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例》

問1 《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於何時開始生效?
答1

政府已訂立《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規例》")。立法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完成審議《規例》,《規例》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問2 《規例》中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名單是如何制定的?
答2

《規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劑-食物"組合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許的指明除害劑殘餘的最高濃度)。食物內含有的除害劑殘餘不得超過附表1所載列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在制定《規例》的附表1時,我們主要採納由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可用標準,並以內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區(包括美國和泰國)可用的相關標準作補足,同時考慮了公眾諮詢期間從持份者收集到的意見。考慮到香港十分倚賴進口食物,我們已進行風險評估,進一步審視這些標準,確保這些標準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健康。此做法在保障公眾健康與維持香港食物供應穩定兩者中已取得平衡。

 
問3 政府會否修訂除害劑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及獲豁免除害劑名單?
答3

由於應用於農作物的除害劑推陳出新,適用範圍又不斷改變,我們一直密切留意國際間的最新發展;並因應需要,適時更新《規例》中訂明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及獲豁免除害劑名單。

 
問4 本地飲食習慣及生態狀況有其獨特性,和外國不盡相同,食品法典委員會或外國的標準未必完全適用。政府是否已因應本地情況,制定適用於本地情況的標準?
答4

在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內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區(包括美國和泰國)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之前,食物安全中心已根據本地的食物消費模式進行風險評估,進一步審視這些標準,確保這些標準適用於本地情況,亦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健康。由於香港十分倚賴進口食物,此做法在保障公眾健康與維持香港食物供應穩定兩者中已取得平衡。

 
問5 如食物內被驗出的除害劑殘餘超出其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是否即屬違法?
答5

如化驗結果驗出的除害劑殘餘超出其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即屬違法。

 
問6 如食物內發現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除害劑殘餘,是否即屬違法?
答6

就附表1沒有指明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除害劑殘餘而言,《規例》規定,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只有在食用有關食物不會危害或損害健康的情況下,才可進口或售賣。食物安全中心會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

風險評估是以科學為本的方法,符合國際做法,同時也令到我們的 《規例》更具彈性及切合實際的需要。

在制定《規例》附表1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名單時,我們主要採納由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可用標準,並以內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區(包括美國和泰國)可用的相關標準作補足,同時考慮了公眾諮詢期間從持份者收集到的意見。名單應已涵蓋了當時大部份與香港食物供應相關地區的除害劑殘餘限量標準。

 
問7 食物安全中心如何對沒有指明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除害劑-食物"組合進行風險評估?
答7

風險評估是一個在國際間被廣泛承認、以科學為本的做法。進食含有除害劑殘餘的食物樣本所構成的潛在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是根據從膳食攝入除害劑殘餘量研究所得的數據(即風險評估所得結果),與安全參考值(例如評估長期攝入量的每日可攝入量,或評估短期攝入量的急性毒性參考劑量)作比較來評定。食物安全中心根據本港市民的食用模式和可用的安全參考值,對食物樣本檢出的除害劑殘餘水平進行風險評估。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衞生組織農藥殘留聯席會議(農藥殘留聯席會議)負責評估除害劑的毒性和相關數據,以及釐定適用於人類的安全參考值(包括每日可攝入量和急性毒性參考劑量)。除農藥殘留聯席會議外,世界各地的監管機關也會在除害劑註冊時進行毒性評估和釐定安全參考值。

 
問8 就食物內驗出《規例》附表1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名單以外的除害劑殘餘,食物安全中心會進行風險評估,但評估需時多久才可得出結果?
答8

食物安全中心進行風險評估時會考慮一連串因素,包括安全參考值及本地情況。風險評估所需時間因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問9 《規例》的"食物"如何定義?加工食品、酒精類飲品、肉類、海產、食物配料、健康食品、中藥(如人參)等是否受《規例》規管?
答9

《規例》中"食物"的定義與《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定義一致:

"食物"(food)包括 ─

  1. 飲品;
  2. 冰;
  3. 香口膠及其他具相類性質及用途的產品;
  4. 無煙煙草產品;及
  5. 配製食物時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質,
但不包括 ─
  1. 活的動物或活的禽鳥(活水產除外);
  2. 動物、禽鳥或水產的草料或飼料;或
  3.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的藥物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

因此,《規例》中"食物"的定義包括加工食品,亦包括酒精類飲品、肉類、海產以及食物配料。

至於健康食品一詞,國際間並無定論,亦無法律定義。有關產品會根據所含成分的性質而受本港相關條例規管。含有藥物或聲稱具有醫藥療效的產品,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規定,註冊為藥劑製品。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中藥材或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均受《中醫藥條例》規管。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有關食物定義的食品則受到香港法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包括《規例》)所規管。

 
問10 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類表未必包括一些中國人較常食用的食物(例如蓮子)。這些食物是否受《規例》規管?
答10

在《規例》下,所有符合"食物"定義的物質均受到規管。食物安全中心已擬備《《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食物分類指引》,並已把香港常見食物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類方法互相比較,盡量加入不在食品法典委員會名單內的本地特色食品,以協助業界就其關注的食品識別適用的除害劑殘餘限量。至於沒有制定最高殘餘限量的本地特色食品(例如蓮子等),在檢測到除害劑殘餘時,採用風險評估以斷定會否存有相關的食物安全風險,是恰當的方法。

 
問11 《規例》附表中的食物描述"綠茶和紅茶"所指的是茶水/茶飲品,抑或是茶葉呢?
答11

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類方法,"綠茶和紅茶"指的是茶葉,不是茶水或茶飲品。換言之,為"綠茶和紅茶"制定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只直接適用於茶葉。

 
問12 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是用什麼單位來表示呢?限量標準適用於有關食物的整個部分,抑或只適用於可食用部分呢?
答12

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一般以"毫克/每公斤食物"來表示。就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是否適用於食物的可食用部分或整個食品,以及在動物源食物方面,是否適用於脂肪部分或整個食品等,會以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建議為準。

 
問13 《規例》是否涵蓋加工或合成食品(如果漿、濃縮果汁、薯條、咖喱粉、燒烤醬等)的除害劑殘餘限量標準?就本身沒有最高殘餘限量和最高再殘餘限量的加工或合成食品,業界可怎樣計算適用的最高殘餘限量?
答13

一般來說,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最高殘餘限量和最高再殘餘限量是為植物和動物的初級食品而釐定的。食品法典委員會亦會按個別情況,並考慮到加工後對除害劑殘餘的影響,為某些加工處理食物(例如提子乾)釐定最高殘餘限量和最高再殘餘限量。至於本身沒有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加工或合成食品,識別其適用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詳細換算方法及例子,可參閱《《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使用指引》的第二章。

二、與《除害劑條例》的銜接

問14 《規例》中的"除害劑"定義和香港其他法例(如《除害劑條例》)的"除害劑"定義是否相同?
答14

《除害劑條例》規管香港所有類型的除害劑,除被應用於農作物的除害劑外,也包括作一般家居用途(如樟腦、蚊香等)的除害劑。至於《規例》目的是確保食物安全,因此主力規管農業用除害劑在食物內的殘餘含量,重點在於除害劑在食物生產、貯存、運輸、銷售和加工過程中的使用。由於規管目的及範圍不同,因此,《規例》中的"除害劑"定義與《除害劑條例》中的"除害劑"定義在細節上有所分別。

《規例》採納的"除害劑"定義與食品法典委員會一致,可促使本地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使我們的貿易伙伴更易明白香港法律的規管範圍,亦有助我們釐定《規例》中相關除害劑的最高殘餘限量和最高再殘餘限量。

