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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 食物標籤上的營養資料 友善列印
 

有關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的更多問題(第二部份)

一般問題

1. 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是否適用於健康食品和功能食品?如何確定我的產品須符合營養標籤規定?

一般而言,無法歸類為中藥或西藥的健康食品和功能食品跟一般食品一樣,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必須符合營養標籤規定。

有關“藥劑製品”和“藥物”的定義載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此外,《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規定,任何人不得藉廣告聲稱某種產品對該條例附表所載的任何疾病具有治療或預防作用。衞生署負責執行這些條例的規定。有關這些條例的詳情,可瀏覽網址www.legislation.gov.hk

2. “並非低卡路里食物”這項陳述是否可以接受?

“並非低卡路里食物”這項陳述只要是真確無誤(即有關食物不符合《修訂規例》所訂明的“低能量”規定),便可以接受。如食物的整體表述方式沒有暗示該食物所含能量高或低,有關陳述便不視作就能量作出的營養聲稱。

3. 這產品並非不含鈉”這項陳述是否可以接納?

如該項陳述與事實相符(即有關食物不符合《修訂規例》訂明有關“不含鈉”的聲稱條件),便可以接納。如整體表述方式並無暗示該產品含有與鈉有關的特定營養特質,該項陳述不會視為有關鈉的營養聲稱。

4. 芥花籽油、橄欖油和氫化油是否視作營養素?

根據《修訂規例》的規定,以上各項均不視作營養素。

資料標示

5. 在營養標籤上標示維他命A、維他命E和葉酸的含量時,是否必須分別以視黃醇當量微克、α-生育酚當量毫克和膳食葉酸當量微克作為單位?如只在營養標籤上標示微克或毫克,這做法是否可以接受?

《修訂規例》訂明,在營養標籤上強制規定標示的營養素,必須採用公制單位來標示其含量。如沒有就維他命A、維他命E和葉酸作出營養聲稱,《修訂規例》並無強制規定標籤上須標明這些營養素的含量。然而,如就這些營養素作出營養聲稱,則必須在營養標籤上以公制單位標明其含量。事實上,這些營養素的聲稱條件涉及計算營養素參考值,而維他命A的相應單位為視黃醇當量微克,維他命E的為α-生育酚當量毫克,葉酸的則為膳食葉酸當量微克。如屬自願標示的情況,業界宜按照強制標示營養素的做法,以同一方式標示營養數值,方便消費者了解有關資料。

如在營養標籤上以微克來標示維他命A和葉酸的含量,或以毫克來標示維他命E的含量,一般將會假設維他命A的單位是視黃醇當量微克、葉酸是膳食葉酸當量微克、維他命E是α-生育酚當量毫克。然而,向消費者提供的資料不得具欺騙或誤導成分。因此,中心建議業界在任何情況下均宜採用視黃醇當量微克、α-生育酚當量毫克及膳食葉酸當量微克分別標示維他命A、維他命E及葉酸,以免有所混淆。

6. 什麼是營養素參考值?如有關食物中某營養素的含量為參考值的100%,是否表示該食物足以提供那種營養素的每天所需量?

營養素參考值是一套專門用於營養標籤的參考數值,作為比較不同食物中營養素含量的標準。消費者可根據這個標準比較不同的食物從而作出選擇。

營養素參考值是參考不同組別人群的各種營養素建議攝入水平而制定。《修訂規例》中附表7列出一套營養素參考值(“中國營養素參考值”),以供參考。由於中國營養素參考值是專為中國人而制定,所以較適用於本港和中國內地居民。然而,進食營養素含量為參考值的100% 的食物,並不表示能完全符合某一特別人群的營養需要。

7. 對於包裝內附有小包調味料的食品(例如即食麵或餃子),我可否只為整個食品製備一個營養標籤?

對於包裝內附有小包調味料的食品,例如附有調味醬汁的即食麵或附有湯底的餃子,如所附的調味料通常是與主要配料(例如即食麵或餃子)一同食用的話,則可以為整個食品(即混合主要配料及調味料)進行化驗分析,然後製備一個營養標籤。

8. 在標示食用分量數目時,應該如何作出修整?

