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呼籲市民停止食用四款台灣豬肉鬆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呼籲市民停止食用四款由台灣進口、由「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的豬肉製品,因為有關產品使用了劣質豬油製造。業界如持有相關產品,應立即停止供應和回收有關產品。

根據台灣當局提交的產品資料如下︰

(一)產品名稱:「台畜原味肉酥」
原產地:台灣
包裝:每罐270克/每箱12罐
製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進口商:添安產品有限公司

(二)產品名稱:「台畜海苔肉酥」
原產地:台灣
包裝:每罐270克/每箱12罐
製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進口商:添安產品有限公司
僑陽陸海產有限公司

(三)產品名稱:「台畜原味肉鬆」
原產地:台灣
包裝:每罐300克/每箱12罐
製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進口商:759阿信屋

(四)產品名稱:「台畜原味肉酥」
原產地:台灣
包裝:每罐180克/每箱12罐
製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進口商:759阿信屋

中心發言人表示,中心昨日(十月二十一日)傍晚接獲台灣有關當局的通報,指上述四款食品以「正義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劣質豬油製造,共約37 380罐受影響的食品曾出口到香港。

他說:「市民應停止食用上述產品,並與有關零售商聯絡。業界如有受影響的食品,應停止供應、進行回收、封存或退回供應商。中心會通知業界有關事件,亦會繼續跟進,包括聯絡入口商,要求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有關交易紀錄,以便追蹤和封存本港可能受影響的食物,保障食物安全。」

市民和業界如欲掌握「劣質豬油」事件中受影響的食品名單,可留意中心網頁的有關資訊(www.cfs.gov.hk/tc_chi/whatsnew/whatsnew_fst/whatsnew_fst_Substandard_Oil_Produced_in_Taiwan.html)。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該《條例》第52條,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表示,中心會繼續就事件與台灣當局密切聯繫,並適時採取適當的行動。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