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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 食物標籤上的營養資料 友善列印
 

有 關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更 多 常 見 問 題

1.何謂預先包裝食物?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預先包裝食物”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a)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以及(b)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有關定義亦適用於《修訂規例》。至於下列食物,則不會視作預先包裝食物,無須加上一般標籤和營養標籤:

本身沒有包裝而只在顧客選購後才作包裝的食物,例如為出售而展示的未經包裝忌廉蛋糕和麪包;

已放在包裝內但沒有繫緊或密封封口的食物,例如放在紙盒內而顧客無須用力即可打開紙盒的雞蛋。

不過,放在膠袋內並以鐵線、膠條或食用日期標牌繫緊袋口的烘焙食品,則會視作預先包裝食物。

2.飲品會否視作食物?

根據《公眾衞 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食物”包括飲品和配製食物、飲品或該等產品時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質,而“飲品”則不包括不屬於下列類別的水:(a)汽水;(b)蒸餾水;(c)不論有否加入礦物質的天然泉水;以及(d)裝載於加封容器內以出售供人飲用的水。上述定義亦適用於《修訂規例》。

3.《修訂規例》並不適用於擬供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粉及擬主要供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食物。如奶類產品註明擬供學習自行進食的嬰兒或擬供剛會走路的幼兒食用,這些食物是否受《修訂規例》所涵蓋?

食物如在標籤上註明“供學習自行進食的嬰兒”或“供剛會走路的幼兒”,並不受《修訂規例》所涵蓋。不過,有關業界人士宜在這些食物的標籤上提供具體資料,例如“擬主要供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食物”或“擬供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粉”。至於標籤上沒有指明供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其他食物,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有關資料,以決定有關食物是否受《修訂規例》所涵蓋。

4.如就嬰兒配方奶粉作出營養聲稱,會否觸犯《修訂規例》?

 《修訂規例》並不涵蓋嬰兒配方奶粉。不過,一般原則是食物標籤上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真確無誤和沒有誤導成分。

5.可否舉例說明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

專為孕婦或授乳女性特別配製並作此表述的奶類產品會視作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另一方面,供一般人食用的蛋白粉產品則不屬於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

6.對於載有必須標示的能量和營養素含量資料標籤(營養標籤)的大小,或營養標籤內字句的大小,是否有所規定?營養標籤上的營養素標示次序是否有所規定?可否分欄列出營養資料?

對於營養標籤的大小、營養標籤內字句的大小或標籤內營養素的標示次序,法例並無特別規定。此外,只要表述方式清楚和沒有誤導消費者的成分,營養資料可分欄列出。業界可參閱《技術指引》附件 II 內有關營養標籤的建議格式示例。至於一般原則,就是必須在標籤上清楚可閱地標示有關資料。業界應留意,對於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獲豁免遵從營養標籤規定的預先包裝食物適用的特定標籤,當局訂有各項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技術指引》附件V內的附錄。

7.“卡路里”一詞可否同時代表“能量”和能量單位?

“卡路里”一詞可用來代表“能量”。在使用時,能量含量應以卡路里或千卡作為單位。至於“每一食用分量含有140卡路里”的表述方式,則會視作每一食用分量含有140千卡能量。

8.如以“每一食用分量”來標示營養素含量,業界應注意什麼?如何釐定一個“食用分量”?可否就食用分量的數目進行數據修整?

如以“每一食用分量”來標示營養素含量,業界應在包裝上註明食用分量的數目及大小(以克或毫升作為單位)。

《修訂規例》並無制定有關釐定“食用分量”的準則。某食物的“食用分量”通常指人們每次進食有關食物時一般會進食的分量。在釐定“食用分量”時,業界應考慮普遍消費者的一般進食模式,而有關模式應切合實際情況和合理。如業界在釐定食用分量方面遇到困難,又或根據食用分量提供的資料可能會令顧客感到混淆,可按每100克/每100毫升食物來標示營養素資料。

食物生產商無須就食用分量的數目進行數據修整,但可把食用分量的數目修整至整數,方便消費者了解有關資料。營養標籤上的營養素含量資料必須準確無誤和沒有誤導成分。舉例來說,每一食用分量所含的營養素應按食用分量的大小計算,而非按經修整的食用分量數目計算。此外,聲稱條件仍然適用於每 100克/每100毫升食物或每100千卡食物(視乎情況而定)。

9.“中國營養素參考值”一詞是指什麼?