如欲修整食用分量數目,可視乎情況把數值上調或下調至整數。舉例說,8.3個食用分量可下調至8個食用分量,而16.6個食用分量可上調至17個食用分量。

經修整的食用分量數目乘以食用分量大小可能與包裝上標示的食品重量∕容量或食品的實際重量∕容量不相符,如出現上述情況,建議可在經修整的食用分量數目前面加上“約”的字眼,以免混淆消費者。雖然修整食用分量數目並非《修訂規例》的強制規定,但是提供予消費者的資料不得有欺騙或誤導成分。

9. 在同一個食品包裝上載有兩個或以上適用於不同國家∕地區的營養標籤(包括適用於香港的),是否可以接受?

為免令消費者產生混淆,業界宜遮蓋未完全符合《修訂規例》的營養標籤,又或註明該營養標籤不適用於香港及∕或註明其適用的國家∕地區。只顯示適用於香港的營養標籤是較為可取的做法。如選擇在包裝上保留不同的營養標籤,則應確保該等標籤所示的營養資料在考慮不同國家∕地區的數據修整方法後(如適用)能互相吻合。

10. 新增的營養標籤應否沿用原有食物標籤所使用的語言?

當局沒有規定營養標籤所使用的語言須與原有食物標籤的語言相同。不過,如業界擬在營養標籤上使用與原有標籤不同的語言(例如營養標籤使用英文,原有的標籤卻使用中文),則整個食物標籤會視作兩種語言兼用。在這情況下,根據《修訂規例》附表5第1部第4(4)條,營養標籤須使用中文及英文。此外,現行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8(2)條的規定,應予遵行(即食物的名稱及配料表須以中英文列出)。換句話說,原有的標籤須作相應修訂。

11. 某些食物(如茶葉、咖啡豆)要先沖泡才可供食用,一般亦非以售賣時的狀態食用。如何為這些食品製備營養標籤?

某些食物(如茶葉、咖啡豆及其他類似食品)要先沖泡或進行某些配製程序才可供食用。咖啡豆或茶葉本身會過濾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但無論如何不會食用。為這些食品製備營養標籤時,可按食物供食用時的狀態標示營養素含量,但須在營養標籤上指明有關含量是按該狀態計算,以及在標籤上清楚說明沖泡/配製的方法。

如該食物在可供食用時的狀態(如已沖泡的咖啡或茶)不含任何能量值或核心營養素(即能量值和核心營養素含量符合《技術指引》表2有關“0”的定義),則可獲豁免遵從營養標籤規定。

12.在一個包裝上列出多種類似產品的營養素含量(例如在一包“蜜糖香腸”上一併列出“蜜糖香腸”、“燻製香腸”和“胡椒香腸”的營養素含量),是否可以接納?

在一個包裝上列出多種類似產品的營養素含量,原則上可以接納,但須清楚標明包裝內是哪一種產品。不在包裝內的其他類似產品的營養資料會視為供消費者參考的額外資料。

13. 如何為燒味食品製備營養標籤?

市面上一些燒味食品(例如放在塑膠容器上並以保鮮紙穩固包裹,而在提起包裝或翻轉包裝時食物不會溢出的燒味食品)屬預先包裝食品,須附有營養標籤。另一方面,如燒味食品放置在一個盒內或一個容器內並以膠紙或訂書釘稍為固定蓋子,即使沒有打開盒子,食物也能受到干擾,這些食品不算是預先包裝食品,無須附有營養標籤。

業界為預先包裝燒味食品製備營養標籤時,應注意同一動物不同部位所含的營養素可以差別很大。因此,業界應按既具代表性亦可真實反映食品的營養素含量的動物部位及烹煮方法來為燒味食品製備營養標籤。業界應採用一個適當的抽取樣本計劃,當中應考慮原材料和製作過程上的差異,以及所使用的豬∕家禽的特質。

為每一組食品進行實驗室分析後,會得出一個平均值,以及一個範圍的數據,反映營養素含量在不同樣本中有所差異。由於在一些燒味食品組別中出現的有關差異可能超出《技術指引》內所載的規管容忍限,因此當局在考慮過最高∕最低的檢測結果後,或會接納一個較高的容忍限。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每個個案,但業界必須提交檢測結果,以供食物安全中心考慮。

業界如欲使用間接營養素分析方法為燒味食品製備營養標籤,應注意食物成分資料庫內載有動物不同部位的營養素資料。在選擇使用間接營養素分析方法前,應確定這方法適用於有關食品。

14. 某產品的營養素含量未能符合《技術指引》表2內列出營養標籤上標示“0”(每100克∕毫升) 的定義 (例如每100克產品含0.8克總脂肪)。不過,產品的食用分量小,每一食用分量的營養素含量也相當少(例如每5克食用分量含0.04克總脂肪)。在這情況下,該如何標示每一食用分量的營養素含量?

