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
其他常见问题

免责声明

本《其他常见问题》应与第132BD章和《修订规例》一并阅读。本《其他常见问题》的内容只供一般参考,所载资料未必详尽无遗或完整无缺。具体问题应按个别情况考虑。本《其他常见问题》并无法律效力,不应以任何方式诠释为凌驾于《修订规例》和经修订第132BD章的条文。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法例条文为准。此外,不应视本《其他常见问题》为法律意见。如需寻求法律意见,请自行与律师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可按需要,不时对本《其他常见问题》作出修订或增补。

问1. 《2024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修订规例》) 作出了哪些主要修订?

答1. 主要修订包括:

(A)“防腐剂” 和 “抗氧化剂” 的定义已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采纳的相应定义予以更新;

(B) 准许使用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总数由 32 种增至 58 种;当中 24 种是按照优良制造规范原则使用时,一般可在食物中使用的食物添加剂,并已在经修订第132BD章的另一份名单(即附表1B)中列出;

(C) 附表 1 已更新/制订特定食物分类的准许防腐剂/抗氧化剂的最高准许含量,而 “添加剂-食物” 组合的数目已由约 900 个增至约 2 000 个;以及

(D) 已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最新标准更新食物分类系统。

问2. 在《修订规例》下,哪些 “添加剂-食物” 组合的最高准许含量较现行规例的标准严格?

答2. 公众可查阅《修订规例》,了解 “添加剂-食物” 组合的最高准许含量等修订详情。《修订规例》可于以下网址下载: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sc_chi/gazette/file.php?year=2024&vol=28&no=41&extra=0&type=2&number=130

在《修订规例》下,现时准许使用的三种防腐剂(即碳酸铜、二苯基和甲酸)已被删除。因此,业界不得使用它们作为防腐剂。此外,12个主要 “添加剂-食物” 组合的最高准许含量较修订前的《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的标准严格。详情请参阅简报第28至34页的投影片:https://www.cfs.gov.hk/sc_chi/whatsnew/whatsnew_fstr/files/Cap132BD_ppt_c.pdf

问3. 《修订规例》附表1的食物分类系统有何改动?

答3. 第132BD章的食物分类系统在修订前主要参考了食品法典委员会于2007年修订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下称《添加剂标准》) 而制订。在是次修订工作中,食物分类系统已参考最新的《添加剂标准》作出更新,主要改动包括但不限于:

此外,由于食品法典委员会和我们主要的食品贸易伙伴 (例如内地、欧洲联盟、新加坡、澳洲╱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 都没有对 “食物面层流质泡沫物” 和 “明胶制药囊” 的食物添加剂含量设定上限,因此上述两项食品已从食物分类 “16 杂项” 中删除。

问4.  在《修订规例》下指明 “添加剂-食物” 组合最高准许含量的单位由 “百万分率” 改为 “毫克╱公斤”,原因为何?

答4. 根据《修订规例》,指明 “添加剂-食物” 组合最高准许含量的单位已由 “百万分率” 改为 “毫克╱公斤”。这项修订是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而作出,不会影响最高准许含量的实际数值。此外,食物分类 “13.1婴儿配方产品和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 中准许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最高准许含量均是以 “每公升食物含多少毫克添加剂” (即 “毫克╱公升”) 表示。

问5. 经修订第132BD章的附表1已就属于食物分类 “13 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人食用的食物” 的某些准许抗氧化剂订定最高准许含量。另一方面,而第132BD章第4条在修订前订明含抗氧化剂食物不得推荐给婴儿及幼童食用。那么,根据经修订的第132BD章,业界可否在供婴儿及幼童食用的食物中使用抗氧化剂?

