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本 指 引 载 述 了 为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加 上 标 籤 的 基 本 原 则 , 以 便 业 界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真 确 有 用 的 资 料 。

引 言

2. 国 际 间 正 致 力 订 立 一 套 公 认 的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标 籤 制 度 , 但 现 时 食 品 法 典 委 员 会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为 此 仍 未 达 致 共 识 , 相 信 一 套 国 际 认 可 的 标 准 亦 不 能 在 短 期 内 制 定 。 虽 然 如 此 , 有 些 国 家 已 各 自 就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标 籤 订 立 要 求 。 为 了 加 强 消 费 者 对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的 认 识 及 作 出 知 情 选 择 的 能 力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支 持 本 地 食 物 业 界 主 动 为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设 立 自 愿 标 籤 制 度 。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 其 后 由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负 责 ) 为 此 成 立 了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 成 员 包 括 食 物 业 界 、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及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代 表 , 负 责 制 定 有 关 指 引 。

3. 本 指 引 纯 属 建 议 性 质 , 而 业 内 人 士 应 积 极 采 纳 这 个 由 业 界 、 消 费 者 团 体 和 政 府 部 门 代 表 共 同 制 定 的 指 引 。 业 界 人 士 亦 必 须 注 意 不 可 对 食 物 作 出 虚 假 的 说 明 , 所 有 食 物 标 籤 均 要 符 合 《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 第 132 章 ) 第 61 条 的 规 定 。 [ 第 61 条 的 条 文 载 于 附 录 。 ] 本 指 引 将 因 应 科 技 的 发 展 及 国 际 间 有 关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标 籤 制 度 的 进 展 而 作 出 修 改 。

基 本 原 则

4. 本 指 引 包 括 以 下 之 基 本 原 则 :

5. 原 则 一 : 《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 第 132 章 ) 就 本 港 的 食 物 安 全 管 制 订 定 条 文 。 该 条 例 第 61 条 规 定 ,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对 其 出 售 的 食 物 给 予 , 或 在 其 为 出 售 而 展 出 的 食 物 上 展 示 对 食 物 作 出 虚 假 说 明 的 标 籤 。 此 外 , 《 食 物 及 药 物 ( 成 分 组 合 及 标 籤 ) 规 例 》 亦 订 明 , 凡 属 预 先 包 装 食 物 , 均 须 依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加 上 标 记 及 标 籤 。

6. 原 则 二 : 考 虑 到 在 收 割 、 运 送 、 加 工 和 贮 存 的 过 程 中 , 基 因 改 造 和 非 基 因 改 造 的 农 作 物 可 能 会 不 经 意 地 混 在 一 起 , 因 此 本 指 引 把 标 籤 个 别 食 物 配 料 的 阈 限 值 定 于 百 分 之 五 。 此 阈 限 值 反 映 现 阶 段 业 界 实 际 能 达 至 的 水 平 。

7. 原 则 三 : 在 以 下 的 情 况 下 , 若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与 原 来 品 种 有 显 着 分 别 时 , 则 建 议 在 食 物 标 籤 上 另 加 说 明 :

  1. 成 分 组 合 或 营 养 价 值 方 面 与 原 来 品 种 有 显 着 的 分 别 ;
  2. 妨 碍 人 体 吸 收 营 养 的 因 子 或 毒 性 物 质 的 含 量 与 原 来 品 种 有 显 着 的 分 别 ;
  3. 含 有 原 来 品 种 所 没 有 的 致 敏 原 ;
  4. 食 物 的 拟 定 用 途 与 原 来 品 种 有 显 着 的 分 别 ; 或
  5. 在 源 自 植 物 的 食 物 内 加 入 动 物 基 因 。

8. 原 则 四 : 为 免 误 导 消 费 者 , 若 食 物 没 有 对 应 的 基 因 改 造 品 种 存 在 , 则 不 建 议 使 用 " 反 面 标 籤 " ( 即 表 明 食 物 或 配 料 来 自 非 基 因 改 造 来 源 的 标 籤 ) 。