把營養標籤上的營養素數值作數據修整屬自願性質。無論如何,業界應確保所提供的資料全屬事實,且不能有誤導成分。如要把營養素含量修整為"0克",則必須符合《技術指引》表2中有關"0"的定義。舉例說明,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5克總脂肪可修整至0克,其他數值則可修整至小數點後1個位。

因此,就以上個案而言,在營養標籤上標示“0克總脂肪"是不可以接納的。把數值修整至小數點後1個位卻可以接納,即可把“每5克食用分量含0.04克總脂肪” 的數值標示為“每5克食用分量含0.0克總脂肪”。不過,為了提供更清楚的資料和避免可能出現混淆的情況,業界可在適用時另選標示方式,例如:

(i) 標示真正數值或把數值修整至更多小數位(例如小數點後兩個位);或
(ii) 按每100克∕毫升食物標示營養資料;或
(iii) 調整食用分量(如適用)。

15. 營養標籤上標明數值為“每一食用分量含0克”和“每一食用分量含0.0克”,兩者有否分別?

營養標籤上的數值標示為“每一食用分量含0克”,即會視為產品內沒有該營養素,又或該營養素的含量相當少,以致數值已根據《技術指引》表2中有關“0”的定義修整為“0”。另一方面,數值標示為“每一食用分量含0.0克”,即會視為數值已修整至最接近的0.1克。

舉例說明,要在產品上標示數值為“每一食用分量含0克反式脂肪”,該產品每100克含反式脂肪不應多於0.3克(參考“0”的定義)。另一方面,若要在產品上標示數值為“每一食用分量含0.0克反式脂肪”,則該產品的每一食用分量含反式脂肪應少於0.05克(否則便會修整為“每一食用分量含0.1克反式脂肪”) 。

營養聲稱

16. 有些飲品含有固體配料,例如果肉。在作出營養素含量聲稱時,這些飲品應符合有關固體食物還是液體食物的聲稱條件?

含固體配料的飲品須按個別情況考慮。通常作為飲品售賣及飲用的食物一般視作液體食物。因此,連果肉的橙汁等飲品一般視作液體食物。這些飲品只含有小量固體,有關固體並非主要成分及無須咀嚼便可容易吞下。不過,如飲品內的固體配料是飲品的主要成分之一,在作出該飲品的營養素含量聲稱時,則可能須符合有關固體食物的規定。

17. “0克反式脂肪”屬“數量性聲明”還是“營養素含量聲稱”?

“0克反式脂肪”這項陳述如本身沒有述明是每包裝、每一食用分量,還是每100克∕毫升的營養素含量,應視作“營養素含量聲稱”(即“不含反式脂肪”)。不過,如這項陳述附有有關食物分量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又與產品的營養資料標示方式互相對應(例如“每100克含0克反式脂肪”及“每一食用分量含0克反式脂肪”),則有關陳述會視作可接受的“數量性聲明”。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能量及其他營養素。

18. 如何確定可否為某種物質作出營養聲稱?

業界可採用下列三個準則作為指引,以確定可否為某種物質作出營養聲稱。如該物質符合下列全部準則,便可作出營養聲稱:

(i) 該物質是一種營養素;
(ii) 已訂明該營養素的營養聲稱條件;以及
(iii) 符合相關的聲稱條件。

換言之,如果《修訂規例》沒有就某一特定營養素或某一類聲稱訂明相關的營養聲稱條件,便不可就有關的營養素作出這類聲稱。

如該物質並非一種營養素,便不受《修訂規例》規管。不過,提供的資料必須準確無誤,且沒有誤導成分。

19. 如何確定可否為某種物質作出營養素功能聲稱?

業界可採用下列三個準則作為指引,以確定可否為某種物質作出營養素功能聲稱。如該物質符合下列全部準則,便可作出載有關於有關營養素所擔當的生理角色的資料的營養聲稱:

(i) 涉及的營養素具有營養素含量聲稱條件或於《修訂規例》的附表7中有列出中國營養素參考值;
(ii) 營養素功能聲稱須以科學證據和科學共識為基礎(如現時未有共識,例如研究結果只在個別期刊刊登,但國際間仍未就有關功能達成共識,便不符合這個準則);以及
(iii) 如作出有關蛋白質、膳食纖維、維他命或礦物質的營養素功能聲稱,涉及聲稱的營養素的含量應符合“來源”的營養素含量聲稱的條件。

20. 可否就水溶性纖維作出營養聲稱?

