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对输入某些肉类、肉类产品、家禽及蛋类的限制
4(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
(a) 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情况下输入肉类或家禽─
(i) 没有卫生证明书;或
(ii) 凡该等肉类或家禽已转运-没有转运证明书而输入,但第(5)款所述情况则属例外;
(ab) 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情况下输入蛋类 —
(i) 没有卫生证明书;
(ii) 凡该等蛋类已转运-没有转运证明书而输入,但第(5)款所述情况则属例外;
(iii) 没有获得卫生主任为施行本款而给予的书面准许;或
(iv) 没有遵从卫生主任施加的条件;或
(b) 任何人不得输入野味或违禁肉类,不论是直接输入或转运,但如获得卫生主任书面准许并且在其所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输入,则属例外。
4(2) 如获得卫生主任书面准许,肉类、家禽或蛋类可在其所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输入而无须卫生证明书。
4(2A) 就第(1)(ab)(iii)款而言,只有在某人已向卫生主任提供该主任所要求的下述资料的情况下,该主任方可就输入蛋类向该人给予准许 —
(a) 该等蛋类的种类及数量;
(b) 该等蛋类的预期运抵香港日期;
(c) 用于输入该等蛋类的运输工具;
(d) (如该等蛋类是以货柜运载的)货柜编号;
(e) 该主任认为对令其能够追查该等进口蛋类去向属必要的任何其他资料。
4(3) 凡任何人根据第(1)或(2)款输入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卫生主任可─
(a) 规定该人于该等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运抵时,将该等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提交卫生督察检验;及
(b) 就该等进口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施加其认为合宜的条件或发出其认为合宜的指示,以确保该等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状况良好、合乎卫生或适宜供人食用。

4(4)

就本条而言,肉类、家禽或蛋类如从来源地讬运至香港,但在输入香港之前曾于另一地方卸下, 继而─
(a) 送回原来卸下该等肉类、家禽或蛋类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或
(b) 在从该地方输出之前转移到另一船只、飞机或车辆,不论该等肉类、家禽或蛋类是在该等船只、飞机或车辆之间直接转移,或是贮存起来等待输出的,均当作为转运。
4(5)

输入香港的肉类、家禽或蛋类或家禽如用密封的冷冻容器盛载,而输入该等肉类、家禽或蛋类或家禽的人证明并使卫生主任信纳,该等容器的封口仍然完好,并且在从来源地运往香港的过程中没有被人以任何方式干扰,则无须就该等肉类、家禽或蛋类附有转运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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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违反第4条而输入的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的输出、销毁或处置程序
5(1) 卫生主任在接获曾审查任何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的卫生督察的报告后,如觉得─
(a) 该等肉类或家禽正在或以经在违反第4(1)(a)或(2)条的情况下输入;或
(ab) 该等蛋类正在或已经在违反第4(1)(ab)或(2)条的情况下输入;或
(b) 该等肉类、家禽或蛋类所附有的卫生证明书或转运证明书并不正确或不适用于香港;或
(c) 虽然该等肉类、家禽或蛋类附有卫生证明书及转运证明书(如规定须有的话),但第4(3)条所提述的任何条件或指示未获遵从,或该等肉类、家禽或蛋类不适宜供人食用、并非状况良好或不合乎卫生;或
(d) 该等野味或违禁肉类未经卫生主任准许而输入;或
(e) 根据第4(1)(ab)(iv)或(b)或(2)条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未获遵从;或
(f) 虽然该等野味、肉类、家禽或违禁肉类按照第4(1)(b)或(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输入,但第4(3)条中所提述的任何条件或指示未获遵从,或该等野味、肉类、家禽或违禁肉类并不适宜供人食用、并非状况良好或并不合乎卫生,
则该卫生主任须以书面通知致予管有上述进口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的人,指示该人将该等 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交给监督,或将其输往其来源地;如属后一种情况,该人在该等野 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输出前不得放弃管有。
5(2) 第(1)款所指的通知须述明─
(a) 管有上述的进品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的人,须于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内(由接获该通知起计不少于48小时)作出书面承诺,会在由该项承诺作出之日起计30天内,将该等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交给监督,或自费将该等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输出;及
(b) 该等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如按照上述承诺交给监督,或如没有按照上述承诺输出,则监督可根据本条例第59条将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将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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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在根据第5(1)条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禁止再输入
6 任何人不得将据其所知是依据某人根据第5(2)条作出的承诺而已从香港输出的野味、肉类、家禽、蛋类或违禁肉类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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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参阅详细的食物法例,请浏览网页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内香港法例第1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