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奶粉的成分组合及类别

4(1)  

附表1 第1 栏所指明的每类奶粉,其所含奶脂的百分率须在该附表第2 栏就此而指明的奶脂含量百分率的范围内,而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逾5.0% 。任何人不得售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奶粉。

4(2)   任何人售卖任何食物时所用的类别说明,不得导致有意购买的人相信其正在购买属于第(1) 款所适用类别的奶粉,除非该食物符合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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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奶粉容器的标籤

5(1)  

除第(3)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为出售而宣传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除非以附有符合附表2 条文的标籤的容器将其盛载。

5(2)  

如盛载任何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的容器是包裹在不能清楚看到容器上标籤的纸张或其他包裹物内,则任何人不得售卖该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除非最外层的包裹物亦附有标籤,犹如该包裹物是本条第(1) 款所适用的容器一样。

5(3)   如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是出售以供人在卖方的处所内或在任何摊档内或流动小食车辆旁即时饮用的,则本条条文并不适用于有关的出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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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 奶粉的成分组合及类别)

奶粉类别 奶脂含量百分率
全脂奶粉 不少于26
部分脱脂奶粉 少于26 ,但不少于1.5
脱脂奶粉 少于1.5

附表2 奶粉容器的标籤

  1. 每个盛载─
    1. 部分脱脂奶粉的容器,均须附有以下声明─

      DRIED PARTLY SKIMMED MILK

      ( 部分脱脂奶粉)

      Contains not more than (z)% milk fat.

      Children under one year of age should not be
      fed on this milk except under medical advice.

      (除由医生指导外不应用以餵哺一岁以下之婴儿)

    2. 脱脂奶粉的容器,均须附有以下声明─

      DRIED SKIMMED MILK


      ( 脱脂奶粉)

      Children under one year of age should not be
      fed on this milk except under medical advice.

      (除由医生指导外不应用以餵哺一岁以下之婴儿)

      但如奶粉内曾加进任何物质,有关声明须按第2 段条文予以变通。
  2. 如盛载于容器内的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曾加进碳酸氢钠、柠檬酸钠或磷酸钠以外的任何物质,标籤上的声明须采用第1(a) 或(b) 段( 视属何情况而定) 所订明的合适的格式,并须加以变通如下─
    1. 在说明该奶类所属类别的中文及英文内加上以下的字─
      1. 如只加进糖,则分别加上" 加糖"(SWEETENED)" 字样;
      2. 如只加进一种奶类成分,则分别加上" 调质" 及"(MODIFIED)" 字样;及
      3.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则须加上" 复合" 及"(COMPOUNDED)" 字样;
    2. 除非所加进的物质只是糖,否则─
      1. 标籤上的声明须加上" 内加(y)" 及"(with (x) added)" 词句;及
      2. 上述词句内(y) 及(x) 之处须分别加上中文及英文字,以指明所加进的物质。
  3. 第1 (a) 段所订明的声明内(z) 之处须加上奶脂的最高含量,而该含量须以奶脂在奶粉总重量中所占的百分率标示。
  4. 第1 段所订明的每项声明均须─
    1. 清楚可阅地以中文及英文字标明;
    2. 以深色楷体字印在浅色底上或以浅色楷体字印在深色底上;
    3. 围以围线;
    4. 在围线内只载有第1 段所订明的内容。
  5. 第1 段所订明的每个标籤,均须稳固地贴在容器上或构成容器的一部分,其位置须在容器的侧面或顶部,以收清楚可见之效。
  6. 标籤或容器上不得附有对订明的声明的评论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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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参阅详细的食物法例,请浏览网页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内香港法例第132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