水溶性纖維是膳食纖維。根據《修訂規例》,“膳食纖維”指藉著AOAC所採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測定的任何纖維,而水溶性纖維是其中一種。因此,在作出有關水溶性纖維的營養素含量聲稱時,須符合膳食纖維的聲稱條件。

21. “鈣含量等於一杯奶”是否屬營養聲稱?

某項陳述是否屬於營養聲稱須按個別情況決定。例如“鈣質含量豐富一包所含的鈣質相等於一杯奶”這項陳述屬於營養素含量聲稱(“高鈣”);但“每包餅乾(100克)含400毫克鈣質,鈣含量相等於一杯奶”這項陳述則屬數量性聲明。

豁免

22. 新鮮、乾的及切粒∕搗碎∕弄成粉狀的紅辣椒、葱、蒜等預先包裝食物,是否獲豁免遵守營養標籤規定?

根據《修訂規例》附表6第1部第6項,包裝在並無載有其他配料的容器內及並無添加其他配料的蔬菜(不論是新鮮、冷凍、冷凝或乾的),均獲豁免遵守營養標籤規定。上述《修訂規例》和第132章主體法例內都沒有“蔬菜”的定義。不過,蔬菜通常是指傳統上被歸類為這食物類別的食品。一般而言,蔬菜包括豆類(例如青豆、黃豆)、菇類、海藻和真菌,但不包括果仁、種子、米或其他穀物。新鮮或乾的紅辣椒、葱、蒜視作蔬菜,因此可獲豁免遵守營養標籤規定;但如經過其他處理方法或導致食物的自然狀態產生實質的更改的加工處理,例如切粒、搗碎、弄成粉狀等,一般不會作為蔬菜食用,便不能獲得豁免。

23. 常見中式湯的配料(例如淮山、紅棗、杞子) 是否獲豁免遵守營養標籤規定?

某種配料可否獲得豁免須按個別情況決定。例如,淮山是塊莖,可作新鮮蔬菜食用;紅棗是水果類,可作乾果食用;乾的杞子可作乾果食用,並可用作湯的配料。如某種湯配料屬水果或蔬菜,且包裝在並無載有其他配料的容器內及並無添加其他配料,便可根據《修訂規例》附表6第6項獲得豁免。

24. 如何計算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獲得豁免的產品的銷售量?

銷售量是指在製造商或進口商層面銷售產品的數量(即出售予零售商或分銷商的件數),並非指零售商實際出售予最後消費者的數量,除非有關產品直接銷售予最後消費者。銷售單位則指擬售予最後消費者時的包裝單位。至於大批出售予最後消費者的產品(例如把六瓶250毫升的飲品組合成為大包裝以一個單位出售),則整個包裝視作一個獨立銷售單位。業界應在申請豁免時在申請書上列明這些資料。

在計算獲豁免產品的銷售量時,銷售量是指所有豁免享有人出售的有關產品的件數總和。有關數字並不包括不獲授予豁免的其他製造商或進口商售出的同一產品的銷售量。

25. 如在“六包裝產品”附加一包作為贈品(即免費附送),附加的一包會否計入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獲豁免的“六包裝產品”的銷售量?

在確定某些產品是否屬相同版本時,其中一項考慮的特點是產品的包裝大小。如附加的一包牢固附在“六包裝產品”上,則這個“六加一”的包裝會計算為有別於“六包裝”版本的一個“銷售單位”。如附加的一包並非附在“六包裝產品”上,並可以獨立單位售給消費者,則附加的一包會被視作產品的另一個不同版本。業界應就不同版本的產品另行提交申請。就“買一送一”的情況而言,同一版本的兩件產品將會視為兩個單位,而非一個單位。無論何種情況,業界在申請豁免時須在申請書上清楚列明銷售單位。

26. 根據小量豁免制度,如食物進口商分銷給零售商的產品,其後因某些原因由零售商退回,這些退回產品的數目會否從進口商已向食物安全中心報告的銷售量中扣除?

進口商應向食物安全中心遞交顯示產品流動情況的證明文件,例如銷售的發票、記錄或帳目,以供中心按個別情況決定。

化驗所測試

27. 對於以“膠囊”包裝的健康食品,應否把膠囊的“外殼”連同其內含物質一起進行分析?

