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本排放核污水时香港特区政府将采取的日本食品进口管制新措施(Q1.1-1.12) 辐射与健康(Q2.1-2.5) 辐射与食物安全(Q3.1-3.11) 进口食物的监察及管制(Q4.1-4.7) 预防性碘剂与健康(Q5.1-5.10) 瓶装∕包装饮用水在正常情况下的辐射标准(Q6.1-6.5)

瓶装/包装食水在正常情况下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标准

6.1 为何食物安全中心对瓶装/包装食水采用一个更严格的标准以取代食品法典委员会有关发生辐射或核事故后受污染食物的指引限值?

食物安全中心考虑有关的国际标准、风险评估及其他相关因素后,认为现时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在《瓶装∕包装饮用水(天然矿泉水除外)通用标准(CODEX STAN227-2001)》订定的标准,作为瓶装∕包装食水在正常情况下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标准是合适的做法。这套标准订明瓶装∕包装食水所含的物质分量或释出的辐射量不会达到危害市民健康的水平,同时所有瓶装∕包装食水必须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公布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准则)的卫生要求。根据最新的准则,碘-131、铯-134和铯-137的限值为每公升10贝可。若同一样本检出多于一种放射性核素,其含量总和不应超过每公升10贝可。水务署亦一直采用有关的世卫发布的准则作为香港的食水水质标准。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支持中心以这套标准作为瓶装∕包装食水在正常情况下的标准。

6.2 上述辐射标准是否只适用于从日本进口的瓶装/包装食水?

上述辐射标准适用于从日本和所有其他国家进口的瓶装∕包装食水。

6.3 其他食物有什么适用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标准?

专家委员会注意到,除瓶装∕包装食水外的其他食物是没有订定在正常情况下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标准,因此建议中心继续采用《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1995)》中,就发生辐射或核事故后对从日本和世界其他地区进口的食物实行进口管制而订定的指引限值。由于食品法典委员会订定的指引限值在国际贸易中广受采纳,而且已为公众健康提供足够的保障,中心会继续对其他食物采用《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的指引限值。

6.4 瓶装/包装饮用水的新放射性核素含量标准何时生效?

生效日期是2012年8月1日。

6.5 中心会否公布合格但检测到少量放射性核素的样本的检测结果?

为方便市民作出知情选择,中心将继续每个工作天上载日本进口食品的检测结果到中心网页,包括含辐射量低于《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指引限值的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