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口香港的食物受什麼法例規管?

    在香港,用以規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條文載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及該條例的附屬法例。該條例第54條訂明有關食物安全的基本規定,即不得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

    進口商可於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6樓626室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或透過網上政府書店(http://www.bookstore.gov.hk)及熱線 2537 1910訂購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文本。進口商也可瀏覽網站 www.elegislation.gov.hk ,參閱有關食物法例的詳細條文。

    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實施全港的食物安全規管政策,以及執行有關食物的法例規定。食環署的工作,包括行使《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第62(1)條賦予的權力,在本港各進口地點抽取食物樣本作各類的測試,包括化學分析及微生物檢驗。

    食物進口商有責任與出口當地保持緊密聯繫,確保所採購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為確保食物衞生,進口商應先向來源地的發證實體申領衞生證明書,並隨進口食物附上,以證明有關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

    下列指定食物屬容易變壞或高風險食物,進口時必須遵循特定的法例規定或行政安排:

    1. 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
    2. 奶類及奶類飲品;
    3. 冰凍甜點;及
    4. 海產。

    本署印製了多款單張,分別闡釋進口上述各類食物的正確程序。此外,本署網頁也載有相關的進口指引(網址:http://www.cfs.gov.hk/tc_chi/import/import_ifc.html)。

    進口商可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3樓的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索取上述單張和進口食物的申請表,亦可從本署網頁下載,網址是http://www.cfs.gov.hk/tc_chi/public/public.html

    進口商可以把填妥的申請表以郵寄、傳真(傳真號碼:2521 4784)、電郵(電郵地址:fsc@fehd.gov.hk)或人手的方式遞交。如以電郵方式遞交申請表,可利用電子表格,詳情請瀏覽本署網頁 http://www.cfs.gov.hk/tc_chi/public/public.html

    如有查詢,請與衞生督察(進/出口)進口簽證(電話號碼:(852)2156 3041或(852)2156 3042)聯絡。此外,亦可透過電郵(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852)2521 4784)提出查詢。

    至於有關牲畜及植物的進口管制和檢疫事宜,請瀏覽漁農自然護理署的網頁http://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html

  2. 向香港進口食物是否須事先獲得批准?

    基於公眾衞生理由,當局對進口食物施加規定。某些高風險進口食物,例如野味、肉類、家禽、蛋類、奶類、奶類飲品、冰凍甜點等均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32 章) 的附屬法例規管。進口野味或蛋類須事先獲得本署批准,而進口肉類、家禽或蛋類則僅限於本署所認可的來源地。為放行進口的食物,進口商須提供出口國家/地方的發證實體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如非進口上述高風險食物,則無須獲得事先批准。

  3. 香港有沒有制定進口食物指引?

    目前,除非進口奶類、冰凍甜點(包括雪糕)、肉類、家禽、野味及蛋類,否則無須事先獲本署書面批准或簽發牌照。本署制定了下列的指引以供食物進口商參閱:

    • 內地冰鮮雞輸入香港指引
    • 香港入口食物指引
    • 香港入口奶類及奶類飲品指引
    • 香港入口冰凍甜點指引
    • 香港入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指引
    • 香港入口海產指引
    • 冷藏肉類、冰鮮肉類、冷藏家禽和冰鮮家禽進口證申請指引
    • 申請動物製食品衞生證書指引
    • 管制食物中所含殘餘除害劑
    • 蛋類進口書面准許申請指引

    上述指引載於本署網頁http://www.cfs.gov.hk/tc_chi/import/import_ifc.html

    此外,食物業界須注意,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是進口還是在本地生產,都須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及該條例附屬法例的規定,並且須適宜供人食用。每批進口食物應附有由來源地的發證實體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證明該些食物適宜供人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