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近年,多個國家均有懷疑飲用能量飲品引致心律失調、癲癇、腎衰竭和死亡的個案。這些事件一般與不當飲用能量飲品有關,如同時飲用含酒精飲料或飲用超過建議的分量。舉例來說,二零一一年,一名美國少女飲用了約1.5公升能量飲品"Monster Energy"後死亡。二零零八年,一名患有潛在性心臟病的英國男子飲用大量能量飲品"紅牛"(Red Bull)後死亡。二零零一年,瑞典一名女子在一個派對飲用了紅牛和伏特加酒後,在跳舞期間突然暈倒,最終死亡。
  2. 能量飲品透過刺激神經系統而起提神作用。這種不含酒精的飲品,添加了咖啡因、多種維他命B等提升能量的成分,以及牛磺酸(一種氨基酸)、葡萄糖醛酸內酯(碳水化合物)等其他物質。能量飲品可含有能量的來源(如碳水化合物)或不含糖分。能量飲品不應與運動飲品混淆,後者可補充人體水分,並提供糖分和礦物質、如鈉和鉀。
  3. 混合伏特加酒或啤酒的能量飲品,已成為酒吧和會所中受歡迎的飲品,各國年青人飲用這些飲品亦已成為一種風氣。此外,有人在進行劇烈體能活動期間飲用能量飲品,以維持能量;或運動後飲用,作止渴用途。然而,這些飲品不但不會補充他們體內的水分,實際上還可導致脫水的情況。

安全性和對公眾健康的影響

  1. 一罐能量飲品的咖啡因含量與一杯咖啡相若。能量飲品內的其他成分,如牛磺酸和葡萄糖醛酸內酯,亦存在於天然食物,或在我們體內製造。除咖啡因可能導致兒童或對咖啡因敏感的人緊張或焦慮等不良影響外,沒有證據顯示能量飲品所含的其他物質會對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
  2. 然而,歐洲聯盟食物科學委員會認為,能量飲品對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可能與能量飲品的成分、酒精和運動的相互作用有關。能量飲品的成分、酒精和運動的相互作用可在中樞神經系統(減低消費者的酒精中毒意識)、腎臟(短期內加速體內的水分和鈉流失)和心血管系統(短期內改變了心率和血壓)中出現。這些影響可對消費者的健康構成風險。

規管

  1. 在香港和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新加坡等國家,以及某些歐洲國家,售賣能量飲品是合法的。
  2. 食品法典委員會目前並未就能量飲品訂定有關標準,香港亦沒有訂立規管能量飲品標準的具體法例,但澳洲規定經配方的含咖啡因飲品(能量飲品)的咖啡因含量不得少於每公升145毫克,也不得多於每公升320毫克。

給市民的建議

  1. 能量飲品不適宜兒童、孕婦及對咖啡因敏感的人飲用。
  2. 飲用能量飲品時,不應同時服用可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物質(例如含酒精飲料或中樞神經系統藥物) 。
  3. 不可過量飲用能量飲品,例如應按照標籤上列載由製造商建議的攝入量(如有)。
  4. 能量飲品不宜用於止渴或在運動時補充身體水分。從事劇烈體能活動或做劇烈運動期間,應飲用足夠的清水補充身體水分。

給業界的建議

  1. 業界應確保其能量飲品符合本港法例及適宜供人飲用。
  2. 能量飲品應附有標籤,聲明產品不適宜兒童、孕婦及對咖啡因敏感的人飲用。
  3. 能量飲品不應有誤導消費者的宣稱,例如聲稱飲用該產品後不需要睡眠或適合於運動時用作止渴。

食物安全中心
風險評估組
二零一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