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例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后,任何人除非能出示获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认可的来源地发证实体所发出的卫生证明书,证明有关蛋类适宜供人食用,以及提供食环署卫生主任认为必需的资料,以便追踪蛋类的实际进口情况,以取得卫生主任的书面准许,否则不可把蛋类输入香港。完全煮熟或为合成食物的其中一种配料的蛋则不包括在是次规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