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為有意透過便利通關安排出口香港製造食品往內地,而需向本署申請「動物製食品衞生證書」或「食物檢查證書」的本地食品生產商提供一般指引,以符合《輸內地香港製造食品安全監管及口岸便利通關合作協議》的要求。合資格的食品在內地口岸清關時,內地海關對實地查驗無異常但須抽樣的食品,會在抽樣後直接放行,無需等待檢測結果。

實施的內地口岸

實施便利通關安排的內地口岸為深圳海關轄區口岸、拱北海關轄區口岸及黃埔海關轄區口岸。

申請條件

食品生產商須持有由本署簽發有效的「香港製造食品便利通關准許」

「食物檢查證書」確認副本

食品生產商為每生產批次申請「食物檢查證書」的同時,可以按機制申請多張該「食物檢查證書」的官方確認副本 (下稱「確認副本」),以便同一生產期內生產的食品,可以「確認副本」分多個運輸批次輸往內地發給同一收貨人。
每批次出口到內地的食品應隨附一份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簽發的「食物檢查證書」。同一生產期內生產的食品,通過多次運輸發給同一收貨人的食品,運抵內地入境口岸時,可隨附食環署簽發的確認副本。同一生產期內生產的最後一車食品運抵入境口岸時,除了確認副本外,還需隨附「食物檢查證書」正本。

申請程序

兩款用於便利通關安排的證書申請程序與現行一般申請程序基本相同,詳情請參閱本署網頁有關「動物製食品衞生證書」「食物檢查證書」優化程序的資料。

注意事項

(一) 為符合便利通關安排的食品檢測要求,食品生產商在申請證書時可能須就個別食品項目提交由第三方認可機構發出的食品檢測證明書連同相關檢測報告,證明食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生產商可以參考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HOKLAS)下獲得食品測試服務認可的機構及實驗所。食品生產商亦可考慮屬於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相互承認安排伙伴的其他機構及實驗所,例如「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如有需要,本署會通知食品生產商有關食品的抽樣檢測要求,而食品生產商須作出適當安排以配合本署監察抽樣過程。

(二) 除「動物製食品衞生證書」或「食物檢查證書」外,食品生產商亦須確保每批次經便利通關安排出口到內地的相關食品:

  1. 附有「CEPA 原產地證書」〔另行向工業貿易署或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申請〕;及
  2. 符合內地的相關法例及規定,包括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印有中文標籤。

(三) 食品生產商需注意國家海關總署令第2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的要求,即所有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包括香港的食物製造廠)均須獲得海關總署註冊。

(四) 食品在內地口岸清關時,便利通關安排是否適用於個別食品批次屬海關總署的決定。

查詢

就有關「動物製食品衞生證書」的查詢,請在辦公時間內致電2867 5428與本署獸醫公共衞生組聯絡,亦可以傳真(號碼:2521 8067)或電郵(地址:vphadmin@fehd.gov.hk)方式聯絡該組。

就有關「食物檢查證書」的查詢,請在辦公時間內致電2867 5560與本署食物進/出口組聯絡,亦可以傳真(號碼:2521 4784)或電郵(地址:fsc@fehd.gov.hk)方式聯絡該組。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