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 物 進 口 商 / 分 銷 商 立 法 前 自 願 登 記 計 劃
因應過去涉及進口食物的食物事故,當局宣布了多項新措施,以確保進口食物可安全食用。其中一項新措施,是強制規定香港的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必須向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登記,以便在發生食物事故時,當局可更容易地找出有關的進口商,追查有問題食物的來源和採取跟進工作。為監管香港的食物供應鏈,除要認定食物進口商外,中心亦要認定有關的食物分銷商(即食物進口商和零售商的中介人)。因此有關的規定亦需從進口商伸延至食物分銷商。
政府現正計劃制定有關法例,規定所有從事食物進口及分銷的公司須向中心呈交有關他們公司的資料,聯繫方法詳情及進口/分銷食品的主要類別,以便中心能建立一套香港所有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的名冊。
在新法例制定前,政府將會推行立法前自願登記計劃(登記計劃),鼓勵不同食物種類的進口商/分銷商按照下述時間表分階段向中心登記。
第一期
時間 |
食物種類 |
2007年8月 |
野味、肉類和禽肉 |
2007年9月 |
活生食用動物/活生家禽 |
2007年10月 |
奶類、奶類飲品、奶油和冰凍甜點 |
2007年11月 |
蔬菜和水果 |
2007年12月 |
魚類和魚類產品 |
第二期
時間 |
食物種類 |
2008年5月 |
經處理野味、肉類、禽肉及水產類製品 |
2008年6月 |
蛋類製品、經處理果菜類製品、乳類製品、豆類食品、堅果及種子類食品 |
2008年7月 |
穀物類食物、香草及香料、油脂類食物、鹽、調味料及醬油類食物 |
2008年8月 |
不含酒精飲品、含酒精飲品、嬰兒奶粉及食物 |
2008年9月 |
糖、糖果類製品及零食 |
2008年10月 |
雜類(中式藥材#、健康食品#、混合食品及其他沒有在第一期計劃及以上五個階段登記的食物)
# 不包括須根據第549章中醫藥條例及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登記的中式藥材及健康食品 |
這自願登記計劃的目的如下:
( 一 ) 在新的食物安全法例和強制登記計劃實施前認定主要食品進口商和分銷商的身份,以便在發生食物事故時,可獲取他們的支持和合作;
( 二 ) 讓業界熟習日後的強制要求;以及
( 三 ) 讓中心得以從實際經驗完善強制登記計劃的設計和管理。
我們鼓勵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向中心提交有關他們的一些重要資料,包括商號名稱、商業登記證號碼、地址,公司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這些資料有助中心加強與食物業界的溝通和諮詢(例如制定將來的強制登記計劃和新的食物安全法例的草擬內容),通告食物問題或事故,以及在發生食物事故時聯絡有關的商戶。
透過這登記計劃,中心會建議業界保存有關的食物進出紀錄,以作為良好的業界操守,以及加強食物溯源能力。中心在取得食物業經營者的同意後,將會把加入登記計劃的公司名字上載於中心的網頁,供本地食物業和海外食物供應商參考。
有關各食物種類立法前自願登記計劃推行詳情請瀏覽以下超連結 :
禽蛋進口商/分銷商自願登記計劃
冷藏/冰鮮野味、肉類及禽肉進口商/分銷商立法前自願登記
活生食用動物及活生家禽進口商/分銷商立法前自願登記
奶類、奶類飲品、奶油及冰凍甜點進口商/分銷商立法前自願登記
蔬菜及水果進口商/分銷商立法前自願登記
魚類及魚類產品進口商/分銷商立法前自願登記
經處理野味、肉類、禽肉及水產類製品進口商/分銷商立法前自願登記
蛋類製品、經處理果菜類製品、乳類製品、豆類食品、堅果及種子類食品進口商/分銷商自願登記
穀物類食物、香草及香料、油脂類食物、鹽、調味料及醬油類食物進口商/ 分銷商立法前自願登記
不含酒精飲品、含酒精飲品、嬰兒奶粉及食物進口商/分銷商立法前自願登記
糖、糖果類製品及零食進口商/分銷商自願登
雜類(中式藥材、健康食品、混合食品及其他沒有在前階段登記的食物)進口商/分銷商自願登記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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