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2009 年 5 月 起 ,检 测 结 果 将 会 于 中 心 食 物 安 全 报 告 内 公 布 。 随 后 的 检 测 结 果,请 参 阅 食 物 监 察 计 划 结 果 内 的 食 物 安 全 报 告。

有 关 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4 月 份 检 测 结 果, 请 搜 寻 以 下 食 物 样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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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 寻 准 则:

市民可在星期一至五早上9时至下午6时致电中心电话热线2381 6096查询。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自2008年9月,政府制定食物含三聚氰胺的法定限值如下﹕包括奶类、拟主要供36个月以下幼儿食用的任何食物,以及拟主要供怀孕或授乳的女性食用的任何食物,其三聚氰胺含量少于每公斤1毫克及其他食物的三聚氰胺含量少于每公斤2.5毫克。根据法定限值为基准,当食物的三聚氰胺含量高出法定限值,界定为不合格。但当食物的三聚氰胺含量低于法定限值时,则为合格。有些合格的食物样本,其三聚氰胺的含量介乎每公斤1毫克至每公斤2.5毫克之间,你可在这列表获得这些产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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