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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用 動 物 中 農 業 化 學 及 獸 醫 藥 物 殘 餘 的 管 制 工 作

餵 飼 藥 物 和 化 學 物

給 食 用 動 物 餵 飼 藥 物 和 化 學 物 , 其 殘 餘 會 留 在 動 物 的 肉 、 內 臟 和 其 他 部 分 。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的 農 業 化 學 及 獸 醫 藥 物 小 組 會 確 保 食 用 動 物 沒 有 農 業 化 學 物 和 禽 畜 藥 物 殘 餘 , 可 供 市 民 安 全 食 用 。

由 於 近 年 不 時 有 市 民 因 食 用 豬 內 臟 而 中 毒 , 故 對 於 給 食 用 動 物 餵 飼 藥 物 和 化 學 物 的 情 況 , 實 在 有 需 要 加 以 管 制 。 為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 當 局 已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139 條 例 《 公 眾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條 例 》 制 訂 《 公 眾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 化 學 物 殘 餘 ) 規 例 》 。 自 該 條 規 例 於 2001 年 12 月 31 日 生 效 以 來 , 給 食 用 動 物 餵 飼 藥 物 和 化 學 物 的 情 況 已 受 到 控 制 。

農 業 化 學 及 獸 醫 藥 物 小 組

目 前 , 農 業 化 學 及 獸 醫 藥 物 小 組 負 責 就 進 口 食 用 動 物 和 本 港 三 間 屠 房 接 收 的 食 用 動 物 , 執 行 上 述 規 例 。




抽 樣 測 試

當 局 會 從 本 港 屠 房 接 收 的 每 批 食 用 動 物 中 抽 取 樣 本 , 測 試 是 否 含 有 獸 醫 藥 物 殘 餘 。 倘 發 現 樣 本 含 有 違 禁 化 學 物 , 便 會 從 食 物 鏈 中 把 整 批 動 物 抽 回 和 銷 毀 。 有 關 資 料 會 轉 交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或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 以 便 在 農 場 的 層 面 作 出 跟 進 。 現 在 受 監 管 的 藥 物 共 有 44 種 , 預 計 每 年 抽 取 的 化 驗 樣 本 約 有 70 000 個 , 其 中 包 括 豬 、 牛 、 羊 及 雞 的 尿 液 、 血 清 和 其 他 組 織 樣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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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 30-1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