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格

申请类别 表格编号 网上表格 PDF
(A) 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登记申请(中英文版) FEHB 245 Online form FEHB 245
(A1) 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登记申请(中文版) FEHC 245A Online form FEHC 245A
(A2) 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登记申请(填表须知(中文版)) FEHC 245A
填表须知
FEHC 245A 填表须知
(B) 登记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续期申请 FEHB 248 Online form FEHB 248
(C) 已登记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更改资料通知 FEHB 246 Online form FEHB 246
(D) 获豁免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更改资料通知 FEHB 247 Online form FEHB 247
(E) 豁免登记或备存食物纪录规定申请 FEHB 249 FEHB 249

(A) 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一般应根据商业登记证上所显示的法律地位以个人、获合夥授权的合夥人或法人团体的名义提出,而且必须以指明表格FEHB 245 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亲身╱以邮寄方式╱以传真方式(传真号码:2156 1015) 把已填妥的申请表送交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58号1楼119室的食物进口商╱分销商登记及进口签证办事处。登记申请须连同有效的商业登记证╱香港身分证╱其他身分证明文件(例如公司注册证书)副本,以供核实。食物贸易商可以随时透过入门网站(网址:http://www.ftp.cfs.gov.hk)在网上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各项规定的文件及符合该条例下所有有关的法例要求后,可于缴付登记费用(3年期的登记费用为$195)后,登记为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

(B) 续期申请

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其后可续期3年,续期费用为$180。登记续期的申请,必须以指明表格FEHB 248提出。

申请人可以亲身╱以邮寄方式╱以传真方式(传真号码:2156 1015) 把已填妥的续期申请表送交上述(A)提及的办事处。登记续期的申请,也可在网上以食物安全中心在登记时提供的密码提出(https://www.fics.gov.hk)。已于「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 (入门网站) 开立使用者帐户的食物贸易商可以随时透过入门网站(网址:http://www.ftp.cfs.gov.hk)在网上提交申请。

(C) 已登记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更改资料通知

已登记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如在其登记申请或登记续期申请中提供的资料有所变更,须在该项变更发生后30天内,将该项变更以书面通知食环署署长。

登记食物进口商╱分销商须亲身╱以邮寄方式╱以传真方式(传真号码:2156 1015)把已填妥的表格FEHB 246送交上述(A)提及的办事处。登记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的资料变更通知,也可在网上以食物安全中心在登记时提供的密码提出(https://www.fics.gov.hk) 。已于「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 (入门网站) 开立使用者帐户的食物贸易商可以随时透过入门网站(网址:http://www.ftp.cfs.gov.hk)在网上提交申请。

(D) 获豁免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更改资料通知

根据《食物安全条例》附表1列明而获豁免遵从登记规定的食物进口商及食物分销商在收到食环署署长提出的书面要求后,须向食环署署长提供补充资料。如提供的资料有所变更,获豁免的食物商也应尽快通知食环署署长。

请亲身╱以邮寄方式╱以传真方式(传真号码:2156 1015)把已填妥的表格FEHB 247送交上述(A)提及的办事处以提出有关的通知。资料变更的通知,也可在网上以食物安全中心在登记时提供的密码提出 (https://www.fics.gov.hk) 。已于「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 (入门网站) 开立使用者帐户的食物贸易商可以随时透过入门网站(网址:http://www.ftp.cfs.gov.hk)在网上提交申请。

(E) 豁免登记或备存食物纪录规定申请

除上述持牌人╱持证人╱证明书所指名船东外,该条例第6条赋权食环署署长豁免任何人,使其无须遵守须就某业务登记的规定。有关豁免只会于特殊情况下批出。食物商如欲获豁免遵守登记规定,可填妥申请表FEHB 249提出申请。

罚则

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在未有登记的情况下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欲了解更多相关资料, 可参考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