答5. 第132BD章第4条在修订前禁止将任何里面或表面含有添加的抗氧化剂的食物描述或宣传为主要供婴儿及幼童 (即不足36个月大的人) 食用。在经修订的第132BD章中,某些在修订前原本不属于 “抗氧化剂” 定义范围的抗氧化剂,在更新定义后被纳入为准许抗氧化剂,其中如醋酸、抗坏血酸、柠檬酸等获准添加于更新附表1所指明的食物分类 “13 拟主要供 36 个月以下的人食用的食物” 或其细分类。第132BD章第4条已作修订,使该条文不适用于任何属于更新附表1食物分类13或其细分类的食物。换言之,这类食物 (例如含有抗坏血酸作为抗氧化剂的婴儿配方奶粉) 的描述或宣传,将继续不受经修订的第132BD 章第4条影响。另一方面,含抗氧化剂但不属于食物分类第 13 类的食物 (例如含有硫代二丙酸作为抗氧化剂、属食物分类 “14.1.4 以水为主的调味饮料” 的果汁类饮料),仍不可描述或宣传为主要供婴儿及幼童食用的食物。

问6. 我们留意到,经修订第132BD章的附表1A中 “替代物” 一词已改为 “构成添加剂”。作出这项修订的原因为何?这项修订会否影响《修订规例》的规管范围?

答6. 修订前的第132BD章附表1A第1栏列出 “附表1指明的准许食物添加剂”,而第2栏则列出 “可使用的准许食物添加剂的替代物”。在参考《添加剂标准》列明食物添加剂的最新做法后,经修订第132BD章的更新附表1所指明的某些准许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会以 “食物添加剂组” (例如苯甲酸盐) 的形式列出,而构成该 “食物添加剂组” 的所有准许食物添加剂 (即 “构成添加剂”,例如苯甲酸、苯甲酸钠、苯甲酸钾和苯甲酸钙),则列于更新附表1A第2栏,即第1栏中相关 “食物添加剂组” 相对之处。就构成某一食物添加剂组的准许食物添加剂而言,该组的 “最高准许含量” 指适用于该组内的构成添加剂之总含量的分量。采纳该等用词和做法能清楚表示 “食物添加剂组” 及其 “构成添加剂” 的从属关系,亦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做法一致。上述的修订不会影响经修订第132BD章的规管范围、准许防腐剂╱抗氧化剂名单,以及其在指明食物中的最高准许含量。

问7. 在《修订规例》下,预先包装食物的标记及标签会否受到影响?包装上的食物添加剂标签会否有所改变?

答7.《修订规例》旨在更新第132BD章的准许防腐剂及抗氧化剂名单,以及相关的最高准许含量,而《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的预先包装食物标签规定 (包括食物添加剂的标签) 则不受影响。

根据第132W章附表3第2(5)及第2(6)段,添加剂如构成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须列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
(a) 其本身所用名称;或
(b)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或
(c)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以“E”或“e”为词头的识别编号。

举例来说,业界如在指明食物中使用了苯甲酸,便应在产品标签上妥为标示其名称及作用类别,例如 “苯甲酸(防腐剂) ”。

问8. 如果添加了一种具有多种作用的食物添加剂作防腐或抗氧化以外的作用,“无添加防腐剂” 或 “无添加抗氧化剂” 等字眼是否准许在食物包装上呢?

答8. 根据第132W章的标签规定,添加剂的作用类别须根据在食物中使用该添加剂预期发挥的技术作用,在产品标签上适当地标示。基于这点,我们建议继续保留现行做法,容许在食物包装上使用 “无添加防腐剂”╱“无添加抗氧化剂” 的字眼;但前提是必须在食物标签上清楚标示这类具有多种作用的食物添加剂在食物中预期发挥的作用 (即防腐╱抗氧化以外的任何作用)。举例来说,新增的准许食物添加剂柠檬酸是一种具有多种作用的食物添加剂,可用作食物的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或护色剂。如果雪糕产品中加入柠檬酸是为了调节酸度,而配料表中又适当地标明了其预期作用,即 “柠檬酸(酸度调节剂)”,则业界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无添加抗氧化剂” 的字眼。

就有关食物添加剂的作用类别,业界可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文件 (包括《添加剂标准》和《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并可提供上述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文件,作为该等具有多种作用添加剂在其产品中的预期作用 (即防腐/抗氧化以外的任何作用) 的文件证明。毕竟,业界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应与制造商提供的资料一致;并应确保在配料表中标示的食物添加剂作用类别,与在食物包装上所使用的 “无添加防腐剂”/“无添加抗氧化剂” 字眼的一致性。

此外,相关食物也须附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1(1)条,即任何人不得给予或展出对食物作出虚假说明的标签,或预计会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的标签。

问9.《修订规例》准许使用的部分防腐剂╱抗氧化剂具有多种技术作用。如业界在食物中使用了这些添加剂以发挥防腐剂或抗氧化剂以外的作用 (例如以醋酸作为酸度调节剂),是否须遵守规例的相关最高准许含量?