由於膠囊的“外殼”通常連同其內含物質一起食用,業界應把整個膠囊(包括“外殼”及其內含物質)進行營養素含量的分析。如有關食用方法清楚說明膠囊的“外殼”應在食用前除去,則可在進行分析前除去膠囊的“外殼”。

28. 如何把軟的明膠囊混合成為均勻的粉末狀物質?

把軟的明膠囊與液氮混合後,它會凝固和變得易碎。然後,再用攪拌機磨碎成為粉末。

29. 如何計算含功能性纖維產品的“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

根據有關規例中“膳食纖維”的定義,功能性纖維是“膳食纖維”的成分之一。因此,計算“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時,應把膳食纖維及其中的功能性纖維一同減去。

30. 如何正確計算醋類產品的“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存在於一般食物的小量有機酸不會明顯影響能量和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的計算。然而,醋中的醋酸含量則不容忽視,它對計算能量和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均有較大影響。由於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計算程式並無提及有機酸,所以應把有機酸(如酒精般)額外加入程式中計算。計算程式如下:

每100克食物中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克)=100-每100克食物中的[蛋白質(克)+脂肪(克)+水(克)+灰分(克)+酒精(乙醇)(克)+膳食纖維(克)+有機酸(克)]

31. 經過發酵魚類中發現含有膳食纖維是否合理?

根據東南亞國家聯盟食物成分表(ASEAN Food Composition Tables),每100克“經過發酵魚類(Pla-ra)”含有0.5克膳食纖維。因此,發酵魚類含有膳食纖維是可能的。

32. 設定營養素規管容忍限時,是否已考慮檢測方法的不確定度?

不確定度是一個顯示檢測結果於分析差異的定量指標。當局在設定規管容忍限時,並未有考慮測量精度誤差。由於不確定度和規管容忍限兩者沒有直接關連,因此當局會在查核產品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時,獨立處理不確定度的問題。

33. 是否可用《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檢測方法技術指引》附件所指明的方法檢測奶類產品?

食物安全中心目前採用上述附件所指明的方法,測量各種本港地道混合食品中的營養素含量,但其中某些方法並不適用於奶類產品。實驗室應採用AOAC International 公布的最合適方法或其他國際∕國家認可的標準方法。舉例來說,ISO8851-1/IDF 191-1:2004適用於測量牛油的脂肪含量。

 

34. 我得知粟米油含有較大量C18:3t脂肪酸。我是否需要測定其他預先包裝食物的反式-C18:3脂肪酸含量? "二零一零年二月更新"

大部分預先包裝食物的C18:3t脂肪酸都是測定不到。精製食油、人造牛油、抹醬及脂肪含量偏高的油炸食物有可能含有可測量的C18:3t脂肪酸。由於目前沒有這些C18:3t脂肪酸的獨立標準物,因此可根據AOAC正式方法996.06或相關的國家/國際分析方法測定亞麻酸甲酯的感應因子,再運算出C18:3t脂肪酸的含量。

35.我可否使用AOAC正式方法2009.01測定膳食纖維含量? "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根據《修訂規例》,任何適當的AOAC正式方法均可接受。

36. AOAC 正式方法 2001.03 與 2009.01 有何區別? "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AOAC正式方法2001.03用來測定不可溶性膳食纖維、高分子量可溶性膳食纖維及低分子量抗性麥芽糊精,而不包括抗性澱粉及部分不可消化的寡聚糖。然而,AOAC正式方法2009.01則採用了AOAC正式方法985.29、2001.03和2002.02的原理來測定總膳食纖維(用AOAC正式方法985.29)、抗性澱粉和不可消化的寡聚糖(3至9個單體單元)的總和。因此,AOAC正式方法2001.03和2009.01所得的總膳食纖維結果或會不同。有關差異取決於預先包裝食物樣本是否含有抗性澱粉及/或部分不可消化的寡聚糖,因為兩者在AOAC正式方法2001.03中的回收率較差。

37. 我可否把 AOAC 正式方法 985.29 和 2002.02 所得的結果相加起來,作為含有抗性澱粉的預先包裝食物的總膳食纖維含量? "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由於 AOAC 正式方法 985.29 以酶重量法進行,抗性澱粉的回收率並不是零,把兩個結果相加的做法會造成重複計算的問題。因此,建議業界採用 AOAC 正式方法 2009.01 作為檢測方法。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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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 10-0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