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本排放核污水時香港特區政府將採取的日本食品進口管制新措施(Q1.1-1.12) 輻射與健康(Q2.1-2.5) 輻射與食物安全(Q3.1-3.11) 進口食物的監察及管制(Q4.1-4.7) 預防性碘劑與健康(Q5.1-5.10) 瓶裝∕包裝飲用水在正常情況下的輻射標準(Q6.1-6.5)

進口食物的監測及管制

4.1 有關日本食品進口管制的安排是怎樣?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會怎樣確保食物安全?

源自福島縣的所有蔬菜及水果、奶、奶類飲品及奶粉禁止入口。源自福島縣附近四個縣,即茨城、栃木、千葉及群馬的這些食品,則必須附有由日本主管當局發出的輻射證明書以及出口商證明書才可進口。至於所有源自上述五個縣的冷凍或冷藏野味、肉類和家禽、禽蛋須附有由日本主管當局所簽發的輻射證明書,證明有關食物的輻射水平沒有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限值,否則亦禁止輸入本港。源自東京、福島、千葉、栃木、茨城、群馬、宮城、新潟、長野、埼玉10個(都)縣所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的水產品禁止進口,包括所有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品、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

現時的安排涉及雙重把關。在出口層面,作為簽發輻射證明書及出口商證明書的日本當局,必須確保進口本港的每批日本食品不是來自福島,並證明有關食品的輻射水平不但沒有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引限值,亦沒有超出更嚴格的日本限值。在進口層面,中心會繼續就進口本港的日本食品進行輻射檢查,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風險評估將有關檢測納入中心每年的恆常監測計劃內。食安中心已由2023年4月中起逐步加強對日本進口食品的檢測,特別是增加水產品的檢測和針對特定放射性核素的測量。

中心對日本進口食品進行輻射水平的檢測概況

4.2 食物安全中心已考慮哪些因素,以更新對日本食物的進口限制?

因應福島核電站事故,食物安全中心隨即加強對日本進口食品的輻射監測,並持續檢視對日本進口食物的風險管理措施,以保障食物安全。在訂立管制措施時,政府的首要考慮是確保食物安全,其他考慮因素包括本地監察結果、國際專家組織評估、日本當局監察結果、其他經濟體對日本食物管制的最新情況、有關管制措施與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的一致性1、以及公眾關注等。

1世界貿易組織的《衞生與植物衞生協議》規定,制定或維持衞生與植物衞生措施以實現適當衞生或植物衞生保護時,成員在考慮科學證據、相關檢驗、抽樣及檢測方法、技術及經濟可行性等因素後,需確保採取的措施不會超出達致適當衞生或植物衞生保護所需的貿易限制。

4.3 食物中放射性物質的量度單位為何?

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會以每單位體積或每單位質量的活度表達。活度是指一種放射性物質在每一單位時間可發生的放射性蛻變的數目,量度單位為貝克勒爾(貝可),一貝克勒爾代表每秒發生一次放射性蛻變。

舉例來說,食品法典委員會為嬰兒食品中的銫-137訂出的指引限值為每公斤1000貝可。*

*對於多個放射性核素,在同一組別內每一個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應加在一起。

4.4 食物安全中心的檢查程序為何 ?

食物安全中心人員會先用手提測量計整批檢查食品,再抽樣進行輻射污染監察系統檢查。超過限值的樣本會送交政府化驗所,以詳細分析碘-131,銫-134和銫-137的含量。此外,還有額外的樣本送往政府化驗所作測試。

4.5 當局是以甚麼準則檢測日本食品受輻射污染的水平,以及根據該等標準,當有食品被驗出的輻射污染水平超標時,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 ?

中心現時採用「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意外核污染後食物內放射性核素含量的指引作為標準,以檢測食品的輻射水平。有關放射性核素包括碘-131(100Bq/kg)、銫-134和銫-137(1,000Bq/kg)等。

若有關食品超出污染水平,中心即時扣留該批次食品,並安排銷毁食品。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食物內放射性核素含量若合乎有關標準,則可供人安全食用。

4.6 網上曾有消息流傳,指「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發佈的第99-33進口警示,禁止下列日本食品進入美國:鮮奶、黃油、奶粉、嬰兒奶粉、及其它乳製品;蔬菜、及其製品;大米、全麥;魚類;肉類和禽類;蛤蜊類;海膽;柑橘柚類水果;奇異果。原因是核污染(Radionuclide contamination)。看到的不要吃了!」香港就日本進口的食品監管是否足夠?是否較其他國家寬鬆?

日本實施的出口管制措施

在2011年3月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核事故後(福島事故),日本政府採取跟進行動,如收緊食物的輻射水平的規管值、監測食品和供應農業生產的材料、限制輻射水平超出規管值的食品的分銷,以及淨化農地等,以期保障供本土食用及出口的食品安全。有關資料可參閱日本厚生勞動省網站。

美國對日本食品實施的進口管制措施

鑑於福島事故,個別國家或地區都會因應其風險評估結果和本土情況實施它們認為適合的措施,所以對日本進口食物有所限制的產地、數目或種類,都有可能與香港不同。以美國為例,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對日本食品進口的限制(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發佈的第99-33進口警示),是參照日本按其持續食物監測結果而釐定的禁止出口食品名單,即是說美國禁止進口的日本食品及相關的縣全以日本已實施的出口管制措施為藍本。然而,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自2021 年 9 月起取消第99-33進口警示,並取消對日本食品的進口管制措施。

食物安全中心對日本食品實施的進口管制措施

現時除了日本當局禁止出口的項目外(名單見日本厚生勞動省網站),根據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於2018年7月20日所發出的命令,香港禁止來自福島縣的所有蔬菜及水果、奶、奶類飲品及奶粉入口。來自四個縣(即茨城、栃木、千葉及群馬)的蔬菜、水果、奶、奶類飲品及奶粉,如附有由日本當局發出的輻射證明書及出口商證明書,可有條件地准予進口。另外,所有來自上述五個縣的冷凍或冷藏野味、肉類和家禽、禽蛋,及活生、冷凍或冷藏水產品須附有日本主管當局所簽發的證明書,證明有關食物的輻射水平沒有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限值,否則亦禁止輸入本港。另外,根據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於2023年8月23日所發出的命令,源自東京、福島、千葉、栃木、茨城、群馬、宮城、新潟、長野、埼玉10個(都)縣所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的水產品禁止進口,包括所有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品、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中心會繼續留意國際上及日本的最新發展,並適時就限制日本食品進口措施作出適當跟進。

4.7 有指一些入口商刻意更改產地標籤以隱瞞食品是由那個日本省份進口,政府如何把關?

就預先包裝食物而言,根據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須加上可閱的標籤,列明有關食物的-
(a)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全名及地址;或
(b) (i)有關食物原產國家的說明,再加上(ii)香港經銷商的名稱及(iii)香港經銷商的地址;
讓消費者獲得相關資訊或作查詢。

雖然條例未有進一步規定必須列出有關食物是來自那一個縣,食安中心現時根據食物監測計劃就日本進口食品進行的檢測(包括輻射檢測),亦為日本進口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我們會因應外圍環境的變化,不時調整監測計劃,包括提升食品檢測數量和品種,以確保食品安全。

食安中心於2011年開始對日本進口食品實施額外管制及監測措施後,共檢測了超過75萬個日本進口食品樣本,所有食物樣本的輻射檢測水平均沒有超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限值,亦沒有樣本被發現有錯誤/虛假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