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管制 / 出口验证 - 进口食物管制

进口食物管制

基于公共卫生理由,当局对进口食物施加规定。某些高危进口食物,例如牛奶、奶类饮品、冰冻甜点、野味、肉类、家禽和蛋类等均受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的附属法例所监管。进口野味或蛋类须事先获得本署的批准,而进口肉类、家禽或蛋类则仅限于本署所认可的来源地。为放行进口的食物,进口商须提供出口国家/地方的发证实体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

负责人员与内地有关当局磋商后,所有进口蔬菜均附有识别标籤及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蔬菜样本从运载的货车收集后,会在文锦渡食品管制办事处进行检验残留杀虫剂。活的食用牲口也须在文锦渡、批发市场及屠房接受检查和检验。

服务承诺

入境旅客须知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AK章《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凡任何人携带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入境而没有原产地发证实体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及/或没有食物环境卫生署的事先书面批准,均属违法。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旅客应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各地发证实体只会向食物业人士签发卫生证明书作商业用途。任何人如有意申领卫生证明书以携带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入境,应向来源地有关发证实体查询;如有关发证实体订有签发卫生证明书予个别人士的安排,则应向其提出申请。

如有查询,请与卫生督察(进/出口)进口签证(电话号码:(852)2156 3041或(852)2156 3042)联络。此外,亦可透过电邮(地址:fsc@fehd.gov.hk)或传真(号码:(852)2521 4784)提出查询。

食物入口管制及安全指引

*"冰鲜"(chilled)(亦称冷冻)一词是指食物经预冷工序处理后再保存于摄氏0度至4度。

有关入口商及业界的消息

服务承诺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