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本排放核污水時香港特區政府將採取的日本食品進口管制新措施(Q1.1-1.12) 輻射與健康(Q2.1-2.5) 輻射與食物安全(Q3.1-3.11) 進口食物的監察及管制(Q4.1-4.7) 預防性碘劑與健康(Q5.1-5.10) 瓶裝∕包裝飲用水在正常情況下的輻射標準(Q6.1-6.5)

瓶裝/包裝食水在正常情況下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標準

6.1 為何食物安全中心對瓶裝/包裝食水採用一個更嚴格的標準以取代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發生輻射或核事故後受污染食物的指引限值?

食物安全中心考慮有關的國際標準、風險評估及其他相關因素後,認為現時採用食品法典委員會在《瓶裝∕包裝飲用水(天然礦泉水除外)通用標準(CODEX STAN227-2001)》訂定的標準,作為瓶裝∕包裝食水在正常情況下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標準是合適的做法。這套標準訂明瓶裝∕包裝食水所含的物質分量或釋出的輻射量不會達到危害市民健康的水平,同時所有瓶裝∕包裝食水必須符合世界衞生組織最新公布的《飲用水水質準則》(準則)的衞生要求。根據最新的準則,碘-131、銫-134和銫-137的限值為每公升10貝可。若同一樣本檢出多於一種放射性核素,其含量總和不應超過每公升10貝可。水務署亦一直採用有關的世衞發布的準則作為香港的食水水質標準。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支持中心以這套標準作為瓶裝∕包裝食水在正常情況下的標準。

6.2 上述輻射標準是否只適用於從日本進口的瓶裝/包裝食水?

上述輻射標準適用於從日本和所有其他國家進口的瓶裝∕包裝食水。

6.3 其他食物有什麼適用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標準?

專家委員會注意到,除瓶裝∕包裝食水外的其他食物是沒有訂定在正常情況下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標準,因此建議中心繼續採用《食品和飼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標準(CODEX STAN 193-1995)》中,就發生輻射或核事故後對從日本和世界其他地區進口的食物實行進口管制而訂定的指引限值。由於食品法典委員會訂定的指引限值在國際貿易中廣受採納,而且已為公眾健康提供足夠的保障,中心會繼續對其他食物採用《食品和飼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標準》的指引限值。

6.4 瓶裝/包裝飲用水的新放射性核素含量標準何時生效?

生效日期是2012年8月1日。

6.5 中心會否公布合格但檢測到少量放射性核素的樣本的檢測結果?

為方便市民作出知情選擇,中心將繼續每個工作天上載日本進口食品的檢測結果到中心網頁,包括含輻射量低於《食品和飼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標準》指引限值的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