《修訂規例》附表7列出了一組營養素參考值。有關營養素參考值是當局徵詢了本港專家的意見,並同意香港採納中國內地的營養素參考值後而制定的。為表示所使用的參考值是附表列出的數值,業界可使用“中國營養素參考值”一詞。此外,“營養素參考值”一詞亦指《修訂規例》附表7列出的任何參考值。

10.就碳水化合物而言,本港採用的營養素參考值似乎與中國內地不同。我應怎樣標示產品?

就碳水化合物而言,《修訂規例》所列的營養素參考值是300克總碳水化合物,而當局知道最新的中國營養素參考值則是300克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當局認為,以300克總碳水化合物或300克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計算相對量均可接受,而碳水化合物中國營養素參考值則可用來指300克總碳水化合物或300克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至於計算碳水化合物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時,下列計算公式均可接受:

可獲得的碳水
化合物佔營養素
參考值的百分比

 

食物內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x100%

=

--------------------------------

 

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中國營養素參考值 (300)

 

 

 

可獲得的碳水
化合物佔營養素
參考值的百分比

 

食物內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x100%

=

--------------------------------

 

總碳水化合物營養素參考值 (300) – 膳食纖維營養素參考值 (25)

 

 

 

總碳水化合物
佔營養素參考值
的百分比

 

食物內總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x100%

=

--------------------------------

 

總碳水化合物營養素參考值 (300)

 

 

 

總碳水化合物
佔營養素參考值
的百分比

 

食物內總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x100%

=

--------------------------------

 

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中國營養素參考值 (300) + 膳食纖維營養素參考值 (25)

11.在擬制營養標籤和計算聲稱條件時,我們應採用哪一種營養素參考值?

在營養標籤上提供相對量(即標示營養素含量佔有關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純屬自願性質。在按百分比標示營養素資料時,當局建議業界採用中國營養素參考值。此外,當局亦接受認可的國際食物/衞生當局或國家食物/衞生當局制定的相關營養素參考值,但業界宜在標籤上清楚註明各項參考值的資料來源,方便消費者參考。

不過,業界必須留意,作出某些聲稱(例如蛋白質、維他命和礦物質有關“來源”和“高”含量的聲稱)的條件是根據《修訂規例》附表7列出的營養素參考值訂定。在界定食物內的營養素含量可否符合有關聲稱的條件時,不得使用其他營養素參考值計算。

12.規管容忍限是否適用於營養素的絕對量及相對量標示和營養聲稱?

規管容忍限只適用於營養標籤上的標示值,而不適用於營養聲稱。就自願標示的營養素而言,如標籤上只標示營養素的相對量,當局會先把標示的相對值轉換為絕對值,然後才應用規管容忍限。

此外,規管容忍限亦適用於事實聲明和數據修整至“0”的修整方法。

13.業界是否必須採用《技術指引》內的數據修整方法?營養素如以微克作單位,應如何修整有關數據?

業界並非必須採用《技術指引》表2所列的數據修整方法。舉例來說,如食物含14亳克某一種維他命,業界可如實標示,無須把數據修整至1亳克。對於以微克作單位的營養素,當局沒有就有關的數據修整方法提出建議。一般而言,標籤上標示的能量值和營養素含量必須準確無誤和沒有誤導成分。

14.固體食物(如雪糕)可否以每100毫升來標示營養素數值?液體食物又可否以每100克來標示營養素數值?

