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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焦點(二零一六年七月第一百二十期)- 焦點個案

燕麥中的草甘膦

食物安全中心
風險評估組
科學主任鍾可欣女士報告

台灣當局近期公布有數款入口燕麥片違反當地不得驗出除害劑草甘膦(在台灣稱「嘉磷塞」)的規定。本文將概述除害劑的規管情況及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就此事採取的跟進行動。

對燕麥含草甘膦的規管

根據台灣當局的資料,台灣雖有訂定草甘膦在個別農作物(例如粟米及小麥)的最高殘餘限量(MRLs)(每公斤0.1至10毫克),但不包括燕麥,原因有三:其一,台灣不生產燕麥;其二,燕麥出口國及台灣業界均沒有向當局提出訂定燕麥中草甘膦最高殘餘限量的要求;其三,台灣當局缺乏相關的科學試驗資料。

雖然台灣的燕麥片樣本違反當地規定,但驗出的草甘膦殘餘量(每公斤0.1至1.8毫克)其實遠低於食品法典委員會每公斤30毫克的標準,這亦是香港所採用的標準。

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會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標準。但如成員國認為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並不適合當地情況(例如對當地消費者有潛在的健康隱憂),一般會根據遵照優良務農規範所作的田間試驗數據自行設定最高殘餘限量。由於各地情況不同(例如蟲害和環境狀況),即使是同一種除害劑,在各地的優良務農規範亦未必相同,因此各地所制定的最高殘餘限量或有差異。

對於某些農作物而言,由於缺乏當地受監督的田間試驗數據,當局未能以優良務農規範為基礎制定註冊除害劑在這些農作物內的最高殘餘限量。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歐盟和新西蘭)會根據"定量極限"釐定最高殘餘限量。"定量極限"是除害劑檢測方法的檢測限值,同一種除害劑在不同農作物的數值或會不同。以毒死蜱為例,歐盟對毒死蜱在藍莓和茶中的限值分別是每公斤0.05毫克和0.1毫克。

對於規例沒有載列的除害劑,部分司法管轄區(如加拿大、歐盟和新西蘭)會訂定"設定值"。"設定值"通常訂在一個非常低的水平,適用於規例沒有涵蓋的"除害劑-食物"組合。例如歐盟的設定值是每公斤0.01毫克。值得注意的是,"設定值"及"定量極限 "與除害劑的安全使用沒有直接關係。除害劑殘餘量超過"設定值"及"定量極限",並不表示公眾進食這些產品會對健康構成風險。

除了訂定設定值外,一些司法管轄區(如台灣和澳洲)的做法是除相關規例另有訂明最高殘餘限量外,其他除害劑殘餘一概不得檢出。這次台灣當局在燕麥片檢出草甘膦即屬此一情況。對於規例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量的 "除害劑-食物"組合,其他做法還包括規定除害劑殘餘不得超過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最高殘餘限量(如泰國和新加坡),以及進行風險評估來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如香港)(見圖一)。

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部分規管方式
圖一: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部分規管方式。

本港規例

本港《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規例》)的其中一個重點,是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作為本地標準的骨幹,並同時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類方法。食品法典委員會把燕麥歸類為"穀類"這個食物組別。《規例》列明"穀類,除玉米和稻穀"這個組別的草甘膦最高殘餘限量為每公斤30毫克,該標準適用於燕麥。中心已發布食物分類指引,方便業界識別有關食品適用的除害劑殘餘限量。如《規例》沒有特別列明某"除害劑-食物 "組合的殘餘限量,其所屬食物組別(如有的話)的殘餘限量均適用於該食物(見圖二)。

中食物組別
圖二:《規例》中食物組別"穀類"的標準適用於屬於該組別的所有食物,包括燕麥。

中心採取的行動

中心已向台灣當局了解事件,並聯絡了主要進口商及派員巡查市面主要零售點,未發現市面上有受影響的燕麥片出售。為審慎起見,中心已在市面上抽取13個燕麥片(包括桂格牌)樣本進行草甘膦測試,驗出的草甘膦含量介乎每公斤0.14至1.7毫克,合乎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及香港的法定標準。

注意要點

  1. 除非不適合當地情況,否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會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標準。
  2. 一些司法管轄區可能會因應科學及或實際的因素而自行釐定除害劑殘餘的標準。
  3. 即使是按優良務農規範正確施用除害劑,農作物亦有可能殘留小量除害劑。

給業界的建議

給市民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