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拟输入内地冰鲜鸡*的本港进口商提供指引。

食物安全法例规定

在香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及该条例的附属法例订明了有关规管食物安全的法律准则。该条例第54条更列明,售卖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属违法。又在该条例下的《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亦明确书明对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的入口要求,如内地的冰鲜鸡。

认可加工厂

进口的冰鲜鸡必须来自食环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认可的内地加工厂。

可浏览连结网页《在香港注册的内地冰鲜禽肉企业名单》查阅认可加工厂的名单。

进口条件

进 口 条 件

《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4(3)(b)条赋予食环署权力,可就进口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施加条件,以保障公共卫生。就输入内地冰鲜鸡,本港进口商须遵守进口许可证所载的条件(附录I)。食环署会不时检讨上述的进口条件,从而将新的要求归入进口条件内,以保障公共卫生。凡没有遵守有关条件的进口商,可遭食环署采取法律行动。此外,有关的冰鲜鸡可能不准入口。

进口内地冰鲜鸡其中一项须遵守的条件是,每批付运的鸡只必须由食环署署长批准的车辆运送。车辆须符合附录II所载的条件,才会获准运送进口冰鲜鸡。为此,进口商须递交附录III的表格,申请批准。

进口许可证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进口冷藏(frozen)或冰鲜(冷冻/chilled)牛肉、羊肉、猪肉和家禽,须受签证条件管制。食环署亦同时负责签发这类食物的进口许可证,因此,进口商输入每一批冰鲜鸡前,再须向食环署申请该证。进口商欲知申请进口许可证详情,可查阅由食环署发出的《冷藏肉类、冰鲜肉类、冷藏家禽和冰鲜家禽进口许可证申请指引》。进口商可浏览网页查阅有关指引。

抵港货物

食环署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4(3)(b)条赋予的权力,规定从陆路进口的冰鲜鸡,必须经文锦渡输入;空运进口的冰鲜鸡,必须经香港国际机场输入。有关食物运抵这些进口检查站时,都须要接受食环署的检查。

抽取样本化验

抽 取 样 本 化 验

食环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62(1)条赋予的权力,从各进口检查站的进口食物中,抽取样本作细菌、化学危害因素等涉及食物安全测试分析。

食环署在抽取食物样本后,会按市价计算样本的价值,付款给进口商。由于食物的市值难以在进口时评定,食环署人员抽取样本时,会发给进口商一份通知,列明所抽取样本的品目和数量,而进口商事后可凭这份通知和有关样本的发票,向食环署申请发还被抽去样本的价值。

查询

如有查询,请致电食物进/出口组(电话:2867 5577) 或1823政府热线。此外,亦可透过电邮 (地址:fsc@fehd.gov.hk)或传真(号码:2521 4784)提出查询。

*本指引中的“冰鲜鸡”(亦称冷冻(chilled)鸡)是指屠宰后立即经预冷工序处理并保持于摄氏0度至4度的鸡只。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