答9. 经修订的第132BD章准许使用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共有58种,当中部分具有多种技术作用。举例来说,乙二胺四乙酸盐除具有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外,亦可用作护色剂和螯合剂;而醋酸则可用作酸度调节剂或防腐剂。事实上,抗氧化剂和防腐剂的定义涵盖能够在食物中发挥防腐或抗氧化作用的具有多种作用的食物添加剂。因此,使用这些添加剂时,不论它们在特定食物中的实际作用为何,都必须符合第132BD章订明的法定标准。

问10. 我如何得知有关产品是否属于 “特殊医用食物”?

答10.   食品法典委员会[1] 把特殊医用食物界定为一类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2],“为病人进行膳食管理而经特殊加工或配制,并只可在医生指示下使用。这种食品拟供那些进食、消化、吸收或代谢一般食品或其中某些营养素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损害,而需要完全或部分喂食的病人,或经医学断定具有特殊营养需要,不能仅靠调节正常膳食,或食用其他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品,或两者双管齐下进行管理的病人”。

为确保病人充分了解有关产品是作特殊医用(即为病人进行膳食管理),并只可在医生指示下使用,特殊医用食物的包装显眼处宜加上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标记或标签:
(a) 有 “特殊医用食物” 或 “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的字样,或具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
(b) 有 “在医生指示下使用” 或 "USE UNDER MEDICAL SUPERVISION" 的字样,或具类似意思的任何文字;以及
(c) 述明 “作(写上该配方产品拟用于针对的疾病、失调或健康状况,或该配方产品已知有效针对的疾病、失调或健康状况)的膳食管理用途” 的陈述,或具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

下表(并非尽录)列出一些意思与 "特殊医用食物" (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和 "在医生指示下使用" (USE UNDER MEDICAL SUPERVISION) 类似意思的文字:

具类似意思的文字
(例子)

特殊医用食物 (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 特殊医疗用途 “食物╱产品╱配方产品”
  • Food / product / formula” for special medical uses
  •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food / product / formula”
  • Special medical use “food / product / formula”

在医生指示下使用 (USE UNDER MEDICAL SUPERVISON)

  • 在医生监督下使用
  • 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
  • USE UNDER MEDICAL ADVICE
  • USE UNDER SUPERVISION OF A MEDICAL PROFESSIONAL
  • USE AS DIRECTED BY A MEDICAL PROFESSIONAL

此外,特殊医用食物的表述方式,必须适当地符合香港法例 (包括《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和一般食物标签规定) 的相关规定。

问11. 可否举例说明 “特殊医用食物”?

答11. 食品法典委员会把特殊医用食物界定为一类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为病人进行膳食管理而经特殊加工或配制,并只可在医生指示下使用”。特殊医用食物包括 “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例如为患上代谢疾病 (如枫糖尿症或苯酮尿症) 的婴幼儿,以及为早产婴或患上特殊组别疾病 (如乳糖不耐症) 的婴幼儿配方产品。其他特殊医用食物包括为病人进行膳食管理的产品,例如治疗癌症的配方产品、针对胃肠功能受损的配方产品,以及为吞咽困难病人配制的产品。

一般来说,如产品 (例如只用作管饲的产品) 经特殊加工╱配制,并在市场上销售╱标签作特殊医用 (即为病人进行膳食管理),以及只可在医生指示下使用,该等产品则被视为特殊医用食物。

