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點:處理剩餘食物時可利用「食物安全五要點」中的「安全溫度」,確保剩餘食物貯存在安全溫度範圍內,減低食物中毒的機會。儘管如此,剩餘食物亦應儘早進食,進食前須徹底翻熱。

安全溫度

安全溫度本文圖片

我們可以運用「2小時/4小時法則」處理放在室溫的食物:

置於4℃至60℃(例如室溫) 放入雪櫃備用 即時食用
<2 小少於2小時
2-4 小時2至4小時
>4 小時多於4小時

放在室溫多於4小時的食物應立即丟棄,切勿放入雪櫃或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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