《修訂規例》在這方面並無規定。固體食物可以每100毫升來標示營養素含量,而液體食物亦可以每100克來標示營養素含量。不過,為方便消費者理解,固體食物宜以每100克標示,而液體食物則宜以每100毫升標示。

15.強制規定標示的營養素必須採用公制單位(即克、毫克或微克)作標示。當局有沒有規定哪些營養素採用哪一種公制單位?

當局在這方面並無規定,舉例來說,500毫克鈉亦可標示為0.5 克鈉。

16.部分營養素(如維他命C)會迅速流失。在標示這類營養素含量或就這類營養素作出營養聲稱時,業界應考慮什麼?

業界應考慮這類營養素的流失速度,確保在整段保質期內有關食品的營養素含量水平保持在營養標籤中標示值的規管容忍限範圍之內,並符合作出有關聲稱的條件。此外,又應留意規管容忍限並不適用於營養聲稱的條件。如作出營養聲稱,業界應確保在整段保質期內仍然存在於有關食品的營養素含量符合所訂的聲稱條件。

17.業界是否只可採用《技術指引》表1所列的營養素常用名稱及縮略語?

表1臚列了有關營養素的部分常用名稱及縮略語,但並不能涵蓋所有相關的用語。業界可使用其他常用名稱及縮略語,但應避免採用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及較少用的詞彙。

18.如在配料表中列出“低脂奶”或“低鈉鹽”,會否視作營養聲稱?

在《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規定的配料表中提及配料的各項營養素含量,不會視作營養聲稱。不過,如食物的整體表述方式述明、指出或暗示該食物含有特定營養特質,則會視作營養聲稱。

19.營養標籤上有關“不含”的聲稱條件跟有關“0”的定義是否不同?

《技術指引》表2有關營養標籤上標示“0”的定義不應與有關“不含”的營養素含量聲稱的條件混為一談。就營養標籤上標示絕對量而言,《技術指引》已就能量和營養素(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總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鈉、糖、膳食纖維和膽固醇)列明有關“0”的定義。如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不高於指明數值,則可在營養標籤上標示為“0”。如要作出營養素含量聲稱 (如“不含反式脂肪”或“不含糖”),則需符合《修訂規例》附表8所訂的條件。下表比較了有關“0”的定義與有關“不含”的營養素含量聲稱條件:

能量/營養素

營養標籤上有關“0”的定義
(每100克/毫升)

有關“不含”的營養素含量聲稱條件

能量

≤4千卡或 17千焦

液體食物:每100毫升食物含量不超過4千卡(17千焦)

固體食物:請參閱備註 *

蛋白質

≤0.5克

請參閱備註*

碳水化合物
(可獲得或總量)

≤0.5克

請參閱備註*

總脂肪

≤0.5克

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5克

飽和脂肪酸

≤0.5克

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1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

反式脂肪酸

≤0.3克

固體食物:

(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0.3克反式脂肪;

(i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1.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 以及

(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的總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

液體食物:

(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3克反式脂肪;

(i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7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以及

(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的總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

≤5毫克

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過5毫克

≤0.5克

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5克

膳食纖維

≤1.0克

請參閱備註*

膽固醇

≤5毫克

固體食物:

(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5毫克膽固醇;

(i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1.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以及

(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的總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

液體食物:

(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5毫克膽固醇 ;

(i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75 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以及

(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的總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

*營養素含量聲稱只可就食物所含的能量或在《修訂規例》附表8中指明的營養素而作出,並須符合該附表中列出的有關條件。由於附表8既沒有涵蓋這些類別的“不含”聲稱,亦無訂定有關聲稱條件,故不得就這些類別作出“不含”的聲稱。

20.如業界已塗黑或以標貼遮蓋食品上的營養聲稱,有關食品是否視作沒有作出營養聲稱的食品? "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如食品的標籤附有營養聲稱,但有關聲稱已被牢牢緊貼的標貼完全妥為遮蓋或已遭完全塗黑以致無法辨識,有關食品會視作沒有作出營養聲稱的食品。

21.“100%天然/有機/新鮮”、“100%燕麥”、“沒有經基因改造”、“不含小麥”、“不含奶類”、“不含大豆”、“不含酵母”、“含益生菌”、“含益菌素”、“含抗氧化劑”、“含酵素”、“含輔酵素”、“不含激素”會否視作營養聲稱?