适 用 范 畴

9. 这 指 引 适 用 于 含 有 已 知 有 基 因 改 造 品 种 的 食 物 或 食 物 配 料 的 预 先 包 装 食 物 1

详 细 指 引

释 义

10. 下 列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指 引 。

"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 (genetically modified (GM) food) 指 任 何 食 物 或 食 物 配 料 , 本 身 是 或 衍 生 自 利 用 现 代 生 物 科 技 改 造 了 遗 传 物 质 的 生 物 ;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GM free) 指 任 何 完 全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物 质 ( 即 含 量 为 零 ) 的 食 物 配 料 ;

"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指 任 何 利 用 现 代 生 物 科 技 改 造 了 遗 传 物 质 的 生 物 ;

" 配 料 " (ingredient) 指 用 于 制 造 或 配 制 食 物 并 继 续 存 在 于 制 成 品 中 的 任 何 物 质 ( 即 使 形 态 已 有 所 更 改 ) , 包 括 任 何 添 加 剂 或 合 成 配 料 的 任 何 成 分 ;

" 标 籤 " 、 " 加 上 标 籤 " (labelling) 就 食 物 而 言 , 包 括 与 食 物 有 关 并 出 现 于 食 物 包 装 上 或 出 现 于 附 连 食 物 的 文 件 、 告 示 、 标 籤 、 圆 环 或 圈 扣 上 的 文 字 、 详 细 资 料 、 商 标 、 牌 子 名 称 、 图 画 或 符 号 ;

" 现 代 生 物 科 技 " (modern biotechnology) 是 指 应 用 下 列 非 传 统 育 种 和 选 种 中 所 使 用 的 技 术 , 以 克 服 自 然 生 理 繁 殖 或 重 新 组 合 的 障 碍 ─

  1. 试 管 核 酸 技 术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重 新 组 合 脱 氧 核 糖 核 酸 (DNA) 和 把 核 酸 直 接 注 入 细 胞 或 细 胞 器 , 或
  2. 超 出 生 物 分 类 学 科 的 细 胞 融 合 ;

" 预 先 包 装 食 物 " (prepackaged food) 指 任 何 经 全 部 或 部 分 包 装 食 物 以 致 ─

  1. 如 不 打 开 或 不 改 变 包 装 , 则 不 能 将 包 装 内 的 食 物 变 更 ; 及
  2. 该 食 物 可 随 时 作 为 单 份 食 品 , 交 给 最 后 消 费 者 或 饮 食 供 应 机 构 。

正 面 标 籤 ( 即 表 明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的 标 籤 )

11. 任 何 食 物 2 如 其 个 别 配 料 含 有 百 分 之 五 或 以 上 的 基 因 改 造 物 质 , 须 在 配 料 表 中 以 括 号 在 该 种 食 物 或 食 物 配 料 的 名 称 后 注 明 「 基 因 改 造 」 。 「 基 因 改 造 」 的 字 眼 亦 可 在 配 料 表 的 注 脚 中 出 现 , 并 置 于 当 眼 位 置 , 而 有 关 配 料 的 名 称 旁 则 加 上 「 * 」 号 。 不 过 , 注 脚 的 字 体 大 小 至 少 须 与 配 料 表 的 字 体 大 小 相 同 。 例 如 :

未 经 加 工 食 物 或 只 含 单 一 种 配 料 的 食 物 3

配 料 表 : 大 豆 ( 基 因 改 造 )
List of Ingredients: soya beans (genetically modified)

加 工 食 物 :

配 料 表 : 面 粉 、 大 豆 粉 ( 基 因 改 造 ) 、 水 、 糖 、 牛 油 、 合 桃
List of Ingredients: flour, soy flour (genetically modified), water, sugar, butter, and walnut

配 料 表 : 面 粉 、 大 豆 粉 * 、 水 、 糖 、 牛 油 、 合 桃
* 基 因 改 造
List of Ingredients: flour, soy flour*, water, sugar, butter, and walnut
*genetically modified