另一方面,不被视作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亦不会被视为特殊医用食物。举例来说,若某产品只因应市埸策略而以特定消费者群组  (例如老年人) 为销售对象,但该产品的成分和一般食物并无明显分别,又或者产品只因应某消费者群组的喜好而添加一些营养素,但该消费者群组与一般人相比,实际上对这些营养素并无特别的需求,则有关产品并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特殊医用食品。此外,属于特殊膳食用食物 (包括特殊医用食物) 的产品不得有任何资料或广告指出或暗示该产品亦建议或适合供一般人或没有有关疾病或身体状况的其他人群使用 (例如 "为关注健康的人士而配制"、"维持健康活力"、"供偏食人士食用")。

另一个例子是 “专为孕妇或授乳女性特别配制并作此表述的奶类产品”,根据食品法典委员的定义,这类产品会视作特殊膳食用食物,但不被视为特殊医用食物。此外,供一般人食用的蛋白粉产品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物或特殊医用食物。

问12. 经修订的第132BD章是否适用于 “保健产品” 呢?

答12.“保健产品” 种类繁多,成分各异,性质多样,国际间对 “保健产品” 并没有一致的定义和监管。第132BD章规管食物内防腐剂和抗氧化剂。个别产品是否符合 “食物” 定义,应按其个别性质、成分和所作声称的内容等因素而作出个别分析。

问13.《修订规例》是否准许在加糖炼奶、加糖淡奶、牛油和忌廉中使用磷酸盐?

答13. 第132W章现时并没有作出建议修订。换言之,在第132BD章作出修订后,第132W章附表1第III部就若干奶类产品中某些添加剂 (例如磷酸盐) 订定的最高含量仍然有效。有关在加糖炼奶、加糖淡奶、牛油或忌廉等奶类产品中磷酸盐的使用及相关的最高含量,请参阅第132W章附表1第III部。

问14. 政府会否就《修订规例》指明的所有防腐剂及抗氧化剂提供建议测试方法?

答14. 政府已举行技术会议,讨论各项与《修订规例》相关的技术事宜,包括有关修订所列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测试方法。详情请参阅食安中心网站所载有关第二次技术会议的讲解资料(https://www.cfs.gov.hk/sc_chi/whatsnew/whatsnew_fstr/files/Test_Methods_Cap132BD_(C).pdf) 。实验所可按照实际需求、可用设备和资源,以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及参考测试方法,开发检测方法。

问15. 在食用调味剂中使用抗氧化剂或防腐剂是否受到经修订第132BD章所规管?若是,哪些抗氧化剂或防腐剂准许用于调味剂?

答15. 在香港,食物 (包括调味剂) 中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使用受到第 132BD 章所规管。

根据食物法典委员会的调味剂使用指引 (CAC/GL 66-2008),“调味剂” 包括 “香精油”。视乎有关调味剂产品的成分、性质和加工过程,它可归入经修订第 132BD 章附表 1 的食物分类 “16.2 调味剂及调味糖浆” 或 “16.4 香精油及香精油浓缩物的分离物”。 事实上,这些食物分类适用的最高准许含量与修订前的第 132BD 章所订的相同。另一方面,经修订的第 132BD 章附表 1B 所列的防腐剂及抗氧化剂,则获准按照优良制造规范原则添加于食物内(惟附表1C中指明的食物分类下的任何有关食物除外)。 换言之,附表 1B 所列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可按照优良制造规范的原则,用于食物分类 16.2 和 16.4。

此外,经修订的第 132BD 章第 3(9) 条订明,合成食物 (即含有2种或多于2种配料的食物) 准许含有个别配料中准许的防腐剂及╱或抗氧化剂。值得留意的是某些非调味食物配料 (例如油) 会用于配制该合成调味剂产品。以生育酚为例,它准许在经修订第 132BD 章下的食物分类 “2.1.2 植物油脂” 中使用,因此含有植物油作为配料之一的合成食物 (包括含有植物油作为非调味食物配料的调味剂产品) 可含有由其配料所带入的生育酚,准许含量则按有关配料所占的比例而定。

问16. 根据经修订的第132BD章,肉肠或香肠属于哪一个食物分类或细分类?亚硝酸盐是否准许在肉肠或香肠中使用?