三、執法事宜

問15 食物安全中心會在什麼層面抽取《規例》相關的食物樣本進行監察?
答15

食物安全中心透過食物監察計劃,會在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食物作微生物測試及化學分析,包括《規例》所涵蓋的範圍,以確保在市面出售的食品適宜供人食用。

 
問16 如食物受到除害劑意外污染(例如在食物貯存倉庫或農地附近使用的除害劑)而含有除害劑殘餘,有關的食物商會否被檢控?
答16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任何在本港出售擬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宜供人食用。生產商應確保食物在製作過程中不受除害劑污染。

第132章第70條訂明因其他人而致違規,而第132章第71條則訂明以保證書作為申辯中的免責辯護的條件。此兩條條文亦適用於《規例》所訂的罪行。在證明已符合上述條文所訂明條件的情況下,食物商可引用其作為免責辯護。

 
問17 若市民自行種植農作物供自己食用,是否需要確保除害劑的使用及其殘餘限量符合《規例》要求?
答17

目前法例要求在本港出售擬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若市民自行種植農作物供自己食用,沒有出售相關食物,則不受《規例》規管。然而,為保障個人健康,如市民在家中自行使用除害劑種植作物,亦應注意優良務農規範,遵照除害劑包裝上的指示(包括停藥期)使用。

 
問18 在食肆中發現食物內的除害劑殘餘有違規的情況,誰人應負上責任?
答18

如在食肆出售的食物被發現除害劑殘餘有違規的情況,食物安全中心在具備足夠證據下,會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包括食肆或食物加工廠的持牌人、食物供應商等,但不包括除害劑供應商。

四、業界的影響

問19 政府如何協助業界遵守《規例》?
答19

在制定《規例》附表1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名單時,我們主要參考由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可用標準,並以內地及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區(包括美國和泰國)可用的相關標準作補充,同時亦考慮了公眾諮詢期間從持份者收集到的意見,相信業界對此並不陌生。

為了讓業界有充足時間為遵守《規例》作準備,我們已給予業界兩年寬限期。有關《規例》實施前,食物安全中心已為不同界別人士舉行簡介會和提供訓練,並擬備指引,使相關人士熟悉《規例》。

 
問20 當局會否就《規例》實施前已生產、但在《規例》實施後才進口香港的產品,特別是保質期相對較長的加工處理食物,設置過渡安排?
答20

有關《規例》實施前,食物安全中心已為不同界別人士舉行簡介會和提供訓練,並擬備指引,使相關人士熟悉《規例》。另外,我們已給予業界兩年寬限期,讓業界有充足時間為遵守《規例》作準備,業界亦應選擇可靠並可提供書面保證證明食物符合《規例》的供應商。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就某種食物設置過渡安排

《規例》正式生效後,不論食物的入口、生產期及保質期為何,均會同時受《規例》規管。

 
問21 《規例》是否設有免責辯護條款?
答21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70條訂明因其他人而致違例,而第132章第71條則訂明以保證書作為申辯中的免責辯護的條件。此兩條條文亦適用於《規例》所訂的罪行。在證明已符合上述條文所訂明條件的情況下,被告人可引用其作為免責辯護。

 
問22 《規例》下入口/批發商在甚麼情況會被檢控?入口/批發商需要怎樣做以遵守《規例》?
答22

食物樣本如被驗出超過《規例》附表1載列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除害劑殘餘,有關食物的入口/批發商有可能被檢控。如被驗出附表1沒有指明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除害劑殘餘時,《規例》規定,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只有在食用有關食物不會危害或損害健康的情況下,才可被進口或售賣有關食物,否則有關食物的入口/批發商有可能被檢控。

由於在制定《規例》附表1的除害劑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名單時,我們主要參考由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可用標準,並以內地及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區(包括美國和泰國)可用的相關標準作補充,同時亦考慮了公眾諮詢期間從持份者收集到的意見,因此大部分本地出售的食物應已符合《規例》的要求。

