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输内地食品新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下称「注册规定」)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以及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包括香港的食物制造和加工厂)均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下称「国家海关总署」)注册。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列出的17类食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和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国家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一系列申请资料和报告。国家海关总署对生产不同食物的企业有不同注册要求。17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国家海关总署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较简化的“企业自行申请”模式进行注册。
就17类食品中的肉制品及乳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与国家海关总署于2025年5月19日在香港签署《香港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备忘录》和《香港输内地乳品的合作安排》(合称《合作协议》),符合《合作协议》所列明要求的香港制造肉制品和乳品将可输入内地。详情可参阅「推荐食品生产商注册」申请指引(适用于肉制品及乳品)。
注册程序
国家海关总署已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注册安排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向相关企业解释办理注册的流程。此外,用以提交申请所需的资料也已上载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涵盖各类食品的分类及HS编码、17类食品的注册条件及对照检查要点。食品生产商可于该网站登录/注册后,查询有关资料。本署获国家海关总署认可为香港的其中一个主管当局,可在其职权范围内推荐注册17类食品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商可参阅「推荐食品生产商注册」申请指引。
17类以外其他食品类别的境外生产企业,可自行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注册。
食品生产商请留意,按国家海关总署要求,原厂委托制造加工者(OEM)或品牌拥有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判断产品的原产地。负有向内地直接出口食品法律责任的实体生产、加工及贮存企业应按照注册规定注册。进行进口申报时,应填写在原产地已获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
有关「注册规定」及「管理办法」事宜的国家海关总署官方网页:
- 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
常见问题
Q1: 注册规定和管理办法详情为何 ?
A1: 详情可到国家海关总署的网页参阅注册规定和管理办法的原文。
Q2: 谁须要注册 ?
A2: 根据注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下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均须获得国家海关总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Q3: 哪些类别食品须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国家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A3: 根据注册规定第六条,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列出的17类食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和水产品 )的境外生产企业,须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国家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和报告。国家海关总署对生产不同食物的企业会有不同注册要求。17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可透过国家海关总署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较简化的“企业自行申请”模式进行注册。国家海关总署已于其官方网站发放了注册安排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解释相关企业注册办理流程。
Q4: 如何分辨我的食品是否属于17类?
A4: 若要查询食品的分类,你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帐号后便可查看到所有需要注册的食品分类及HS编码。
Q5: 17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如何进行注册申请?
A5: 17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可透过国家海关总署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较简化的“企业自行申请”模式进行注册。详情可参阅国家海关总署网站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Q6: 国家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一栏应怎样填写?
A6: 我们建议食品制造/加工企业以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出的食物制造厂牌照号码作有关的注册编号。
Q7: 若一个食品制造/加工企业涉及生产多类食品,该企业须就每一种食品申请一个注册编号?
A7: 一个食品制造/加工企业涉及生产多类食品,该企业须就每一种产品类别的食品申请一个注册编号。多个食品制造/加工企业同时生产同一类食品,不能共用一个注册编号。而同一类食品由多个食品制造/加工企业合作生产,以最后完成该类食品制造/加工工序的企业申请一个注册编号。原厂委托制造加工者(OEM)或品牌拥有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判定产品的原产地,对于向内地直接出口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实体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按注册规定注册,进口申报时,填写该原产地已获注册的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食环署豁免「推荐食品生产商注册」申请费用
政府豁免「推荐食品生产商注册」的申请费用,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始,直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首末两天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