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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由食物环境卫生署(“本署”)食物安全中心用作与处理本表格申请事项有关的工作;传达本署资讯及有关食物安全的信息;及方便政府跟申请人联络。个人资料的提供,纯属自愿。如果你不提供充分的资料,我们未必能够处理你的申请,或在有需要时提供协助。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18 条及 22 条以及附表 1 第 6 原则所述,你有权查阅及修正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的保留 本署只会在为履行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包括履行任何法律、会计或报告要求的目的)合理所需的时间内保留你的个人资料。为制定个人资料的适当保留期,本署会考虑个人资料的数量、性质及敏感性、处理你的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是否能以其他方式达到该些目的、以及相关法律要求。如需保留个人资料用作统计目的,该个人资料将被匿名处理,以致无法识别个人身份。
查询 有关经本表格收集的个人资料的查询(包括要求查阅及修正资料),请致电 2867 5698、传真至2893 3547或电邮至rc@fehd.gov.hk与风险传达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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