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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之營養素含量及致敏物檢測結果每月報告

(2018年12月)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規例》)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須標示食物的配料,以及表列能量及七種核心營養素,即碳水化合物、蛋白質、總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鈉和糖(即“1+7”)的含量,而各類營養聲稱亦受到規管。預先包裝食物須標示各種配料,如食物含《規例》附表3第2(4E)條所指明的致敏物,亦須在配料表上標明。

為確保食品符合《規例》,食物安全中心一直有抽取預先包裝食物的樣本作檢測,其中包括檢測營養素含量及致敏物。由2012年1月的檢測結果開始,中心每月在網頁上公布有關檢測結果,包括營養素標示值與檢測結果有差異的樣本詳情。自2012年4月1日起,有關含未有標示致敏物的食品樣本詳情亦會一併公布。

(I)營養標籤

營養資料標籤制度之營養素含量檢測結果*

年/月 檢測食品樣本數目 不符合樣本數目#
2018年12月 10 0

* 檢測項目包括“1+7”內全部或不同組合的核心營養素
# 營養素標示值與檢測結果有一個或以上的差異

營養標籤上標示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規管容忍限

能量/營養素 規管容忍限
能量、總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膽固醇、鈉、糖 ≤標示值的120%
蛋白質、多元不飽和脂肪酸、單元不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澱粉質、膳食纖維、可溶性纖維、不可溶性纖維、纖維的個別組成部分 ≥標示值的80%
維他命及礦物質(維他命A、維他命D及添加的維他命及礦物質除外) ≥標示值的80%
維他命A及維他命D(包括添加的) 標示值的80%至180%
添加的維他命及礦物質(維他命A及維他命D除外) ≥標示值

來源: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技術指引(見表3)
http://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nl_technical_guidance_c.pdf

(II) 標示食物致敏物

《規例》規定,如預先包裝食物含有八種指明的致敏物,須在配料表上標明。這八種物質是:含有麩質的穀類;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製品;蛋類及蛋類製品;魚類及魚類製品;花生、大豆及它們的製品;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以及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的亞硫酸鹽。

食物致敏物檢測結果

年/月 檢測食品樣本數目
(檢測項目:)
12月份獲悉檢測結果不符合樣本數目
2018年12月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