只要沒有指明某一種營養素,上述例子均不會視作營養聲稱。此外,食品亦可作出“沒有半乳糖”或“不含半乳糖”的聲稱。

22.食品可否就某一種配料作出營養聲稱(例如“燕麥含大量膳食纖維”)?

如該食品只含有該種配料,則應符合有關的聲稱條件。不過,如作出聲稱的配料並非該食品的唯一配料,而有關表述暗示整個產品的營養特質是含有大量纖維,但事實並非如此,則有關聲稱可能會視作帶有誤導成分。

23.在擬制營養標籤和考慮聲稱條件時,業界應以食物出售時或食用時的狀態為準?

營養標籤應根據食物出售時的狀態標示營養素含量。此外,營養標籤亦可額外標示食物食用時的狀態的營養素含量,但必須在包裝上註明這一點和提供清楚的調製指示。就營養聲稱而言,聲稱條件適用於食物出售時的狀態。不過,對於須以水沖調後才可食用的食物(如奶粉、濃縮果汁),營養聲稱的條件則適用於按包裝上指示沖調後的食物狀態(如在包裝上已註明)。食物的調製指示必須清楚列於包裝上。

24.業界可否作出“95%不含脂肪”或“含5%脂肪”的聲稱?


任何“X%不含脂肪”的表述方式會視作“低脂”聲稱的同義詞,因此,如要作出有關表述,必須符合“低脂”聲稱的條件,即每100克固體食物應含不超過3克總脂肪,而每100毫升液體食物則應含不超過1.5克總脂肪。由於“95%不含脂肪”或“含5%脂肪”表示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含5克總脂肪,因此該食物並不符合“低脂”聲稱的條件及不能作此聲稱。如要作出“100%不含脂肪”的聲稱,則必須符合“不含脂肪”聲稱的條件,即每 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5克總脂肪。

25.“無油”、“少油”或“較少油”等聲稱會否視作就脂肪作出營養素含量聲稱?

總脂肪一般指甘油三酸酯,磷酯,蠟酯,固醇和小量非脂肪物質的總和。粟米油、花生油等食油主要含甘油三酸酯(通常超過97%),因此,“油”通常指脂肪,而“無油”、“少油”或“較少油”等聲稱亦必須符合“不含脂肪”、“低脂”或“較低脂”等相關聲稱的條件。

26.業界可否作出“不含澱粉質”或“低澱粉質”等聲稱?

營養素含量聲稱只可就食物所含的能量或在《修訂規例》附表8中指明的營養素而作出,並須符合該附表中列出的有關條件。由於附表8沒有涵蓋澱粉質或就澱粉質含量訂出相關的條件,故業界不得就澱粉質作出營養素含量聲稱(如“不含澱粉質”或“低澱粉質”)。

27.業界可否作出“含氨基酸”、“含葡萄糖”或“含奧米加3”等聲稱?

營養素含量聲稱只可就食物所含的能量或在《修訂規例》附表8 中指明的營養素而作出,並須符合該附表中列出的有關條件。由於附表8沒有涵蓋上述營養素或就其含量訂出相關的條件,故業界不得就上述營養素作出營養素含量聲稱。

28.在營養素比較聲稱方面,“類似”一詞是指什麼?

類似食品的例子包括不同牌子的同一食物(如牌子甲曲奇餅和牌子乙曲奇餅)、相同食物的不同版本(如牌子甲普通曲奇餅和牌子甲低脂曲奇餅),或相同種類/食物類別的食物(如蝦片與薯片、牛奶與芝士)。

29.業界應如何描述營養素比較聲稱涉及的參考食物?

