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禁止台灣生產的動物源性食油進口的最新情況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十一日)提醒食物業界,因應台灣在十月八日宣布再揭發劣質食油,受影響的產品可能相當廣泛,中心經風險評估後,已禁止台灣生產的所有動物源性食油進口和在本港出售;持有有關產品的商戶,應立即停用和停售,以及盡快與中心聯絡。

中心發言人說︰「中心過去幾天積極跟進『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正義)和『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頂新)生產的油品在本港的銷售情況,調查結果顯示『合興食油採購有限公司』、『南順產品供應(香港)有限公司』和『富昌國際有限公司』三家商戶曾經從頂新進口豬油,中心正跟進該等食油的銷售活動;此外,中心的調查亦發現『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曾進口正義的豬油,該公司稱自發生台灣强冠豬油事件後,美心集團已於今年九月八日主動即時停用所有台灣生產的豬油,並已自行回收有關產品。」

「從十月八日至今,中心已封存自台灣進口的動物源性食油共約200公噸。」

「至於其他懷疑受劣質食油影響的食品,中心會因應台灣當局的通知,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中心歡迎任何出售台式食品的零售商自願回收有懷疑的產品,並呼籲他們主動向中心報告。」

就近期台灣接連揭發劣質豬油事件,中心一直與台灣當局保持緊密聯繫。在「強冠」事件中,中心曾應台灣當局的要求,在九月中前迅速向其提供香港「金寶運有限公司」在二○一四年兩批共87噸出口到台灣的豬油產品的相關資料。有關是次「正義」劣質食油事件,中心至今未有收到台灣當局要求提供任何相關資料。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該《條例》第52條,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表示,中心會繼續與台灣當局密切聯繫,並適時採取適當的行動。



2014年10月11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