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下称「国家海关总署」)第280号令向国家海关总署注册的本地食品生产商提供一般指引,以符合出口指定的17类食品到内地的要求。根据国家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该17类食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和水产品。本署会处理属职权范围内的食品个案。

申请条件

2.     本署将评估申请人(即食品生产商)的资格,以向国家海关总署推荐注册。申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途径

网上申请

3.     食品生产商如已开立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FTP)使用者帐户,可在FTP网站(https://www.ftp.cfs.gov.hk/index_sc.html)提交推荐食品生产商注册申请。

纸本模式申请

4.     申请人须将填妥的申请表格(FEHB 333)连同所须文件邮寄至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43楼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或电邮至本署(fsc@fehd.gov.hk)。

5.     至于由认可机构发出的证明书连同相关检测报告以证明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申请人可以参考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下获得食品测试服务认可的机构及实验所。申请人亦可考虑属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相互承认安排伙伴的其他机构及实验所,例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申请费用

6.     每项申请的费用为港币9,331元,不论推荐注册最终获国家海关总署接纳与否,所缴费用概不发还。

注意事项

7.     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查询

8.     如有查询,请与本署出口安排及系统管理小组联络(电话号码: 3108 2755;传真:3108 2719;电邮:
easm_enquiry@fehd.gov.hk)。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