在作出比較聲稱時,業界必須遵從以下強制性規定:(1)說明用作比較的食物;以及(2)提供用作比較的兩種食物在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方面的差異(以絕對值或百分率或分數表達)。

除了遵從上述強制性規定外,業界宜提供參考食物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絕對值,方便消費者比較不同產品的營養素含量。

30.如營養素具備由其他認可國際食物/衞 生當局制定的營養素參考值,但卻沒有中國營養素參考值,而《修訂規例》附表8亦沒有訂出相關營養素的聲稱條件,業界可否就該營養素作出營養素功能聲稱?

不可以。營養素功能聲稱只可就《修訂規例》附表7中訂有中國營養素參考值的營養素作出,或就《修訂規例》附表8中訂有營養素含量聲稱條件的營養素作出。

31.在《修訂規例》附表6有關獲豁免項目名單中,“飲食供應機構”是指什麼?是否包括學校飯盒供應商?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飲食供應機構”指在業務運作中,配製食物交付最後消費者即時食用的食肆、食堂、會社、酒館、學校、醫院或其他機構(包括車輛、固定攤檔或流動攤檔)。有關定義亦適用於《修訂規例》。如學校飯盒供應商以食物製造廠形式經營,而有關飯盒在配製後才送往其他地方出售供人食用,則屬於“飲食供應機構”。

32. 是否所有獲豁免項目均需提出申請和獲得批准?

根據《修訂規例》獲豁免的項目詳見於《修訂規例》附表6及《技術指引》附件I。只有《技術指引》附件I內的最後一項(即每年銷售量不超過30 000件的預先包裝食物),才須提出申請並須獲得批准。有關詳情,請參閱《修訂規例》附表6第2部或《技術指引》附件V。

33.在《修訂規例》附表6有關獲豁免項目名單中,有一項是“符合以下說明的預先包裝食物—(a)在同一處所內加工處理並售出予最後消費者;或(b)該食物在某地方加工處理,並在某處所售出予最後消費者,而該地方是在該處所的毗鄰或緊接該處所的附近地方,而且該食物並非在(a)或(b)段所提述的處所外要約出售”。如某食品在某處所加工處理(如烘焙),並在(a)或(b)段所提述的處所以外的另一處所出售,在(a)或(b)段所提述的處所內出售的相同食品可否獲得豁免?

不可以。如相同食品亦會在其他處所出售,則所有食品一律不獲豁免。

34.每年銷售量不超過30 000件的預先包裝食物可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申請豁免。怎樣才算一件呢?

如某預先包裝食物的相同版本食物在本港的每年銷售量不超過30 000件,有關食物可在申請後獲豁免遵從營養標籤規定。合資格申請人包括製造商(適用於本地產品)和進口商(適用於進口產品),而銷售量則指在製造商或進口商層面銷售的數量。在斷定若干預先包裝食物是否屬相同版本時,當局會考慮該等食物的配料、包裝大小、味道、製造商/包裝商、容量及其他特徵。

業界應就不同版本的產品提出獨立的申請。至於上述各項因素均相同但包裝設計或版面設計不同的產品會否視作不同版本,當局會按實際情況考慮,業界應提供產品的詳細資料及包裝,以供考慮。

35.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獲豁免的產品需附上特定標籤。有關標籤可否加入其他資料(如配料和食用日期)?如標籤是一張獨立的標貼,可否不加上框線? "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獲豁免遵從營養標籤規定的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要求,詳見於《小量豁免申請指引》附錄I。有關標籤須以長方形、正方形或圓形的框線圍繞,並只可載有規定的字句。不過,業界可在框線以外的地方提供其他資料。

另一方面,如豁免標籤採用獨立標貼的形式,可不加上框線,因為標貼圍邊會視作標籤外框。

36.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獲豁免的產品如現已附有營養標籤但並無任何營養聲稱,不會遭取消豁免資格。不過,現有營養標籤是否需要符合《修訂規例》的標籤規定?

《修訂規例》的標籤規定不適用於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獲豁免的項目。不過,一般通則是標籤上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真確無誤和沒有誤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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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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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 13-0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