答16. 根据经修订的第132BD章,食物一般可按其成分、性质和加工程序归入不同的食物分类或细分类。因此,应使用有关食物分类或细分类所准许的防腐剂 / 抗氧化剂,并须符合相关的最高准许含量。

以肉肠为例,肉肠一般由禽畜或野味的碎肉制成。肉肠的分类可因应所牵涉的加工程序(包括是否经加热处理、腌制(包括盐腌)、干制、发酵等)而有所不同,例如:

加工程序 食物分类或细分类
  • 未经处理的生禽畜和野味碎肉,包括:
    ➢ 非经加热处理;
    ➢ 非腌制;
    ➢ 非发酵;及
    ➢ 非干制
8.1.2      “新鲜禽畜和野味碎肉”
  • 非经加热处理;及
  • 经腌制(包括盐腌)
8.3.1.1 “非经加热处理的腌制(包括盐腌)加工禽畜和野味碎肉制品”
  • 非经加热处理;
  • 经腌制(包括盐腌);及
  • 经干制
8.3.1.2 “非经加热处理的腌制(包括盐腌)并干制加工禽畜和野味碎肉制品”
  • 非经加热处理;及
  • 经发酵
8.3.1.3 “非经加热处理的发酵加工禽畜和野味碎肉制品”
  • 经加热处理;及
  • 经腌制(包括盐腌)
8.3.2.1 “经加热处理的腌制加工禽畜和野味碎肉制品”
  • 经加热处理;及
  • 非经腌制
8.3.2.3 “经加热处理的香肠或香肠肉”

除了食物分类8.1.2和8.3.2.3外,亚硝酸盐均准许在上述其他食物分类中使用。业界为其食品进行分类时,可参考《使用指引》第3.2节有关食物分类说明

另一方面,一些经腌制的加工禽畜和野味碎肉可添加其他配料,并进一步加工成合成食物(详情请参阅《使用指引》第2.8节)。经修订第132BD章第3(9)条订明,合成食物准许含有防腐剂及╱或抗氧化剂,但有关防腐剂及抗氧化剂必须准许用于该合成食物内的个别配料。

问17.“L-抗坏血酸” 可否在葡萄酒中使用?葡萄酒该如何加上标签?

答17.“L-抗坏血酸” 是一种用途广泛的物质;除了可在食物中作为抗氧化剂外,它亦可用作食物中的维他命。因此,“L-抗坏血酸” 可添加于葡萄酒中。

至于葡萄酒及相关饮品的标签,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规例》)附表4,含有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条厘定的以容积计算的酒精浓度超过1.2%但少于10%的饮品,获豁免遵从《规例》附表3部分规定(即第3及4条除外),即仅须标示保质期说明,其他资料包括第2条有关“配料表”的规定可获豁免。

此外,根据《规例》附表4,葡萄酒、甜酒、有气葡萄酒、加香葡萄酒、果酒、有气果酒和其他含有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条厘定的以容积计算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10%的饮品,获豁免遵从《规例》附表3全部规定(第3条除外)。

业界可自行决定在葡萄酒的标签是否提供 “配料表”(包括添加作营养素的 “L-抗坏血酸”)。然而,即使任何预先包装食物获豁免遵从《规例》第2条的规定,但如该食物附有标记或标签表列其配料,则该配料表在各方面均须符合《规例》附表3的规定。

至于营养标签方面,根据《规例》附表6,部分食品可获豁免遵从该规例有关营养标签的规定,包括含有以容积计算的酒精浓度超过1.2%的饮品。

1  食品法典委员会特殊医用食品标签和声称标准(Codex Stan 180-1991)。

2  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是特别为满足因特殊身体或生理状况及/或特殊疾病引致有特殊膳食要求而加工或配制并作此表述的食物。这些食物与类似的一般食物(如有的话)在成分组合上必须有明显分别。特殊膳食食品的表述方式,必须符合现有本港法例(包括《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及一般食物标签)的相关规定。详情请参阅: 
https://www.cfs.gov.hk/sc_chi/programme/programme_nifl/programme_nifl_fa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