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內甜味劑規例

第3 條 限制出售與使用甜味劑

3(1)   任何人不得售賣、託付、交付或輸入任何非附表內所指明的甜味劑以供人食用。
3(2)   任何人不得售賣、託付、交付或輸入任何含有非附表內所指明的甜味劑並擬供人食用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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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准許甜味劑

  1. 醋磺內酯鉀
  2. 縮二氮酸基酰胺
  3. 天冬酰胺
  4. 天冬酰胺- 醋磺內酯鹽
  5. 環己基氨基磺酸(和鈉、鉀、鈣鹽)
  6. 糖精(和鈉、鉀、鈣鹽)
  7. 三氯半乳蔗糖
  8. 索馬甜
  9. 紐甜
  10. 甜菊醇糖苷

注意:如要參閱詳細的食物法例,請瀏覽網頁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內香港法例第132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