评 注 : 如 预 先 包 装 食 物 所 加 上 的 标 籤 中 英 文 兼 用 , 则 食 物 名 称 及 配 料 表 均 须 以 中 英 文 列 出 。

12.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在 以 下 的 情 况 下 , 若 与 原 来 品 种 有 显 着 分 别 :

  1. 成 分 组 合 或 营 养 价 值 方 面 与 原 来 品 种 有 显 着 分 别 ;
  2. 妨 碍 人 体 吸 收 营 养 的 因 子 或 毒 性 物 质 方 面 与 原 来 品 种 有 显 着 分 别 ;
  3. 含 有 原 来 品 种 所 没 有 的 致 敏 原 ;
  4. 食 物 的 拟 定 用 途 与 原 来 品 种 有 显 着 分 别 ; 或
  5. 在 源 自 植 物 的 食 物 内 加 入 动 物 基 因 。

则 建 议 在 该 种 食 物 或 食 物 配 料 的 名 称 旁 , 提 供 附 加 资 料 以 向 消 费 者 说 明 与 原 来 品 种 的 分 别 。 例 如 某 产 品 含 有 高 油 酸 的 基 因 改 造 大 豆 , 该 成 分 应 标 籤 为 " 大 豆 ( 基 因 改 造 以 含 高 油 酸 ) " 。

13. 任 何 源 自 植 物 但 含 有 动 物 基 因 的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及 其 制 品 , 建 议 在 食 物 配 料 名 称 后 , 加 上 资 料 说 明 该 种 动 物 基 因 4 的 来 源 。 例 如 某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 xx " 含 有 来 自 动 物 " A " 的 基 因 , 可 加 上 如 下 标 籤 :

配 料 表 : 水 、 糖 、 xx( 基 因 改 造 , 含 有 来 自 A 的 基 因 )
List of Ingredients: water, sugar, xx (genetically modified, contains gene(s) from A)

反 面 标 籤

14.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和 类 似 的 标 籤 ( 例 如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 无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等 ) , 会 令 消 费 者 以 为 如 此 标 籤 的 食 品 完 全 没 有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由 于 非 基 因 改 造 农 产 品 可 能 无 意 中 与 基 因 改 造 农 产 品 混 杂 , 要 真 正 达 到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 是 极 难 做 到 的 。 因 此 , 并 不 建 议 使 用 这 些 可 能 会 误 导 消 费 者 的 标 籤 。

15. 除 了 " 不 含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和 类 似 陈 述 的 标 籤 外 , 业 界 若 想 用 标 籤 来 表 明 任 何 食 物 配 料 来 自 非 基 因 改 造 来 源 ( 含 有 少 于 百 分 之 五 的 基 因 改 造 成 分 ) , 则 须 具 备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以 支 持 有 关 的 声 明 。 所 有 食 物 标 籤 亦 必 须 符 合 《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 第 132 章 ) 第 61 条 的 规 定 。

16. 此 外 , 除 非 该 食 物 的 所 有 有 关 配 料 均 来 自 非 基 因 改 造 来 源 及 符 合 第 15 段 内 的 要 求 , 否 则 不 建 议 以 任 何 反 面 标 籤 来 表 示 或 意 味 该 食 物 整 体 而 言 来 自 非 基 因 改 造 来 源 。

