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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焦點(二零二四年五月第二百一十四期)- 文章二

豬頸肉-可供安全食用嗎?

食物安全中心屠房(獸醫)組
霍穎彤獸醫師報告

豬頸肉指“豬頭與軀幹連接部位的肉”。2024年3月,有新聞報導稱,中國內地阜陽發生食品製作過程中使用了品質欠佳的豬頸肉,據稱有關豬頸肉含有“大量淋巴結、脂肪瘤和甲狀腺”。報導指食用以這種豬青肉製作的肉製品可能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2024年3月19日發出的食物事故報表中報告此事。食安中心進行的初步調查沒有發現受影響食品在港出售或進口本港。 

豬肉是受歡迎的肉類,在本地也是用以配製多種菜式的常見食材。政府在不同層面實施管制措施,確保供應本港市場豬肉的食物安全。

對供港生產豬肉活豬的管制措施

大部分活豬均是從中國內地輸入的,其餘活豬則來自本地農場。為保障食物安全,進口豬隻必須採購自註冊農場並附有有效動物健康證書。另一方面,本港豬場受到漁農自然護理署監管。所有豬隻均在本港兩間持牌屠房,即上水屠房及荃灣屠房屠宰,並在屠房通過嚴格的宰前及宰後檢驗。

在宰前檢驗中,懷疑患病或受傷的豬隻會被篩選作隔離屠宰。肉類檢驗由合資格的衞生督察負責進行。若衞生督察認為牲口感染疾病或其狀況導致屠體、內臟或受感染部分不適宜供人食用,便會沒收整個屠體、內臟或受感染部分,並安排將之銷毀。 

此外,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餘)規例》(第139N章),進入屠房的每批豬隻均會被抽取尿液樣本進行農業化學物及獸醫藥物殘餘測試。當中若發現有樣本含有違禁化學物殘餘,在屠房內的相關批次的豬隻便會禁止進入食物鏈及被銷毀。 

上述措施能確保從屠房放行到市場出售的所有肉類均適宜供人食用。

圖:本港屠房在宰前及宰後對豬隻進行的檢驗

香港對進口豬肉的規管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訂明有關食物安全的基本規定,即不得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在本港,進口豬肉受《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規管。該規例第4(1)(a)條規定進口的肉類、家禽或蛋類必須附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認可的發證實體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

香港對豬肉和豬肉產品的食物安全監察

食安中心同時從入口、批發和零售/餐飲等多個層面抽取食物樣本,當中包括豬肉和豬肉產品,以進行日常食品、專項食品及時令食品調查,並會在需要時採取跟進行動。(詳情請參閱本期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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