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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物 進 / 出 口 事 宜 1. 進 口 香 港 的 食 物 受 什 麼 法 例 規 管 ? 在 香 港 , 用 以 規 管 食 物 安 全 的 法 律 條 文 載 於 《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第 V 部 及 該 條 例 的 附 屬 法 例 。 該 條 例 第 54 條 訂 明 有 關 食 物 安 全 的 基 本 規 定 , 即 不 得 出 售 不 宜 供 人 食 用 的 食 物 。 進 口 商 可 於 香 港 花 園 道 美 利 大 廈 4 樓 402 室 政 府 新 聞 處 刊 物 銷 售 小 組 訂 購 該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的 文 本 , 也 可 使 用 網 上 訂 購 服 務 , 網 址 是 http://www.bookstore.gov.hk 。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詳 情 , 請 致 電 2842
8844 或 2842 8845 。 進 口 商 也 可 瀏 覽 網 站 www.legislation.gov.hk , 參 閱 有 關 食 物 法 例 的 詳 細 條 文 。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負 責 實 施 全 港 的 食 物 安 全 規 管 政 策 , 以 及 執 行 有 關 食 物 的 法 例 規 定 。 食 環 署 的 工 作 , 包 括 行 使 《 公 眾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第 62(1) 條 賦 予 的 權 力 , 在 本 港 各 進 口 地 點 抽 取 食 物 樣 本 作 各 類 的 測 試 , 包 括 化 學 分 析 、 細 菌 或 其 他 檢 驗 。 食 物 進 口 商 有 責 任 與 出 口 當 地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確 保 所 採 購 的 食 物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的 規 定 。 為 確 保 食 物 生 , 進 口 商 應 先 向 來 源 地 的 生 當 局 申 領 生 證 明 書 , 並 隨 進 口 食 物 附 上 , 以 證 明 有 關 的 食 物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 下 列 指 定 食 物 屬 容 易 變 壞 或 高 風 險 食 物 , 進 口 時 必 須 遵 循 特 定 的 法 例 規 定 或 行 政 安 排 :
(a) 野 味 、 肉 類 和 家 禽 ;
(b) 奶 類 及 奶 類 飲 品 ;
(c) 冰 凍 甜 點 ; 及
(d) 海 產 。 本 署 印 製 了 多 款 單 張 , 分 別 闡 釋 進 口 上 述 各 類 食 物 的 正 確 程 序 。 此 外 , 本 署 網 頁 也 載 有 相 關 的 進 口 指 引 ( 網 址 : http://www.cfs.gov.hk/tc_chi/import/import_icfsg.html) 。 進 口 商 可 於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樓 的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索 取 上 述 單 張 和 進 口 食 物 的 申 請 表 , 亦 可 從 本 署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是 http://www.cfs.gov.hk/tc_chi/public/public_fi/public_fi.html 。 進 口 商 可 以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以 郵 寄 、 傳 真 ( 傳 真 號 碼 : 2521
4784) 、 電 郵 ( 電 郵 地 址 : fsc@fehd.gov.hk) 或 人 手 的 方 式 遞 交 。 如 以 電 郵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表 , 可 利 用 電 子 表 格 , 詳 情 請 瀏 覽 本 署 網 頁 http://www.cfs.gov.hk/tc_chi/public/public_fi/public_fi.html 。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本 署 生 督 察 ( 進 / 出 口 ) 入 口 登 記 ( 電 話 號 碼 : 2867 5585 或 2867 5586) 或 24 小 時 熱 線 電 話 : 2868 0000 。 至 於 有 關 牲 畜 及 植 物 的 進 口 管 制 和 檢 疫 事 宜 , 請 瀏 覽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網 頁 http://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html 。
2. 向 香 港 進 口 食 物 是 否 須 事 先 獲 得 批 准 ? 基 於 公 眾 生 理 由 , 當 局 對 進 口 食 物 施 加 規 定 。 某 些 高 風 險 進 口 食 物 , 例 如 野 味 、 肉 類 、 家 禽 、 奶 類 、 奶 類 飲 品 、 冰 凍 甜 點 等 均 受 《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的 附 屬 法 例 規 管 。 進 口 野 味 須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准 許 , 肉 類 和 家 禽 則 只 可 由 本 署 認 可 的 來 源 地 進 口 。 為 方 便 當 局 放 行 每 批 進 口 食 物 , 進 口 商 應 提 供 由 出 口 國 家 的 生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生 證 明 書 。 如 非 進 口 上 述 高 風 險 食 物 , 則 無 須 獲 得 事 先 批 准 。
3. 香 港 有 沒 有 制 定 進 口 食 物 指 引 ? 目 前 , 除 非 進 口 奶 類 、 冰 凍 甜 點 ( 包 括 雪 糕 ) 、 肉 類 、 家 禽 及 野 味 , 否 則 無 須 事 先 獲 本 署 書 面 批 准 或 簽 發 牌 照 。 本 署 制 定 了 下 列 的 指 引 以 供 食 物 進 口 商 參 閱 : ◆ 內 地 冰 鮮 雞 輸 入 香 港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食 物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奶 類 及 奶 類 飲 品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冰 凍 甜 點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野 味 、 肉 類 及 家 禽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海 產 指 引
◆ 冷 藏 肉 類 、 冰 鮮 肉 類 、 冷 藏 家 禽 和 冰 鮮 家 禽 進 口 證 申 請 指 引
◆ 申 請 動 物 製 食 品 生 證 書 指 引
◆ 管 制 食 物 中 所 含 殘 餘 除 害 劑 上 述 指 引 載 於 本 署 網 頁 http://www.cfs.gov.hk/tc_chi/import/import_icfsg.html 。 此 外 , 食 物 業 界 須 注 意 , 所 有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 不 論 是 進 口 還 是 在 本 地 生 產 , 都 須 符 合 《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第 V 部 及 該 條 例 附 屬 法 例 的 規 定 , 並 且 須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 每 批 進 口 食 物 應 附 有 由 來 源 地 的 生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生 證 明 書 , 證 明 該 些 食 物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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