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 養 標 籤 及 營 養 聲 稱 技 術 指 引 附 件 IV - 常 見 問 題
1.什麼是用於特殊膳食的食物?
用於特殊膳食的食物,是特別為滿足因特殊身體或生理狀況及/或特殊疾病引致有特殊膳食要求而加工或配製並作此表述的食物。這些食物與類似的一般食物(如有的話)在成分組合上必須有明顯分別。特殊膳食食品的表述方式,必須符合《修訂規例》或其他現有法例(包括《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的相關規定。
2.如在食物包裝上特別顯著標示某營養素,是否視作營養聲稱?
根據《修訂規例》,營養聲稱是指述明、指出或暗示某食物含有特定營養特質的陳述。某種表示方法是否屬營養聲稱,需考慮個別情況及視乎整體表示方式才可決定。如某表示方式指出或暗示食物含有、不含有、含豐富或含小量能量或營養素,該表示方式將被視作營養聲稱。
3.“不含味精”、 “不含氫化油”、 “不含咖啡因”、 “含電解質”、 “少甜”、 “不加甜味”、 “添加甜味”、 “非…主要來源”、 “不添加…” 及有關血糖生成指數 (glycaemic index) 的聲稱是否屬營養聲稱?
以上各項皆不屬於營養素含量聲稱,而 “非…主要來源” 亦不視作 “低” 或 “不含” 的同義詞,也不等同於 “0克”。此外, “含苯內氨酸” 及 “不含酪蛋白” 亦屬允許之聲稱。然而,這些字句必須真確無誤及不能有任何誤導成分。至於“含維他命”或“含礦物質”的聲稱,所有標示的維他命或礦物質需符合作出有關聲稱的條件。
4.如某食品並非用作出售,有什麼關於營養標籤和營養聲稱的規定需要遵守?
根據《修訂規例》,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沒有按規定加上營養標籤、或在其標籤上有任何不符合有關法例要求的營養聲稱的預先包裝食物,即屬犯罪。該罪行不限於當售賣或供出售的有關預先包裝食物。如該食品並非用作售賣但本身構成宣傳品,而宣傳品中具任何不符合有關法例要求的營養聲稱,則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該預先包裝食物,即屬違法。
5.就某些營養素而言,固體和液體食物各有不同的營養聲稱準則。怎樣分辨固體和液體食物?
一般而言,食物會按出售時的狀態以決定應符合固體或液體食物的準則。例如雪糕在出售時是固體狀,因此其營養素含量聲稱須符合固體食物的規定。至於半固體食物(如乳酪,吉士醬)和固體液體混合食物(如羅宋湯、麥皮、粥)則須符合固體食物的規定。然而,需如奶粉經沖調才可進食的食物,營養聲稱的準則適用於按包裝上指示沖調後的食物。沖調食物的調製方法必須清楚列出於包裝上。
6.以中文和英文以外的其他語言寫成的聲稱是否也受有關聲稱的規例規管?
以任何語言寫成的營養聲稱,皆受《修訂規例》規管。所有有關規定均適用於以任何語言作出營養聲稱的食物。如獲豁免資格的食物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語言作出營養聲稱,該食物將喪失其豁免資格。
7.營養標籤上的資料有什麼語言規定?
營養標籤上有關必須列出的營養素的資料,可使中英文、中文(簡體字或繁體字)或中英文兼用,而數字則可用阿拉伯數字。不過,如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中英文兼用,營養標籤上的資料亦須中英文兼用。
8.營養丸和膠囊是屬於藥物還是食物?
一般而言,維他命和礦物質膠囊均視作藥劑製品,須於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藥劑製品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其他營養丸和膠囊如附有醫藥聲稱 (例如有關預防或治療疾病或其徵狀的聲稱),亦會被視作藥劑製品。
9.法例中有關反式脂肪標籤的要求是否不包括天然的反式脂肪?
在修訂規例中,反式脂肪是指所有含最少一個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肪酸的總和。這基本上是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就營養標籤的指引中有關反式脂肪的定義而釐訂。此定義並不包括天然及人工製成的共軛反式脂肪酸。然而,如食物中含有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不論其來源,其含量必須按照修訂規例的要求清楚列出。
10.如不同的產品放在同一個包裝內出售,應如何標示營養素含量?如大包裝內含細小包裝,又應在哪一包裝上加上營養標籤?
如在同一包裝內的不同產品是屬於完全不同的種類,可選擇以下列方式處理︰(i) 針對包裝內的每一種產品獨立製作個別的營養標籤,或 (ii) 製作一個整合的標籤 (即在同一個營養標籤內的個別欄位分別列出各種產品的營養素含量)。如這些產品是屬於類似性質(例如不同口味的曲奇餅) 、其營養素含量亦相似,而消費者亦多數可能於同一時間進食這些不同的產品,則可製作單一個營養標籤,於標籤內列出一套按各產品重量的比例計算的營養素資料。
至於數個小包裝的食物包裝為一大包裝,如該食物是以大包裝為出售單位,此大包裝食物除非獲豁免,否則便須按《食物及藥物 (成分組合及標籤) 規例》(第132W章) 的規定加上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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