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 條售賣奶類或奶類飲品的許可證

5(1) 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根據《食物業規例》( 第132 章,附屬法例) 第30 條給予的書面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售賣任何奶類或奶類飲品以供人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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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A 條限制進口奶類或奶類飲品的售賣等

5A(1)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為出售而宣傳任何從某個未經署長批准的製造來源地輸入香港的奶類或奶類飲品。
5A(2) 為施行本條,署長不得批准奶類或奶類飲品的任何製造來源地,除非署長信納該等奶類或奶類飲品在製造工序中曾經過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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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售賣奶類或奶類飲品

6(1) 如有以下情況,任何人不得售賣奶類或奶類飲品以供人飲用─
  1. 該奶類或奶類飲品曾進行熱處理多於一次,但如屬已經巴士德消毒的進口冰凍全脂奶,則不在此限;或
  2. 該奶類或奶類飲品在進行熱處理前的任何時間,每毫升含有多於200000 個細菌,或在千分之一(0.001) 毫升的分量中含有任何大腸菌群;或
  3. 該奶類或奶類飲品在以附表1 所述的任何一種巴士德消毒進行熱處理後的任何時間,每毫升含有多於30000 個細菌,或在十分之一(0.1) 毫升的分量中含有任何大腸菌群;或
  4. 該奶類或奶類飲品在以附表1 所述的任何一種消毒法進行熱處理後的任何時間,含有10 個或多於10 的菌落。
6(2) 就本條而言,儘管擬將任何奶類或奶類飲品在售賣前進行熱處理,該奶類或奶類飲品仍須當作被管有以供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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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熱處理方法

  1. 巴士德消毒─
    1. 以" 持溫殺菌法" 進行,即先將奶類或奶類飲品在既不低於攝氏63 度亦不高於攝氏66 度的溫度保持不少於30 分鐘,然後立即將其冷卻至攝氏10 度或以下的溫度;或
    2. 以" 高溫短時法" 進行,即先將奶類或奶類飲品在不低於攝氏72 度的溫度保持不少於15 秒,然後立即將其冷卻至攝氏10 度或以下的溫度。
  2. 消毒─
    1. 用任何工序將奶類或奶類飲品均化;在該工序中,先將奶類或奶類飲品中的奶脂球粉碎,使其均勻地懸浮在該奶類或奶類飲品中,然後將該奶類或奶類飲品倒入日後供人飲用的容器內,並加熱至不低於攝氏100 度的溫度以及在該溫度保持不少於25 分鐘;或
    2. 以" 超高溫法" 進行,即先將奶類或奶類飲品加熱至不低於攝氏132 度的溫度,並在不低於攝氏132 度的溫度保持至少1 秒,然後立即將其倒入日後供應予飲用者的消毒容器內,並在進行上述處理程序的處所內裝瓶與封蓋;在裝瓶與封蓋時須採取防腐措施,以確保該奶類或奶類飲品沒有污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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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條奶類或奶類飲品在待售期間須保持在攝氏10 度以下

13(1) 任何人不得在溫度超過攝氏10 度的地方,存放任何供售賣的奶類或奶類飲品,但以加封容器盛載的消毒奶類或消毒奶類飲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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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條若非領有牌照則不得經營奶品廠業務

14(1) 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批出的奶品廠牌照以及在該牌照所指明的處所內經營,否則任何人不得經營奶品廠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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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參閱詳細的食物法例,請瀏覽網頁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內香港法例第1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