我們建議入口/批發商除必須明白《規例》的要求外,亦應選擇可靠並可提供書面保證證明食物符合《規例》的供應商。入口/批發商在入口食物時須向供應商瞭解及確保有關食物符合本港法例(包括《規例》)的規定,並保留有關的交易單據以作紀錄。在可行的情況下,入口/批發商應向供應商索取有關食物的書面保證,證明食物符合香港法例。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70條訂明因其他人而致違規,而第132章第71條則訂明以保證書作為申辯中的免責辯護的條件。此兩條條文亦適用於《規例》所訂的罪行。在證明已符合上述條文所訂明條件的情況下,入口/批發商可引用其作為免責辯護。

 
問23 零售商/菜販需要怎樣做以遵守《規例》?
答23

零售商/菜販應向供應商瞭解及確保有關食物符合本港法例的規定,並保留有關的交易單據以作紀錄。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70條訂明因其他人而致違規,而第132章第71條則訂明以保證書作為申辯中的免責辯護的條件。此兩條條文亦適用於《規例》所訂的罪行。在證明已符合上述條文所訂明條件的情況下,零售商/菜販可引用其作為免責辯護。

 
問24 農民需要怎樣做以遵守《規例》?
答24

本地農民在使用除害劑時,應確保有關產品已在香港註冊,並注意優良務農規範,包括按照標籤指示、遵守安全收割日期等。更多資料請參考漁農自然護理署之相關網頁:
http://www.afcd.gov.hk/tc_chi/agriculture/agr_useful/agr_useful_gap/agr_useful_gap.html

五、檢測及化驗

問25 政府是否要求業界為所有食物檢驗《規例》內涵蓋的所有除害劑殘餘,以證明符合法例要求?
答25

政府建議業界採用從源頭管制的方法,確保食物安全。業界應了解所售食物的來源地及除害劑使用情況,選擇可靠並可提供書面證明的供應商,因應需要適當配合相關除害劑殘餘測試,並應保留有關的紀錄。目前《規例》總共涵蓋約三百六十種除害劑,及其經評估後可存在於食物內的殘餘限量。由於個別糧食作物一般只會施用有限數目之除害劑,個別食物有關的除害劑殘餘限量的實際數目會遠低於《規例》內涵蓋的所有除害劑數目。

 
問26 政府會否提供《規例》所有三百多種除害劑的建議測試方法?
答26

政府已舉辦多場有關除害劑殘餘檢測技術的工作坊,討論主要國家機構或國際組織參考方法、其它參考方法或技術規範,以及相關的設備及標準物資料等,有關資料已上載食物安全中心的網頁。

實驗室可按需要及實際條件、設備及資源,使用相關國際機構或國家編訂的技術規範及參考方法,或制定合適的檢測方法,並滿足該方法指定的檢測品質要求。政府化驗所會因應需要,繼續向業界提供有關的資料及作有關檢測的重點討論。

 
問27 政府會否訂定一個"可檢測水平",從而令被檢測到的最高殘餘限量/再殘餘限量名單外的"除害劑-食物"組合只要低於這個水平,就不會視為違反《規例》?
答27

如發現食物內含有《規例》附表1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名單以外的除害劑殘餘,《規例》規定,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只有在食用有關食物不會危害或損害健康的情況下,才可進口或售賣。食物安全中心會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由於《規例》已採用風險評估的方法,所以再沒有需要去制定 "可檢測水平"。

政府化驗所會繼續向私營化驗所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確保私營化驗所了解《規例》的運作。

 
問28 香港現時有多少間化驗所提供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檢測服務?有關化驗所是否有能力檢測所有名單內的除害劑殘餘?政府會否提供支援予本港的私營化驗所,以協助他們提高檢測除害劑殘餘的能力?
答28

據了解,香港現時已有數間私營化驗所提供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檢測服務,當中至少四所已獲得香港認可處自願認可計劃的認可提供相關服務。自二零零八年開始,政府化驗所的除害劑殘餘檢測工作已外判到私營化驗所,因此業界已在檢測食物內除害劑殘餘方面獲得一定的經驗。

