理的奶類可貯存在密封容器內而無須冷藏長達數月,但一旦開封,細菌便可乘虛而入並不斷滋生。因此,我們應遵循生產商有關食品開封後貯存時間和貯存方式的指示,例如"開封後須放入攝氏4度或以下的雪櫃冷藏,並在七天內吃完"。

以超高溫法處理的奶類
以超高溫法處理的奶類包裝上生產商有關開封後的指示

給市民的建議

給業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