生 效 日 期

17. 本 指 引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生 效 。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1 为 免 误 导 消 费 者 , 若 食 物 没 有 对 应 的 基 因 改 造 品 种 存 在 , 则 不 建 议 使 用 " 反 面 标 籤 " 。
2 第 11 段 不 适 用 于 不 含 可 检 测 得 到 的 脱 氧 核 糖 核 酸 或 蛋 白 质 之 食 品 , 包 括 精 炼 食 品 ( 如 糖 和 油 ) 及 高 度 加 工 食 品 , 除 非 该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与 原 来 的 品 种 在 第 12 段 所 列 载 的 情 况 下 有 显 着 的 分 别 。
3 《 食 物 及 药 物 ( 成 分 组 合 及 标 籤 ) 规 例 》 附 表 4 豁 免 任 何 含 有 单 一 种 配 料 的 食 物 有 关 该 规 例 附 表 3 第 2 段 的 标 籤 要 求 。 但 该 规 例 附 表 3 第 3 段 订 明 , 若 任 何 获 豁 免 附 表 3 第 2 段 的 预 先 包 装 食 物 自 发 地 以 配 料 表 标 记 或 标 籤 ( 无 论 配 料 是 否 包 括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 , 则 该 配 料 表 须 符 合 该 规 例 附 表 3 的 标 籤 要 求 。
4 现 时 国 际 市 场 上 并 无 含 有 动 物 基 因 的 基 因 改 造 农 作 物 。

附 录

第 132 章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第 61 条 — 食 物 或 药 物 的 虚 假 标 籤 及 宣 传 品

  1. 任 何 人 如 与 其 出 售 的 食 物 或 药 物 一 并 给 予 下 列 标 籤 , 或 在 其 为 出 售 而 展 出 的 食 物 或 药 物 上 一 并 展 示 下 列 标 籤 —

    1. 对 食 物 或 药 物 作 出 虚 假 说 明 的 标 籤 ; 或
    2. 预 计 会 在 食 物 或 药 物 的 性 质 、 物 质 或 品 质 方 面 误 导 他 人 的 标 籤 ,
    则 不 论 该 标 籤 是 否 附 于 或 印 于 包 裹 物 或 容 器 上 , 该 人 即 属 犯 罪 , 除 非 该 人 能 证 明 其 本 人 不 知 且 即 使 已 尽 合 理 的 努 力 仍 不 能 确 定 该 标 籤 具 上 述 的 性 质 。
  2. 除 第 (3) 款 条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人 如 发 布 或 参 与 发 布 并 非 第 (1) 款 条 文 适 用 的 标 籤 的 宣 传 品 , 而 该 宣 传 品 —

    1. 对 食 物 或 药 物 作 出 虚 假 的 说 明 ; 或
    2. 相 当 可 能 在 食 物 或 药 物 的 性 质 、 物 质 或 品 质 方 面 误 导 他 人 ,
    该 人 即 属 犯 罪 , 而 在 对 该 等 食 物 或 药 物 的 制 造 商 、 生 产 商 或 进 口 商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被 告 人 须 负 责 证 明 其 本 人 并 无 发 布 并 且 没 有 参 与 发 布 有 关 宣 传 品 。
  3. 在 就 第 (2) 款 所 订 罪 行 而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被 告 人 如 证 明 下 列 其 中 一 项 , 即 为 免 责 辩 护 —

    1. 其 本 人 不 知 且 即 使 已 尽 合 理 的 努 力 仍 不 能 确 定 该 宣 传 品 具 该 款 所 述 的 性 质 ; 或
    2. 其 本 人 的 业 务 是 发 布 或 安 排 发 布 宣 传 品 , 而 该 宣 传 品 是 其 本 人 在 通 常 业 务 运 作 中 收 受 的 。
  4. 就 本 条 而 言 , 预 计 会 在 食 物 的 营 养 或 饮 食 价 值 方 面 误 导 他 人 的 标 籤 或 宣 传 品 , 均 属 预 计 会 在 食 物 的 品 质 方 面 误 导 他 人 。
  5. 在 根 据 本 条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即 使 任 何 指 称 为 犯 罪 所 关 乎 的 标 籤 或 宣 传 品 载 有 有 关 食 物 或 药 物 成 分 组 合 的 准 确 陈 述 , 亦 不 阻 止 法 庭 作 出 犯 了 该 罪 行 的 裁 定 。
  6. 在 本 条 中 , 除 与 药 物 有 关 外 , 凡 提 述 出 售 之 处 , 均 须 解 释 为 出 售 供 人 食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