《規例》生效前的兩年寬限期,可讓私營化驗所有足夠時間,添置適當的配備,以提升化驗所的檢測能力。與此同時,政府化驗所會繼續向私營化驗所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

由於大部份本地蔬菜均從內地進口,政府化驗所亦曾與內地有關機構聯繫,了解他們為香港食品商提供相關檢測服務的可行性。據了解,內地已有化驗所提供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檢測服務。

綜合上述措施,我們有信心私營化驗所有足夠的能力應付因《規例》而產生的檢測需求。

 
問29 假如只檢測食物樣本的可食用部分(例如橙肉),這個做法是否恰當?
答29

政府化驗所會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相關建議,即"最高殘餘限量適用並且予以分析的產品部分"(參考:《食品法典》卷2,第2.1節)。食品法典委員會制定的最高殘餘限量,在大多數情況下均以國際貿易中涉及的特定整個未經加工的農產品來表示。以柑橘類水果為例,由於這類水果在生長季節期間完全暴露於除害劑之中,加上整個水果(而不單是果肉)可作食用,因此整個水果都會予以分析。

在某些情況下,會加入限定性條件,說明最高殘餘限量只適用於未經加工農產品的指定部分,例如已剝殼的杏仁和不連豆莢的豆。在其他情況下,則不會提供這類限定性條件。

六、宣傳

問30 政府有什麼計劃讓市民對食物內除害劑殘餘增加認識?
答30

政府一直透過不同的渠道,包括食物安全中心的網頁、24小時電話熱線(28680000)及其他渠道(如《食物安全通訊》季刊)提供教育資料,並舉辦多個健康講座和巡迴展覽,讓市民了解農業中使用除害劑的原因,減低食物內除害劑殘餘對健康風險的方法,及提醒市民保持均衡飲食,避免過量攝取個別危害物質包括化學物質的重要。為保持衞生,市民應徹底清洗蔬果後才進食。

七、其他

食物分類的修訂

問31 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綠豆芽/綠豆芽菜」、「大豆芽/大豆芽菜」及「蓮藕」內的除害劑殘餘已納入《規例》附表1的規管範圍。新措施有甚麼主要改變?
答31

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於新措施實施下,此三種食品內的除害劑殘餘已納入《規例》附表1的規管範圍,以加強規管食物內的除害劑殘餘,即由原本該食品內所有除害劑殘餘的規管均須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更改為於《規例》附表1內有65項「葉菜類蔬菜(包括蕓薹屬葉菜類蔬菜)」食物組別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限量)適用於「綠豆芽/綠豆芽菜」及「大豆芽/大豆芽菜」,及有53項「根菜類和薯芋類蔬菜」的限量則適用於「蓮藕」。

問32 將「綠豆芽/綠豆芽菜」、「大豆芽/大豆芽菜」及「蓮藕」納入《規例》附表1的規管範圍的原因為何?
答32

中心一直密切留意食品法典委員會食物分類的最新發展,食品法典委員會在二零一七年的食物分類新增此三種食品,將「綠豆芽/綠豆芽菜」及「大豆芽/大豆芽菜」歸類於「葉菜類蔬菜(包括蕓薹屬葉菜類蔬菜)」食物組別,而「蓮藕」則歸類於「根菜類和薯芋類蔬菜」食物組別。鑑於此三種食品在本地常被食用,中心因應本地需要,將此三種食品納入《規例》附表1的規管範圍。

問33 中心就新措施有何相應行動?
答33

中心已就新措施,為《《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食物分類指引》作出相應的修訂。

中心已於新措施實施前通知相關持份者,包括於二零一八年八月舉辦技術會議及業界諮詢論壇知會業界,以及透過中心的網頁發放相關資訊。

此外,中心實施新措施後,會透過恆常的食物監察計劃,在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驗此三種食品的樣本作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