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配方产品营养成分组合和营养标籤规定今日生效

政府就规管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成分组合和营养标籤订立的新规定,今日(十二月十三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修订规例》)规定所有婴儿配方产品必须符合营养成分组合规定,而所有供三十六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必须加上营养标籤,以保障食用该等产品的婴幼儿的健康,并协助家长作出有依据的食物选择,以及鼓励食物制造商提供符合营养准则的婴幼儿配方产品和食品。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发言人说:「《修订规例》去年六月刊宪,并于同年十月在立法会完成审议。为让业界有足够时间准备,政府为婴儿配方产品设立十八个月的宽限期。《修订规例》中有关婴儿配方的规定今日起实施。而针对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籤规定,则会于两年宽限期届满后,即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实施。」

《修订规例》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必须含有能量及33种营养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关营养素含量必须符合《修订规例》指定的水平范围,某些营养素亦须符合比例规定;同时在营养标籤方面,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的标籤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9种营养素(「1+29」)的含量。

除33种营养素外,《修订规例》规定如婴儿配方产品有添加牛磺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则必须分别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过量摄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风险,《修订规例》亦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订明上限的婴儿配方产品,须标示一项有关氟斑牙的陈述。

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则获豁免遵从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籤规定,但该等产品必须按《修订规例》加上特定标籤。此外,《修订规例》亦仿效现时的营养资料标籤制度,豁免包装细小(即包装在总表面面积小于250平方厘米的容器内)的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标籤规定。

发言人说:「《修订规例》实施后,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 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指出,中心已为业界和其他相关持份者举行一系列技术会议,为实施《修订规例》作好准备。中心亦已编制技术指引供业界参考,指引内容涵盖相关技术问题。

有关《修订规例》的详情和相关指引,请浏览中心网页(www.cfs.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食环署热线︰2868 0000。



2015年12月13日(星期日)