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中心呼吁市民停止食用含河豚毒素的河豚花胶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三月一日)呼吁市民立即停止食用两款预先包装的河豚花胶,因为有关产品含有河豚毒素。业界亦应立即停止出售或使用受影响产品。

有关产品的资料如下:

(一)产品名称:(鸡泡)花胶 - 首选特大河豚
原产地:越南
经销商:大栈有限公司
净重:每包半斤
此日期前最佳:二○一七年七月二日

(二)产品名称:(鸡泡)花胶 - 特选河豚
原产地:印度洋
经销商:大栈有限公司
净重:每包半斤
此日期前最佳: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中心发言人说:「中心跟进一宗食物查询时,分别从涉事经销商位于天水围及元朗的零售点抽取上述『首选特大河豚』及『特选河豚』花胶样本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两款食品均含有河豚毒素。」

据经销商提供的资料显示,有关产品购自另一供应商林记海味有限公司,而供应商亦表示有将有关产品作零售。涉事经销商及供应商已按中心指令,将所有批次的河豚花胶产品停售及下架,并安排回收。

中心呼吁曾购买并持有上述产品的市民,应立即停止食用,如食用有关产品后不适,则应及早求医。市民如欲查询上述产品的回收事宜,可于办公时间致电大栈有限公司(3976 3888)或林记海味有限公司(2851 4020)。

发言人表示,河豚含有可以致命的剧毒「河豚毒素」。该毒素非常耐热,在烹煮和干燥等食物配制过程后多仍留在鱼的组织内,因此进食河豚及其制品,不论生吃、经过烹煮或干制均有机会导致食物中毒,甚或死亡。河豚毒素主要导致病者出现神经和肠胃症状。任何人均可受河豚毒素中毒所影响,且现时并无已知的解毒剂或抗毒素可消解河豚毒素。避免进食河豚或其他含河豚毒素的鱼类是预防河豚毒素中毒的最佳方法。

发言人提醒业界,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中心会就事件通知业界,并会继续追查有关食品的来源及分销情况。如有足够证据,中心会提出检控。调查仍然继续。



2016年3月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