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积极跟进台湾「劣质食油」事件

就台湾当局发现有「劣质食油」流入市面和被用作制造食物出售一事,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已联络台湾当局和展开全面调查。中心发言人今日(九月五日)呼籲业界主动停售和停用怀疑涉事的食油或食品。

发言人说:「中心得悉台湾有食品厂使用『劣质食油』后,已联络台湾当局索取进一步资料。另一方面,鉴于受影响食品的层面广泛及事件的严重性,中心亦同步在本港积极展开跟进。」

他续说:「在今天首日的调查中,中心通过联络主要业界,包括食油、烘焙及点心制造,初步发现『美心西饼』曾使用『强冠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之『全统香猪油』制造菠萝包,而有关商户已将涉事食品下架,并会停止出售。」

而中心在调查时亦发现,本港另一进口商「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亦可能曾进口有关问题食油。该商户为利便中心调查及避免市场混乱,会回收有关产品,并交中心封存待查。进一步资料可稍后见中心网页。

另外,中心亦有到怀疑涉事的相关处所(例如货仓及零售点),进行巡查及检取高危食物样本进行化验。

发言人说:「目前还没有一种特定的科学方法检测和鉴别以『地沟油』来制造的食油。所以,国际间一般会通过包括检测如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及金属杂质等含量,以确定食油质素。中心了解到今次台湾方面亦是采取同类方法来进行检测,而中心原则上亦会采用前述方法进行化验。」

过去一年,中心透过恒常食物监察计划共抽取超过四百五十个食用油样本作上述各项化学测试,全部结果满意。

除上述行动外,中心亦会知会业界有关「劣质食油」事件,并呼籲业界若怀疑有涉事的食油或食品,应主动停止制造、加工和出售,并将怀疑有问题的食品下架,及即时与中心联络。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2条规定,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违法,最高罚则为罚款港币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另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市民如对已购买的相关产品有所怀疑,亦应停止食用,并与有关零售商联络。

中心会继续监察事件,因应情况采取最适当行动,以确保公众健康。



2014年9月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